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05-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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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5月27日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以下简称92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和国际残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以下称退税实体)因从事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相关的工作,在中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发生的指定清单内的货物或服务采购支出对应的增值税额,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以下称冬奥会退税)。


  指定清单内的货物或服务,是指《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指定清单》(92号公告附件,以下简称《指定清单》)列明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退税实体清单(包括境内单位和境外单位),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按照92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另行确定。


  第三条 退税实体可以自行申请冬奥会退税,也可以自愿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作为税务代理人代其申请冬奥会退税。


  第四条 冬奥会退税的申请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统一受理冬奥会退税申请。


  《指定清单》内货物和服务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冬奥会退税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退税实体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向北京市税务局提交退税申请资料,首次申请时应提交:


  (一)开具时间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间的注明税额的发票;


  (二)《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申请表》(附件1);


  (三)《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证明》(加盖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税务证明专用章,以下简称《退税证明》,附件2);


  (四)委托税务代理人申请退税的,或者以第三方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收取冬奥会退税款的,应同时提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办理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附件3)。


  退税实体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退税申请的,提交上述资料的电子件;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退税申请的,提交上述资料的纸质件(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退税实体再次申请退税时,《退税证明》和《委托协议》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次提供。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包括: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望京东园4区绿地中心5号楼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兴街255号院2号楼(中海大厦A座)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延庆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庆园街6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崇礼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迎宾路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二楼


  (五)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桥东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1号桥东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述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申请冬奥会退税的发票上记载的购买方名称栏次应填写退税实体的中文名称。


  未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退税实体,发票上记载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应填写其退税实体代码;已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退税实体,按照现行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退税实体代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按照92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确定退税实体清单时一并确定。


  第九条 退税实体提交的冬奥会退税申请资料齐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北京市税务局应当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北京市税务局应一次性告知,待其补正后再予以受理。


  第十条 北京市税务局受理的退税实体退税申请信息,经国家税务总局传递至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冬奥会退税申请后,应按照92号公告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办理。


  退税实体可登陆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查询退税办理进展和结果,并下载《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一条 发票符合冬奥会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其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准予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二条 发票符合冬奥会退税条件但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办理退税,并进行风险疑点排查。风险疑点已排除的,继续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税;风险疑点无法排除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风险疑点排查时间不计入冬奥会退税办理时间,但自发现风险疑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风险疑点排查结果。


  第十三条 发票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退税,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其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不予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发票上记载的采购支出项目不属于或不全部属于《指定清单》列明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范围的;


  (二)被定性为虚开发票的;


  (三)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差额扣除、申报出口退税、申请留抵退税或其他退税的;


  (四)已作废或已相应开具红字发票的;


  (五)存在增值税风险疑点且无法排除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发票不予退税,不影响对其他符合冬奥会退税条件的发票办理退税。


  第十四条 已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退税实体,可以选择凭发票申请冬奥会退税,或者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适用增值税差额扣除、申报出口退税、申请留抵退税以及其他退税。发票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差额扣除、出口退税、留抵退税以及其他退税。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六条 退税实体应以其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收取冬奥会退税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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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