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4-21
文号:国税发[1999]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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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的及时征收入库和准确核算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现对“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管理和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设立“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以下简称“专户”),是确保稽查收入及时入库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大稽查力度、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促进依法治税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正确认识其重要意义,并切实管好、用好“专户”。

  (一)“专户”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1998]194号通知的规定开设,凡未经同级国库同意而开设的,一律按规定纠正。

  (二)“专户”主要用于税务稽查部门已查结的各项应缴查补收入的汇缴和解库,对于案件尚未查结,而又需要预先缴纳的收入,也可汇入“专户”,但必须严格按国税发[1998]194号通知和本通知的有关“专户”管理要求办理。

  (三)汇入“专户”的各项查补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税款报解制度,保证“专户”收入的及时解缴入库,严禁积压、挪用。

  (四)已入库的各项查补收入需要退付的,必须按现行退库规定从国库办理退付,不得直接从“专户”中退付。

  (五)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必须设置专门的账簿,对“专户”收入的收取和划解及时核算,并严格与开户银行办理“专户”收入的对账手续。

  二、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的征收入库和退库

  (一)税务稽查部门在给纳税人制发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应缴查补收入的划款方式、划款期限、专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内容。

  当查补的下级预算收入收缴归查处的税务稽查部门的同级财政时,税务稽查部门必须报经所属税务局的主管局长同意后实施。

  (二)税务稽查部门的查补收入采用转账方式缴纳的,同城查补收入由纳税人根据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应缴查补金额,填开支票交稽查部门汇入“专户”;异地查补收入由纳税人用电汇或信汇方式汇入“专户”。税务稽查部门收到支票或开户银行的汇款收账通知后,应及时填开税收完税证并将收据联寄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查补收入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按现行自收现金税款规定汇入“专户”。

  (三)税务稽查部门在收到开户银行查补收入收账通知的当日或次日,必须根据税收完税证内容将“专户”收入分税种、分级次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解缴入库。

  (四)已入库的查补收入发生多征需要迟库的,经税务稽查部门所属税务局主管局领导审核签章后,由税务稽查部门税收会计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从国库办理税款退付事宜。

  三、关于查补收入的会计统计核算和收入对账

  按照“谁征收、谁核算”的原则,凡开设“专户”直接负责查补收入征收入库的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其查补收入的会计统计核算和收入对账工作,均由税务稽查部门直接负责,并配备相应的税收会计人员。

  (一)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均作为一级核算单位独立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并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或通过所属税务局计会部门统一与金库对账,计会部门分票后再由税务稽查部门单独核算。

  (二)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严格按照各项税收会计统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并按要求向所属税务局的计会部门编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等有关会计统计资料;计会部门要及时将税务稽查部门报送的会计统计报表汇入本地区报表上报。本期无发生额时,税务稽查部门也必须按要求对账薄进行结账,并根据会统账簿的本期累计数编报各种报表。

  (三)为保证会计核算的正常进行,税务稽查部门制发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原始凭证,必须按《税收会计制度》规定及时提供给本部门税收会计人员。

  (四)为避免重复核算,纳税人所在地税务局计会部门对查补收入不再进行会计统计核算。

  四、关于税收票证的使用和管理

  (一)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所需的各种税收票证,由其会计人员向所属税务局计会部门领取,并严格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二)办理缴库时,税务稽查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和国税发[1998]194号通知规定的预算级次填开税票。

  (三)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所用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等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刻制和管理。

  各级计会部门对本地区稽查部门开设的稽查“专户”和会计统计工作要加强指导和检查,保证“专户”正确使用和会计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5月19日以川国税函(1999)179号转发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后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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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