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发[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1-05
文号:陕税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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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长期发展历史中积累起来的精神成果,是维系国家和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命脉和人民的精神家园。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化建设,采取有力举措,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省委、省政府作出系列部署,在十三五时期,我省文化强省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将“建成文化强国”纳入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的重要内容,并围绕“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作出重要部署。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坚持把文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对“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提升陕西文化影响力”提出了四个方面的目标建议和工作部署,这些都为我们在“十四五”时期做好税收工作支持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坚定“四个自信”,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刻理解加快文化强省建设对实现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奋斗目标的重大意义,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凝心聚力,埋头苦干,更加有力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加高效地支持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落细政策,助力文化强省建设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支持和引导文化产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文化资源和产业优势,切实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针对发展的突出问题,找准税收政策和服务的切入点、着力点,进一步落实落细相关的税收支持政策。对转制文化企业,要推行名单式管理,夯实主管税务机关和管理员责任,点对点开展管家式服务,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对我省鼓励类文化产业要依法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类文化企业要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企业抢抓机遇,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支持包括民营文化企业在内的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持续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便于政策宣传和落实,省局对现行有效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整理成《陕西省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以下简称《政策汇编》),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意见>和<清单>的通知》(陕税发[2020]93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改进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支持文化产业和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涉及面广,内容较多,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政策汇编》和最新税费优惠政策,加强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熟知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做到心中有数。充分用好现行有效的税收宣传渠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开展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和办税辅导,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服务。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巩固“最多跑一次”成果,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办税缴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行“多证合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容缺办”“一网办”等,高度关注文化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支持“走出去”文化企业发展,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不断创新服务举措,努力为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支持和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融入日常工作常抓常新、常抓常进,要确保各项举措执行不减力度,落实不打折扣,要同步开展政策评估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各地在支持和服务文化产业发展中,有好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陕西省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1月5日


陕西省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摘录)


  九、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32.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实施文明创建工程,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开展以劳动创造幸福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33.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全面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加强现实题材创作生产,不断推出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的文艺精品。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实施全媒体传播工程,做强新型主流媒体,建强用好县级融媒体中心。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加强国家重大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建设,推进国家版本馆、国家文献储备库、智慧广电等工程。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建设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筹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


  34.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加强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规范发展文化产业园区,推动区域文化产业带建设。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发展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以讲好中国故事为着力点,创新推进国际传播,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多层次文明对话。


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摘录)


  十、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提升陕西文化影响力


  坚持把文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四十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研究阐释宣传,持续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进新型特色智库建设。大力弘扬延安精神,扎实做好延安精神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深入领会其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时代意义,用以滋养初心、淬炼灵魂。积极传承“西迁精神”,激发全社会的爱国主义情怀,坚定听党指挥跟党走的信念。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深化“厚德陕西”、“诚信陕西”建设,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构建文明和谐清朗网络空间。


  (四十三)守护好精神标识和文化遗存。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文化,深入开展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建设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打造国家重点红色旅游区。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黄帝陵、延安宝塔、秦岭等中华文明、中国革命、中华地理标识保护。加大文物保护利用力度,深入推进文明中国考古探源重大工程建设,加快推进陕西历史博物馆、西安碑林博物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等改造提升,加强汉长安城、周原、石峁等大遗址保护展示,建设长城、长征、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等文化标志性工程,守护好兵马俑、大雁塔等世界文化遗产,加强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本体周边环境治理。实施传统工艺美术振兴计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四十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实施文艺精品战略,引导激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抓好重大历史节点和现实题材创作,做大做强“文学陕军”、“西部影视”等文化品牌。加强文艺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德艺双馨的文化名家。改造升级图书馆、文化馆、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提升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和适用性。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加强智慧广电和应急广播系统集成建设,推进省市县媒体深度融合发展,构建全媒体传播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支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持续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精彩圆满办好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全国第十一届残运会暨第八届特奥会。


  (四十五)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管理体制和国有文化单位改革,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加快发展以文化创意为主的新型文化业态,做大做强影视制作、出版发行、演艺娱乐、动漫游戏等主导产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推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与科技、金融有机结合,加快全域旅游示范省建设,打响区域文化产业带、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品牌,打造传承中华文化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和万亿级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建设一批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创意街区。深化国际人文交流合作,做强“国风秦韵”、“丝绸之路万里行”和文物外展等外宣品牌,提升文化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陕西省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转制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等货物,税率为9%。


  (二)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古旧图书,即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2.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4.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5.个人转让著作权。


  (四)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五)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支持文化企业科技创新


  (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使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一)资产重组增值税减免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资产重组契税减免规定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7.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8.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9.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资产重组土地增值税减税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支持科教文体和公益事业发展


  (一)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3.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4.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5.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6.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7.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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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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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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