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20]2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28
文号:皖政办[2020]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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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8日



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问题,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需求导向、改革创新、便民高效、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皖事通办”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着力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事项“跨省通办”,推动更多事项“省内通办”、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2021年以后,不断拓展“跨省通办”的范围和深度,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三)业务模式。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大力推进“全程网办”,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皖事通办”平台,由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持续拓展“异地代收代办”,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不改变各地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收受分离”模式,深化“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服务。不断优化“多地联办”,对需要申请人分别到不同地方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改由一地受理申请、各地政府部门内部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完成办理。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保障改善民生和助力惠企利企,推动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围绕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养老、居住、婚育、出行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异地办事需求,以及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等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异地办事需求,2020年底前实现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58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实现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开具户籍类证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新设探矿权登记等74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以后逐步实现新生儿入户、婚姻登记等8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不断便利群众异地办事,方便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跨区域政务服务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持续推进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和“省内通办”。在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基础上,协同沪苏浙进一步拓展“跨省通办”范围和深度,为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支持劳动力输出输入、东西部协作等省区市点对点开展“跨省通办”。支持各地各单位拓展深化,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


  三、具体举措


  (一)统一业务规则和标准。“跨省通办”事项涉及业务的牵头部门要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优化调整“跨省通办”事项业务规则,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统一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各地各部门要基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在省内实现目录清单省市县乡村五级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相同“五级四同”的基础上,持续推进我省目录清单与国家基本目录的要素统一,推动事项办理规范化运行,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省委编办、省政府办公厅、“跨省通办”事项涉及业务的牵头部门;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


  (二)设置并丰富线上专区。2020年底前,在“皖事通办”门户上线“跨省通办”专区,作为我省“跨省通办”服务入口,并与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互联互通。2021年,不断丰富专区服务内容,加强“皖事通”APP建设和应用,推动“跨省通办”事项“掌上办”“指尖办”。(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设置并完善线下窗口。2021年底前,县级及以上政务服务大厅设置“跨省通办”专窗,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并做好与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专窗的统筹衔接。有条件的市可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园区延伸。开展窗口工作人员“跨省通办”业务培训,提升代收代办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提高专窗“跨省通办”服务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皖事通办”平台支撑。围绕“政府一个平台推服务、群众一个平台找政府”目标,加快推进“皖事通办”平台建设,为“跨省通办”和“省内通办”提供坚实支撑。要充分发挥“皖事通办”平台统一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支撑能力,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和跨区域互认共享,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批文,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原件;依托平台统一支付功能,提供便利快捷的物流和支付渠道,推进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各部门要加强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与“皖事通办”平台的全面对接,实现深度融合、协同办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基层在线服务能力;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快移动端、电脑端、自助端、电视端、窗口端等线上线下多样化办事渠道建设,推动高频服务事项快捷办理,并提供授权代理、亲友代办等功能,切实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各部门要落实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除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等外,一律面向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共享服务,满足“跨省通办”数据需求;结合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将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省政府办公厅,“跨省通办”事项涉及部门,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探索创新。在全面完成2020年度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牵头事项的基础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有需求、有条件的服务事项纳入通办范围,不断提升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工作水平。聚焦皖浙闽赣四省相关边际城市先行先试,支持各市围绕劳动力输入输出、东西部协作等,与省外对口城市开展点对点“跨省通办”。加快推进“省内通办”,所有列入“跨省通办”清单的事项先行实现“省内通办”,并逐年拓展纳入更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从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角度出发,推动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办理。(牵头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数据资源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全省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保障。“跨省通办”事项涉及业务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对口国家部委的沟通对接,切实做好业务梳理、系统开发、事项办理等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跨省通办”任务;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时间表、路线图,抓好具体实施工作。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本层级的“跨省通办”事项可办、易办、好办,不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的便利度和满意度。


  (二)加强法治保障。聚焦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流程优化再造面临的政策制度障碍,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与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中“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不相适应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业务流程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针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数据共享要注重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滥用和泄密。


  (三)加强督促指导。省政府办公厅将“跨省通办”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督查事项,加强对“跨省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对改革措施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仍然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省数据资源局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提高政务服务质量。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要统筹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及时公开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进展及成效。省政府网站、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要做好有关政策汇聚、宣传解读、服务推广和精准推送。通过“皖事通办”平台“好差评”系统、各级政府门户网站、“12345”热线等倾听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抓紧推动有关工作措施迅速落地见效。对工作推进过程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情况,及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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