财资[2016]93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2-07
文号:财资[201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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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各级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资产评估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以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不断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水平,努力开创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新局面。现就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的重要意义

  资产评估法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反映和体现了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管理方式改革等多方面的经验和成果,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资产评估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全面确立了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对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各级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应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法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有资本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规范资本市场运作、防范金融系统风险、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促进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取得成效。

  二、深入开展资产评估法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和资产评估机构要切实提高对资产评估法学习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学法、知法、尊法、守法的浓厚氛围。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持续全面引导全行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资产评估法。要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法学习和培训工作,确保所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都能准确掌握资产评估法的精神实质和有关规定,并在工作中认真遵守执行。要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和普及资产评估法知识,特别是要使资产评估委托方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方等各相关主体,全面了解和熟悉资产评估法,确保资产评估法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资产评估相关配套制度

  根据资产评估法要求,财政部将加快出台《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资产评估法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要抓紧清理和修订与资产评估法不一致的规定,并按照资产评估法要求,建立新的管理规范和工作流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按照资产评估法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资产评估执业具体准则和职业道德具体准则,指导和监督会员执业行为。

  四、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思路,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规范和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监管。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相关工作。要实行对资产评估机构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重点检查资产评估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情况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情况,及时处理委托人针对有关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投诉、举报。要指导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质量控制、内部管理、风险防控等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意识,提高行政监管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五、规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和资产评估机构要依法保障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保障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要按照资产评估法要求,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要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不得签署和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要自觉接受资产评估协会自律管理和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六、强化资产评估协会自律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资产评估法的规定,指导和监督资产评估协会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资产评估协会要按照资产评估法要求,加强资产评估准则建设,完善会员管理体制,组织做好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和登记工作,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和诚信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做好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加大自律惩戒力度。要切实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能力培养,全面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各级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要及时跟踪掌握资产评估法贯彻实施情况,有效应对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资产评估法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及时汇总分析资产评估法贯彻落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


  财政部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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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