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40号 财政部对19家医药企业行政处罚情况
发文时间:2021-03-25
文号: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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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针对人民群众长期反映的药价虚高顽疾,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于2019年对77家医药企业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聚焦医药产品成本费用结构,摸清了药价虚高成因,震慑了医药企业带金销售、哄抬药价等违规行为,保障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的顺利推进。


  经查,部分医药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资金体外使用;二是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三是账簿设置不规范等其他会计核算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等规定。


  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检查的19家医药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其他医药企业,由负责检查的财政厅(局)就地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检查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移交主管机关处理。


  财政部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提高会计审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重大改革实施。


  附件:财政部对19家医药企业行政处罚情况


财政部

2021年3月25日


  附件


财政部对19家医药企业行政处罚情况


  一、北京诚诺美迪科技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人员2018年使用无关人员的机票、发票报销冲账并套取资金,涉及金额91.51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北京诚诺美迪科技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赛诺菲(北京)制药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列支医学领域的学术研讨或经验交流会议费1.49亿元。经对部分会议参会人员进行延伸访谈,相关医生表示会议不真实或未参加会议,涉及金额93.82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赛诺菲(北京)制药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虚增人员工资722.25万元,以多报销售人员出差天数的方式虚增差旅费2162.43万元,以多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量的方式虚增劳务 派遣费用508.20万元。二是2018年列支全国23家医疗机构临床费用2660万元,以业务推广服务商提供的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入账。经核对,上述入账的门诊收费票据与医疗机构实际使用的门诊收费票据的号码、公章等信息均不一致。


  财政部依法对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四、通化玉圣药业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虚增人员工资483.30万元,以多报销售人员出差天数的方式虚增差旅费598.33万元,以多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量的方式虚增劳务派遣费用472.02万元。二是2018年列支福建业务推广费用,后附樟树市慧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涉及金额170万元。三是2018年列支全国23家医疗机构临床费用1370万元,以业务推广服务商提供的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入账。经核对,上述门诊收费票据与医疗机构实际使用的门诊收费票据号码、公章等信息均不一致。


  财政部依法对通化玉圣药业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五、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支付个人代理商销售推广费用,凭证后附部分发票由与该公司无实质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公司开具,涉及金额1.40亿元。


  财政部依法对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六、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以非本公司发生的机票等报销专家讲课费、点评费、主持费,涉及金额108.80万元。二是2018年以非本公司发生的机票及过路费、 咨询费、广告费等发票列支公司员工福利奖励支出,涉及金额214.91万元。三是所属连云港综合二办2018年以非本单位发生的过桥过路费发票报销办事处销售人员补贴、赠送客户礼品、学术活动餐费等费用,涉及金额96.19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七、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所属信谊医药事业部2018年虚增差旅费2003.36万元,以加油发票列支,但无法提供充值卡号明细、费用审批单等资料。抽查发现,部分发票为假发票。二是所属信谊联合事业部2018年在业务推广费中列支调研咨询费用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经抽查,存在调研报告抄袭、咨询合同签订日期早于咨询公司成立日期、调研内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问题,涉及金额631.62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八、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列支会议费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存在不同推广会议照片存在雷同,伪造会议地点、签到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召开的会议的记录人为同一人等问题,涉及金额840.39万元。二是2018年列支市场调研费用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存在调研报告为抄袭、不同地区市场分析报告雷同等问题,涉及金额1318.32万元。三是2018年列支差旅费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存在无出差人员外勤登记、审批表、交通费,部分会议签到表空白,不同会议照片相同或签到表相同等问题,涉及金额1239.40万元。财政部依法对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九、上海信谊天一药业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列支学术活动费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部分学术会议存在邀请函无具体的参会对象、交通食宿安排信息和详细议程资料,所列会议地址为无效地址,会议签到表无实名签字等问题,涉及金额565.72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上海信谊天一药业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列支兼职业务员费用、办公租赁费用,凭证后附为加油发票、运输发票,涉及金额1137.30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一、福建古田药业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2017年至2019年6月30日以业务推广费名义支付福建医统天下健康创业园有限公司3134.10万元,后者扣除税金后通过莆田市秀屿区笏石东进医药信息咨询部等26家供应商账户,将2957.29万元资金转回到福建古田药业有限公司员工控制的3个个人银行账户。


  财政部依法对福建古田药业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二、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以咨询费、市场推广费名义向医药推广公司支付资金,再由医药推广公司转付给该公司的代理商,涉及金额5122.39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三、默克雪兰诺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会计科目根据境外母公司统一的代码设置,以英文列示,未使用中文。


  财政部依法对默克雪兰诺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十四、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列支咨询评审费、广告宣传费,后附部分发票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结果为“查无此票”或“不一致”,涉及金额1.29亿元。二是2018年虚列27家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咨询评审费1600万元。三是2018年列支会议费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涉及金额274.06万元。四是2018年虚增办公用品费481.71万元,后附发票显示购买产品为笔、本子等,经查,实际并未购买。


  财政部依法对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五、礼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等会计账簿。财政部依法对礼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十六、广东一力医药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以广告费、市场推广费的名义分别支付化州市创意广告部及罗定市阳阳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27.44万元、72万元,后者收到款项后,又转回广东一力医药有限公司职工及职工家属个人账户。二是以咨询调研费名义支付广州市在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46.60万元,但未能提供与调研相关的协议、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


  财政部依法对广东一力医药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十七、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以市场推广费的名义支付给罗定市阳阳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36万元,后者收到款项后,又转给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职工的新药推广客户个人账户,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业务所对应的协议或证明材料。


  财政部依法对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十八、深圳华润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列支视频拍摄项目制作费不实,涉及金额1323.70万元。二是2018年列支物流监管项目费不实,涉及金额320.20万元。三是该公司本部及广东片区2018年列支会议费不实,涉及金额8848.12万元。四是该公司本部及广东片区2018年列支调研费不实,涉及金额5952.17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深圳华润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九、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多报业务推广员人数的方式,虚增销售费用124.44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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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