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20]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京政办发[2020]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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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为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为契机,以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抓手,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以坚决清除隐性壁垒、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为重点,有效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改革,认真落实纾困惠企政策,着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全力打好营商环境攻坚战,打造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营造更加高效的投资建设环境


  坚持以告知承诺为基础,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创新投资管理服务方式,按照项目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1.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一是以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为目标,健全项目前期统筹推进机制,制定重大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不断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申报材料。二是深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规范企业承诺事项,统一告知承诺内容、流程和承诺书格式,并在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自贸区等重点区域复制推广“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配套”改革经验。


  2.深入推进规划用地审批改革。一是加强规划用地与政府及企业投资决策的衔接,加快推进各类规划数据整合,推动各级各类规划底图叠合,实现各部门底图共享、实时查询和业务协同,为政府及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便利。二是出台区域评估实施方案,明确环境、水、交通等领域评估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要求,对区域内建设项目可采取直接准入、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等多种方式简化办理。开展“街区控规+区域评估”审批改革试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三是进一步下放规划审批权限,制定房屋建筑类、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市区两级审批权限清单,便于企业申报,减少办理时间。


  3.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一是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精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审批事项、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二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于社会投资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三是全面推进“多测合一”,优化整合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测绘事项,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有关部门共享互认,减少对企业测绘次数。四是出台建筑师负责制指导意见,针对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试点推行免除施工图设计审查、规划验线、施工放线复验等手续。五是公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各区域地质条件与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等信息,为企业自主开展初步勘察设计提供便利。六是搭建本市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根据风险等级确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低风险项目只进行1次检查。七是深化工程竣工验收“多验合一”改革,建立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服务平台,优化联合竣工验收流程。推行低风险项目不动产登记和联合验收合并办理,进一步压减首次登记时限。


  4.全面提升市政服务水平。一是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接入标准,简化市政接入审批流程,降低接入成本。二是深化市政设施接入审批改革,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占道施工许可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告知承诺制;取消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接入报装过程中的附加审批要件和手续。三是研究推进市政“一站式”全程便捷服务,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办”,申请人仅在线提供规划许可证、产权证、身份证件等信息即可办理市政接入业务。四是落实市政接入项目“非禁免批”改革,进一步细化公开禁止区域范围,针对5G基站接电项目在禁止区域外免除占掘路审批。五是对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接入外电源实行免费制,降低高压接电成本。


  5.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一是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推进与“多规合一”、施工图联审、联合验收、监督检查、信用公示等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企业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部门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实时推送,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二是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


  (二)营造更加便利的市场环境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在商事制度、融资信贷、招标投标等方面持续深化改革,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国际一流的发展环境。


  1.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一是全面梳理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准入事项,明确事项名称、申请条件和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要立即清理。二是优化诊所和药店开设审批,对符合条件的诊所执业登记实行备案制管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和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开设实行告知承诺制。三是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四是在自贸区推行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制。五是通过营业性演出在线审批系统实现跨区演出信息共享,对于获得全国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等项目,在批准举办日期起一年内再次申请举办,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批。


  2.优化新业态新模式市场准入环境。针对数字经济领域市场准入事项数量多、条件高、手续繁等问题,研究提出放宽数字经济领域市场准入的改革措施。一是对新业态新模式涉及的行政许可,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电竞赛事、互联网医疗相关审批事项纳入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二是支持电竞赛事在京发展,简化电竞赛事审批,将赛事许可和安全许可合并办理,实现一次申报、并联审批;依据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参加电竞赛事运动员身份确认函,为境外参赛人员提供签证便利化服务。三是优化互联网医疗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对接互联网平台,市场主体可以同步申请设立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实现“同审批、同发证”;推动开展互联网复诊、健康咨询、远程辅助诊断等服务,探索根据病种分级分类实施互联网问诊管理,实现线上咨询、线下诊疗衔接。四是促进在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明确校外在线教育备案审查时限和标准,持续更新本市校外在线教育备案名单。五是提高自动驾驶测试效率和透明度,推动自动驾驶封闭场地测试结果异地通用互认,向社会公开封闭场地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管;简化自动驾驶测试通知书申领和续发手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六是优化网约车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出台本市深化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改革方案,鼓励巡游出租车开展网约服务;推动公安、交通等部门数据共享,实现网约车运输证“全程网办”。七是加快网络游戏版号审批,扩充游戏审读专家队伍,对疫情期间出版的抗击疫情、休闲益智等不含收费、广告内容的游戏产品实施先上线后备案管理。


  3.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一是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按照国家“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全市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一般性经营。二是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2021年底前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力争达到100项以上,自贸区范围内力争达到150项。三是开展食品类相关许可事项“证照联办”改革试点,实现企业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一次申请、并联审批。四是着力解决市场准入多头审批、重复审批问题,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并逐步向自贸区推广,实现“一证准营”。五是落实“一照多址”改革,市场主体已公示其分支机构实际经营场所或在营业执照注明分支机构住所的,各审批部门应依法为其分支机构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审批手续。


  4.持续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重点围绕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担保、质押、信贷、创业投资等重点环节,提供更加便利、更加优惠的融资服务。一是鼓励银行、担保机构制定完善经营指标评价、贷款尽职免责标准和流程,创新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模式,全面推行线上服务。二是发挥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作用,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登记和交易等全链条服务,年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少于5000家。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合作,开发金融产品,提高融资规模,本市新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力争同比增长30%以上。四是鼓励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加强与金融机构数据信息归集共享,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用贷款产品创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占比不低于30%。五是出台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指导意见,对在市首贷中心办理贷款业务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贴息;市续贷中心推行网上受理、无还本续贷等服务。六是建设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为私募股权持有人提供短期的流动性支持和规范的退出渠道。


  5.深化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改革。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完善在线招投标、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资金支付功能。二是将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一次招标入围改为不定期备案,增加企业参与机会。三是研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服务机构,形成组织架构科学、管办分离、服务高效、监管规范的工作体系。四是建立完善统一规范、全流程电子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各类交易、主体、履约、信用、监管等数据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在同一平台监管,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开透明、高效便利、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五是加快推动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实现项目进场登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管理、合同款项支付等全流程电子化。六是加快实现各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担保服务平台对接,提供在线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服务;大力推行金融机构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三)营造更加开放的外资外贸环境


  推动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贸易监管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外资企业在京发展。


  1.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一是实现进口、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分别压缩至30小时以下和1.1小时以下。二是深入推进“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保障企业进口货物“船边直提”作业效率,压缩整体通关时间。三是优化风险布控规则,降低守法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固化疫情期间海关便企查验措施,继续实施预约、延时、下厂、入库等“灵活查验”方式,允许企业采取委托或不到场等“无陪同查验”方式,减少货物搬倒和查验时间。四是创新推进京津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便利化措施互认,实现两地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等优惠待遇跨关区共享。五是提高本市航空货运中转效率,提升国际邮件分拣能力。


  2.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一是打造公开、透明的口岸通关环境,引导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降低通关成本,口岸通关综合费用压缩20%以上。二是线上线下同步公开空港口岸经营服务收费清单,实现收费项目定期更新、在线查询,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三是提高外贸企业资金周转率,将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平均时间压减至6个工作日以内;全面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四是对于主动报告存在涉及关税违规情况的企业,经确认属于企业主动披露处置范围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企业在货物放行后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漏缴税款,主动披露并补缴的,可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3.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扩展。一是在“单一窗口”平台增设跨境贸易中介机构服务功能,进出口企业可以对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和进口报关业务前100名中介机构通关时间,不断规范和提高服务水平。二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完善北京空港国际物流应用系统和京津冀海运通关物流查询系统,推进首都机场智慧空港口岸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无纸化作业;推动天津港、河北唐山港等地通关物流数据上链,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实时查询服务。三是强化商务、税务、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等部门数据共享,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利用“单一窗口”大数据精准分析,为企业快速提供关税保函、关税保证保险等金融产品,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四是开通报关绿色通道,为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国际活动设立物资通关服务专区,实现即查即放。


  4.提升企业双向投资兴业便利度。一是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体系,实现外资企业一次登录、一次认证、一次提交材料,即可办理企业注册、预约开户、外汇登记等高频事项;外籍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或者远程视频进行税务实名认证。二是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管理流程,实现境外投资备案“全程网办”;提升区级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一窗办理”水平。三是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四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提供货物贸易外汇综合服务;允许出口商在境外电商平台销售款项以人民币跨境结算。完善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便利化管理措施,鼓励引导本市跨境电商企业积极利用海外仓,拓宽国际营销渠道。


  5.提供国际人才工作生活便利。一是全面落实外籍人才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同时取证”,积极争取持人才签证的外国人才免办工作许可试点。二是允许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开办和参股内资公司。三是提升北京市政府国际版门户网站服务水平,方便外籍人员精准理解在京投资、工作、留学、生活、旅游等信息。


  (四)营造更加稳定的就业环境


  加大力度稳定和扩大就业,破除影响就业的各种不合理限制,适应并促进多元化的新就业形态,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因地制宜发展灵活就业、共享用工,进一步提升社会吸纳就业能力。


  1.降低和简化部分行业就业条件。一是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驾驶员可凭《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二是按照国家规定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允许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报名参加考试并按规定取得证书。三是推动劳动者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入职体检结果实现互认。四是加快推进职业资格改革,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面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定,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五是简化就业手续,推动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证。


  2.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进一步深化职称评审、共享用工、社会保险等领域改革,鼓励人才要素自由流动,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一是实现职称考评申报、审核和缴费“全程网办”,推行职称和资格证书电子化。实行京津冀职称评审结果互认,拓展三地职称资格互认范围和领域。二是加强就业服务,将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给予支持、提供便利;建立市场化服务平台,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互联,加快推进“一点存档、多点服务”。三是推进实施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实现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相关政策,加快推动本市户籍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五)营造更加优质的政务环境


  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动以区块链为主的信息技术在政务领域广泛应用,全面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和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不见面”办事,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大力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强化市级部门对各区政策落地业务指导,强化基层政务服务“窗口”建设,着力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1.重点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一是改革创新审批方式,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于保留的51项证明,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二是构建数字政务平台体系,加快搭建数字服务、数字监管、数字营商信息化平台,统筹各类为企业群众提供服务、进行监管的业务系统。三是进一步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出台《北京市电子印章推广应用行动方案》,运用电子印章在涉税事项、社保登记、公积金等领域率先实现无纸化。四是持续简化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市、区两级“全程网办”事项比例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推动一批跨部门、跨层级联办事项“全程网办”。不断完善以“e窗通”为基础的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强化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环节协同办理,实现注销通知书电子送达功能;积极争取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持续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五是持续优化公证服务,加快推进高频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实现申请受理、身份认证、材料提交和缴费等各环节“全程网办”。六是加快推动健康云建设,推进居民健康档案及身份识别、电子病历、诊疗信息、报告单结果等信息在不同医院互通互认,减少群众重复办卡和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七是推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分批实现140项企业生产经营和个人服务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八是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和平台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九是持续改进窗口服务,全面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容缺受理、双向寄递、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不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水平。十是完善“好差评”制度,健全“好差评”评价结果通报、整改、监督工作机制,完成政务服务实体大厅业务系统与“好差评”系统对接,实现服务窗口和渠道全覆盖。


  2.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水平。进一步减少企业纳税环节、时间和成本,推动发票办理、申报纳税等各环节“全程网办”。一是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将全部税收优惠核准转为备案或申报即享,不再设置审批环节。二是实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5税种合并申报。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合并申报。三是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流程,企业网上纳税和退税申报可“一表”同步办理。四是优化增值税发票审批服务,对于连续办理发票增版增量业务且符合实际经营状况的企业,实行发票智能实时审批,及时为其调整发票核定数量或版面,切实满足企业合理的发票使用需求。五是进一步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范围,实现全部涉税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主要涉税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六是积极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在集贸市场全面推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扩大“全程网办”范围,深化企业和个人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一是拓展企业交易查询服务,完善本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功能,交易主体输入不动产坐落即可查询企业营业、欠税、不动产分区规定、公用事业费缴纳等政府信息。二是进一步提高企业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效率,推行存量房交易税款智能审核,减少企业办理等待时间。三是推动个人不动产交易便利化改革,开展个人不动产登记身份信息变更和存量房买卖电子完税证明网上办理,实现中介机构办理个人存量房屋买卖业务全程“一网通办”。四是推动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企业信息共享,实现同步过户。


  (六)营造更加规范的监管执法环境


  加强政府监管顶层设计,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和跨部门协同监管,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1.大力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一是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按照不同风险级别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幅压减检查次数。二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继续扩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范围,各部门涉企“双随机”检查事项覆盖率不低于90%。三是进一步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制定第二批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将各部门检查频次高、对企业干扰大且适合合并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2.加强全流程信用监管。一是健全事前信用核查、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价,事后信用公示、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等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二是出台公共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综合研判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形成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并及时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三是率先在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商务、文化旅游等领域出台信用评价办法,推动建立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四是积极推动告知承诺事项违诺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流程落地,完整记录承诺履行信息,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履诺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对失信违诺的加大追责和惩戒力度。


  3.创新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模式,发挥平台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在部分领域实施柔性监管、智慧监管。一是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数据汇集,强化风险跟踪预警。二是研究制定本市新产业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实施细则,探索开展金融科技、网上直播和短视频营销等领域“沙盒监管”。三是加快建设在线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在线诊疗服务进行全面、全程监管,通过系统预警,及时统计分析违规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四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合作,建立教育移动应用常态化的监测预警通报机制。五是对于在线旅游服务不诚信、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首先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六是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七是加快完善各领域监管标准体系,鼓励行业制定更高水平自律标准,在更多领域推行企业标准“领跑者”机制,推动产品竞争力提高和产业转型升级。


  4.进一步规范监管执法。一是完善权力事项清单,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改革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以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精简审批和清理隐性壁垒;理顺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关系,建立权责明晰、运行高效的监管体系。二是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业、领域,研究制定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监管标准和流程,规范执法标准和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全面梳理形成本市涉企检查事项清单,建立全市统一的涉企检查综合信息平台,实施各部门双随机检查总量控制,切实增强涉企检查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四是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对能够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效果的事项,不再纳入现场检查。五是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违法行为危害性和具体情节实施定档分阶裁量,解决执法不公、裁量失度问题。六是建立健全执法容错纠错机制,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行政指导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七)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保障环境


  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保障制度,提高审判执行质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完善仲裁制度,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1.强化民商事案件司法保障。围绕调解、取证、鉴定、审判、执行等关键环节,着力提升司法效率。一是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力争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达到80%。二是建立涉外商事多元解决纠纷中心,实现涉外商事案件公证、调解、仲裁“一站式”服务。三是发挥疫情期间建立的“云法庭”作用,鼓励在全市法院推行网上审判。四是支持法院扩大民商事案件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二审可由1名法官审理,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效率。五是支持法院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严格控制执行工作各环节时间节点,严禁超标查封,最大限度减小执行工作对企业正常运营影响,切实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2.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一是支持法院建立涉众型破产案件提前会商机制,研究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二是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制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简化破产程序、降低破产企业处置成本。三是出台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容缺办理规范,进一步明确规则、标准、程序,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四是鼓励法院设立破产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出台考核工作规范,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破产事项窗口,为破产管理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五是支持法院加强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和破产管理人培训,提升办理破产案件的专业化水平。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是推动研究制订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海外维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二是建立知识产权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的企业进行公示,对严重失信主体,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进行限制。三是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和惩处力度,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领域,加快推出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等制度;制定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化裁判赔偿规则,参考第三方评估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损失标准。四是扩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范围,增加商标、地理标志申请受理,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仲裁和诉讼远程立案业务,提升知识产权申请、纠纷解决的效率。


  4.提升商事仲裁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一是扩大仲裁领域对外开放,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经登记备案,在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为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争议提供仲裁服务。二是研究出台境外仲裁机构在用房、人员出入境和停(居)留、外汇账户开设等方面便利化举措。三是大力推广“互联网+仲裁”,完善仲裁办案管理系统,拓展网上开庭、网上送达功能,提高仲裁效率。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市区两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机制,固化本市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组织机制,形成主管市领导统筹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一体化推进相关领域改革。要加强营商环境专班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地。


  (二)完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重大政策事前、事后评估长效机制。加强营商环境工作考核,通过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多种方式,对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进行不定期考核,并将结果纳入绩效管理。建立国家评价、世行评价、区级评价相衔接的一体化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分领域营商环境评价。及时总结推广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加强政企沟通。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社会监督员和政务服务“体验员”作用,建立常态化信息沟通渠道,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以12345企业服务热线为基础,对企业诉求“接诉即办”,按规定时限协调解决市场主体问题建议,提升服务企业水平。开展“一把手走流程”活动,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查找办事流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服务。发挥企业“服务包”机制作用,主动服务、热情服务、靠前服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四)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巩固已有改革成效。以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建设为契机,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沟通汇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实施,授权本市开展先行先试,将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逐步上升为制度规范,以法治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五)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各区、各部门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根据企业需求精准推送政策,各区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及时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大力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线上兑现”,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大数据应用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于政府专项资金补贴、重点项目支持等确需企业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材料、办事流程,邀请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围绕惠企政策申请流程、操作指南等开展政策解读,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六)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各区、各部门要主动发布和解读改革政策,及时总结宣传改革做法和经验,为企业、群众查询和掌握政策创造便利;要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广泛开展“小小窗口,满满服务”专项行动,不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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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通报中国银行“私募”扮“公募”被认定违规或属实,但被定性逃税则未必……

  一、审计署的通报内容

  6月23日,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金融风险领域的一则通报引发市场强烈震动。国有大行中国银行被查实存在系统性涉税违规问题:2023年4月至2025年8月,该行借助两家下属金融机构通道,组织大量本行员工以1元至100元小额出资“凑人头”,将11只私募基金违规包装为公募基金,利用公募基金免征所得税的政策红利,累计逃避缴纳税款23.67亿元。

  二、私募基金合格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7-12-29 )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国银行被认定为违规或属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08]1号中可以得出: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得出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而分别对待;

       3、截止2026年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也没有查到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财税[2008]1号文适用范围中排除的明确的文件规定】

  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有稽查案例支持,有专家撰文背书,现在又有审计署也这么说。

  但谁能明确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应财税[2008]1号文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到底出自哪法哪规哪文呢?

疑问: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当前资本市场中大量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的纳税义务边界,也关乎财税〔2008〕1号文施行近二十年后仍在制造的征纳争议。从税法和政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结论指向一个严肃的判断: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当前的征管实践建立在扩大解释和内部口径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