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规字[2021]1号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
发文时间:2021-01-11
文号:穗建规字[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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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1日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合作企业引入优质的产业、教育和医疗等资源,增强城市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促进老城市焕发新活力,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我市城中村全面改造合作企业的引入及退出,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


  第三条 各区政府指导村集体开展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工作,具体的工作流程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6号)执行。


  第四条 村集体在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下制定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应对合作企业的开发能力、资金实力、产业导入、城市服务和为本地税收贡献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招商文件应征询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城市更新部门和区政府意见,区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城市更新、商务、产业、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给予指导。招商文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五条 各区政府应加强城中村改造中产业引入的前瞻性谋划,注重市、区产业规划衔接,提前做深做实城中村改造的产业规划,引导产业聚集,指导合作企业引入高质量的产业。


  第六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开发能力。合作企业所具房地产开发能力和经验要求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二)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


  (三)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七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一)企业总资产:改造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小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现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


  (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三)企业信誉好,征信记录良好。


  第八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产业布局或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业),承诺引入指定系列榜单企业(或机构,下同,见附件2):


  (一)引入企业的产业类型、行业地位、数量要求。


  1.第一、二圈层(附件1):要践行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实现老城市新活力,重点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新基建、生物医药、专业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现代商贸、文化创意、金融保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吸引先进制造业的总部或研发平台落户,或者引进具有关键技术和先进工艺,能创新产品和管理模式促进本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引入企业的行业地位及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下列条件之一:


  (1)引入世界500强投资的企业1家;


  (2)引入全球2000强、央企或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含新三板精选层和创新层企业,以及其他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控股公司2家;


  (3)引入行业榜单及创新型榜单(见附件2《引入产业企业榜单》第四类)企业控股公司4家;


  (4)上述三类榜单企业(母公司)1家整体迁入我市;


  (5)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见附件2《引入产业企业榜单》第五类)20家,其中引进榜单企业地区总部或同级别分支机构不少于5家,境外专业服务机构分支机构不少于1家。打造业态关联专业服务集聚区或主题楼宇,聚集会计、税务、法律、设计、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创业投资、人力资源、信用评估等专业服务业;


  (6)引入获评为A类的国家级或(广东)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家,并承诺5年内获得市级或以上认定;


  (7)引入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机构或者自营,导入文化旅游新业态,集聚一批动漫游戏、数字音乐影视、高清视频、电竞等数字文化创意、文化科技、文旅装备制造、智慧旅游企业,承诺5年内创建1家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8)市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金融、体育等产业部门认可的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包括促进本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


  2.第三圈层(附件1):圈层内重点功能区内引入企业的要求参照第一、二圈层要求执行。


  重点功能区以外的区域,重点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发展格局,围绕产业集聚和创新创业,优先打造一批产业集聚区及一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产业载体。引入企业的行业地位及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下列条件之一:


  (1)引入行业榜单及创新型榜单企业控股公司2家以及上下游企业10家;


  (2)引入国家级或(广东)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家,并承诺5年内获得市级或以上认定;


  (3)引入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打造创新中心或者技术中心1家,并承诺5年内获得省级或以上认定;


  (4)引入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机构1家或者自营,导入文化旅游新业态,集聚一批动漫游戏、数字音乐影视、高清视频、电竞等数字文化创意、文化科技、文旅装备制造、智慧旅游企业,承诺5年内创建1家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5)区政府认可的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


  3.跨两个圈层:对于跨圈层界限的村,采用占地相对较多圈层的标准。


  (二)引入企业经济效益要求。


  合作企业引入企业的达产营业收入、税收等经济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同地段国有储备用地引入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的50%。各区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引入企业经济效益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引入企业数量和经济效益的具体要求,由区政府组织区城市更新部门、产业主管部门、招商部门综合考虑具体城中村改造地块的产业定位、区域位置、可建建筑面积等因素提出初步方案,征询市商务部门意见后指导村集体纳入招商文件。


  第九条 引入合作企业的发布招标公告日期距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30个自然日。


  第十条 合作企业中标后,应于签订《城中村改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后1个月内在广州市内设立项目公司;通过合作企业引入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约定的时间内在广州市设立(或从市外迁入)项目公司(或其他运作实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市内、区内迁移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按照规划配建的产业空间也可以由各区政府统筹引入产业。


  第十二条 市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城中村改造明确优质中学和三级医院布点,指导各区政府做好优质中学和三级医院规划。合作企业应按照以上规划配建学校和医院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配建的学校和医院及其配套设施原则上应于项目首期优先建设,建成后移交政府统筹使用。政府也可以要求合作企业按以下要求引入教育、医疗资源:


  (一)通过引入基础教育国内优质学校、重点大学附属学校,本地优质学校举办分校、委托管理薄弱学校,培育新的优质学校等多种途径扩大基础教育优质资源供给;


  (二)医疗资源需为复旦大学每年公布的《中国医院排行榜》医院、广州地区优质医疗资源或者国内外知名医院。


  第十四条 对于具备突出产业布局或者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业),但没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能力和经验的企业,可以与具备本指引第五条房地产开发能力和经验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城中村改造竞投。


  第十五条 由村集体引入合作企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复建安置资金缴存、复建安置地块建设和移交、融资地块面积分配等改造事宜。


  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与引入的合作企业签订《城中村改造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城中村改造中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要求,明确导入产业企业类型、数量和经济效益、达产时间、达产标准等具体要求,约定银行履约保函缴交事宜,并指定相应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合作企业履约。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合作企业引入的指导,完善产业招商政策,鼓励给予引入的高新产业企业一定的优惠。做好产业导入服务,科学开展产业项目招前预测评估和招后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退出


  第十七条 招商文件、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应明确合作企业违约责任和退出的情形。


  村集体督促合作企业履行合作协议,依法推进项目的实施。对于合作企业违反合作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经村集体依程序决策后,按合作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


  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应加强对监管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敦促合作企业依法履约。对于合作企业违反监管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按监管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


  第十八条 招商文件、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退出情形:


  (一)项目签订监管协议后,合作企业未按时、足额出具银行履约保函的;


  (二)合作企业在改造有效期内擅自终止合作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三)合作企业在项目公开引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行业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因人力、物力、资金不到位等合作企业原因,项目拆迁或者施工滞后约定工期2个月以上,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对合作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


  第十九条 合作企业与拟引入的产业企业签订引入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不按照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引入产业、教育、医疗等资源,或者引进产业竣工投产后,经区产业部门核实产出效益指标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或者引入的教育、医疗等资源经区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核实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追究合作企业的违约责任,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根据协议约定条款和合作企业违约的情况,可启动银行保函索赔程序,将结果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并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规定予以处理。合作企业退出后,改造工作尚未完成的城中村,区政府指导村集体启动新的合作企业遴选工作。退出的合作企业前期投入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本指引施行前已挂网招商或选定合作企业的项目不适用本指引。


  附件: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管理圈层示意图及引入产业企业榜单.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序实施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通过合作企业引入优质的产业、教育和医疗等资源,增强城市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我局同市发展改革、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商务、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金融、教育、卫健等部门,形成《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30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hujunyan@gz.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3号楼105室,邮编:510000。


  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序实施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合作企业引入优质的产业、教育和医疗等资源,增强城市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促进老城市焕发新活力,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章 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


  第一条 本指引中的城中村改造指整村全面改造。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是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各区政府指导村集体开展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工作。具体的工作流程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6号)或各区制定的细则办理。


  第三条 村集体在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下制定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应对合作企业的开发能力、资金实力、产业导入、城市服务和为本地贡献税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招商文件应征询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城市更新部门和区政府意见,区政府组织规划、城市更新、商务、产业、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给予指导。文件定稿后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四条 各区政府应加强城中村改造中产业引入的前瞻性谋划,注重市、区产业规划衔接,提前做深做实城中村改造的产业规划,引导产业聚集,指导合作企业引入高质量的产业。


  第五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开发能力。优先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最近发布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中遴选合作企业。合作企业所具资质和经验要求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资质及以上。


  (二)开发经验:近五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验收25万平方米以上。


  第六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一)企业总资产:改造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小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现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


  (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三)企业信誉好,征信记录良好。


  第七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产业布局或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业),应承诺引入指定系列榜单企业(或机构,下同,见附件一):


  (一)引入企业的产业类型、行业地位、数量要求。


  第一、二圈层1:要实现老城市新活力,践行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重点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新基建、生物医药、专业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现代商贸、文化创意、金融保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吸引先进制造业的总部或研发平台落户,或者引进具有关键技术和先进工艺,能创新产品和管理模式促进本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引入企业的行业地位及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下列条件之一:


  引入世界500强投资的企业1家;


  引入全球2000强、央企或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含新三板精选层和创新层企业,以及其他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控股公司2家;


  引入行业榜单及创新型榜单2企业控股公司4家;


  上述三类榜单企业(母公司)1家整体迁入我市;  引入专业服务机构320家,其中引进榜单企业地区总部或同级别分支机构不少于5家,境外专业服务机构分支机构不少于1家。打造业态关联专业服务集聚区或主题楼宇,聚集会计、税务、法律、设计、咨询、知识产权、创业投资、人力资源、信用评估等专业服务业。


  引入获评为A类的国家级或(广东)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家,并承诺5年内获得市级或以上认定。


  引入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机构或者自营,导入文化旅游新业态,集聚一批动漫游戏、数字音乐影视、高清视频等数字文化创意、文化科技、文旅装备制造、智慧旅游企业,承诺5年内创建1家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市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金融等产业部门认可的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包括促进本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


  第三圈层4:圈层内重点功能区内引入企业的要求参照第一、二圈层要求执行。


  重点功能区以外的区域,重点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发展格局,围绕产业集聚和创新创业,优先打造一批产业集聚区及一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产业载体。引入企业的行业地位及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下列条件之一


  (1)引入行业榜单及创新型榜单企业控股公司2家以及上下游企业10家;


  (2)引入国家级或(广东)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家,并承诺5年内获得市级或以上认定;


  (3)引入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打造创新中心或者技术中心1家,并承诺5年内获得省级或以上认定;


  (4)引入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机构1家或者自营,导入文化旅游新业态,集聚一批动漫游戏、数字音乐影视、高清视频等数字文化创意、文化科技、文旅装备制造、智慧旅游企业,承诺5年内创建1家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5)区政府认可的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


  (二)引入企业经济效益要求。


  合作企业引入企业的达产营业收入、税收等经济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同地段国有储备用地引入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的50%。各区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引入企业经济效益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引入企业数量和经济效益的具体要求,由区政府组织区城市更新部门、产业主管部门、招商部门综合考虑具体城中村改造地块的产业定位、区域位置、可建建筑面积等因素提出初步方案,征询市商务部门意见后指导村集体纳入招商文件。


  第八条 合作企业中标后,应于1个月内在广州市内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九条 以上通过合作企业引入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约定的时间内在广州市新注册设立(或从市外迁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金融持牌机构省市一级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市内、区内迁移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并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条 合作企业按照规划配建的产业空间也可以由各区政府统筹引入产业。


  第十一条 市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城中村改造明确优质中学和三级医院布点,指导各区政府做好优质中学和三级医院规划。合作企业应按照以上规划配建学校和医院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配建的学校和医院及其配套设施原则上应于项目首期优先建设,建成后移交政府统筹使用。政府也可以要求合作企业按以下要求引入教育、医疗资源:


  (一)通过引入基础教育国内优质学校、重点大学附属学校,本地优质学校举办分校、委托管理薄弱学校,培育新的优质学校等多种途径扩大基础教育优质资源供给。


  (二)医疗资源需为复旦大学每年公布的《中国医院排行榜》医院,或广州地区优质医疗资源,或国内外知名医院。


  第十三条 对于具备突出产业布局或者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业),但没有相应房地产资质和开发经验的企业,可以与具备本指引第五条房地产开发能力的企业组成合资公司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十四条 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的国有企业,其参与城中村改造的资格,由市或区政府另行认定。


  第十五条 由村集体引入合作企业,双方签订《城中村改造合作协议》,约定复建安置资金缴存、复建安置地块建设和移交、融资地块面积分配等改造事宜。


  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与引入的合作企业签订《城中村改造监管协议》,明确城中村改造中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要求,明确导入产业企业类型、数量和经济效益的具体要求,约定银行履约保函缴交事宜,并指定相应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合作企业履约。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合作企业引入的指导,完善产业招商政策,做好产业导入服务,做好科学的产业项目招前预测评估和招后绩效评价。


  第二章 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退出


  第十七条 招商文件、改造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应明确企业退出的情形及要求。


  村集体督促合作企业履行合作协议,依法推进项目的实施。对于合作企业违反合作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经村集体依程序决策后,按合作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


  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应加强对监管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敦促村集体、合作企业依法履约。对于合作企业违反监管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按监管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


  第十八条 招商文件、改造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退出情形:


  (一)项目签订改造监管协议后,合作企业未按时、足额出具银行履约保函的;


  (二)合作企业在改造有效期内擅自终止改造合作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三)合作企业在项目公开引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因合作企业原因,项目拆迁或者施工滞后约定工期2个月以上,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对合作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整改的;


  (五)合作企业不按照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引入产业、教育、医疗等资源,或者引进产业竣工投产后,经区产业部门核实产出效益指标未达到协议约定要求的,或者引入的教育、医疗等资源经区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核实未达到协议约定要求的,区政府可启动银行保函索赔程序,将合作企业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将结果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九条 合作企业退出后,改造工作尚未完成的城中村,区政府会同村集体启动新的合作企业遴选工作。


  第二十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对于本指引施行前已经选定合作企业的项目不适用。


  附件:


  1《广州市城市更新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操作指引》附图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管理圈层示意图


  2.引入产业企业榜单


  




  附件2


引入产业企业榜单


  一、世界500强企业


  《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


  二、全球企业2000强、央企及中国企业500强《福布斯》杂志发布的《全球企业2000强》,央企,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三、境内外上市公司(含新三板精选层和创新层企业,以及其他新三板高新技术产业)


  四、行业榜单及创新型榜单企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普华永道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中国互联网协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电子信息百强企业》。


  (二)数字新基建。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的“十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中科院主管商业媒体《互联网周刊》和eNet研究院联合发布的《中国人工智能百强榜》《新基建分类排行榜》;大数据产业生态联盟联合赛迪顾问共同发布的“中国大数据企业50强”“中国大数据企业投资价值百强”;创业家&i黑马联合《证券日报》、新浪财经、财联社旗下科创板日报等多家媒体,携手60家投资机构发布的“新基建产业独角兽TOP100”;2019年中国国际信息通信展览会上揭晓的2018-2019年度中国工业互联网50佳。


  (三)生物医药。


  全国工商联医药业商会发布的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等。


  (四)现代商贸业。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百强、中国超市百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全球第三方物流企业5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


  (五)金融业。


  持牌金融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


  (六)创新型企业及创业投资机构。


  《福布斯》杂志发布的《全球最具创新力企业百强》榜单,《胡润全球独角兽榜》,艾媒咨询发布《中国独角兽榜单TOP100》,美国《快公司》发布中国最佳创新50强,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创业投资机构50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50强”。


  (七)先进制造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机械行业排行500强,中国制造企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装备制造业100强,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日化百强,中国服装协会发布的服装行业百强企业。


  (八)其他。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100强》,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发布的《推动中国数字化转型TOP100》,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发布的《中国文化企业30强》,《互联网周刊》和eNet研究院发布的“新文创影响力企业50强”,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文化旅游企业。


  五、专业服务机构


  《亚洲法律杂志》发布的《亚太律所50强》,Vault发布的全球会计师事务所排名前50名和全球咨询公司排名前50名,《人力资本管理》杂志发布的《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强》,中国商务广告协会认定的中国4A广告公司,美国《工程新闻记录》杂志发布的《全球工程设计企业150强》,美国《室内设计》杂志


  发布的《全球室内设计100强》,《建筑时报》发布的“中国工程设计企业60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工业设计企业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六、科技服务企业


  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七、市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信、文旅、金融等产业部门根据需要对以上榜单进行动态调整。


  以上各类榜单包括上述有关机构发布的近三年榜单。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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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