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21]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1-24
文号:闽政办[20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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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我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施一批突破性、引领性改革创新举措,全力解决“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至2022年,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更加活跃,发展动力更加强劲,企业群众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全省营商环境水平位居全国先进行列。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提升投资服务水平


  1.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将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打包,提供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改进投资项目“一窗通办”服务机制,细化服务标准,优化业务流程,加快项目落地。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实现投资项目审批线上线下办理全省统一标准、统一平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批。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省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2.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推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等简易工程项目,推进“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推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在前置审批意见出具前,可提前受理,开展审查,前置部门作出审批意见后,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审批,同步推进审批审查事项办理。精简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和条件,规范评估评审、勘探测绘、技术审查等中介服务事项,明确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取消或简化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和特殊环节,2021年3月底前公布保留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实现全流程在线审批与监管,将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2021年底前,建成审批电子可信文件库,推行审批电子档案。2022年底前,办理建筑许可审批环节减至15个内,审批时间减至50个工作日内。


  推进“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021年6月底前,实现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环节测绘成果共享互认。(省住建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数字办、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等负责)


  (二)降低市场准入和创业就业门槛


  3.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非禁即入”。海事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开展检查和签发海事劳工证书,不再要求企业为此接受船检机构检查,根据国家部署,停止收取企业办证费用。在福州、厦门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审批压缩至7个工作日。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之外给予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取消对台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要求台资投资比例超过50%等限制。(省发改委牵头,省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厅,福建海事局等负责)


  4.健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机制。提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2021年底前实现远程电子开标,异地电子评审和在线信用评价。建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实现住建、水利、交通、工业、渔港、信息化等领域项目全部进驻招投标交易平台。统一工程领域招投标行业交易规则,统一开展交易平台升级改造,统一进行线上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统一线上监管,统一建设招投标市场主体信用库,统一CA互认和电子签名。2021年底前,上线运行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省财政厅、发改委负责)


  5.营造创新创业创造环境。实施优质创新企业培育行动,每年遴选一批创新龙头企业和“独角兽”“瞪羚”企业,省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要在项目安排、政策扶持、要素保障、跟踪服务等方面对入选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对加大研发经费、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科技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人才实训基地,培养创新创造应用人才。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力度,对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省发改委牵头,省科技厅、数字办、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等负责)


  6.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清理对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培训类民办学校在管理人员从业经验、培训工种数量等方面设定的不合理要求。完善台湾地区医师、导游等9类职业资格直接采认工作,直接开展相应业务,享受对应职业资格同等待遇。落实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改革,简化从业资格证申领手续。推动取消执业兽医注册,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备案即可执业。(省人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7.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2021年6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全省范围内跨地区在线核验,鼓励地区间职称互认。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加强用工余缺信息归集与共享,引导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实现失业人员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可向办理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地办理”,业务网上可办率100%。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明确“摊规点”准入要求,引导从业人员进摊入点、规范经营。(省人社厅牵头,省科技厅、住建厅等负责)


  (三)简化企业办事审批手续


  8.提升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改革,推广“自助查重、自助登记、自助打照”等全自助模式。实现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可在线“一表填报”申请办理。2021年6月底前,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2021年底前,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探索开展“一业一证”改革。(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司法厅、发改委、公安厅、人社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等负责)


  9.优化供电供水供气服务。进一步压减办电时间,用电报装各环节合计时间压缩40%以上;2022年底前,“三零”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内;福州和厦门市区、城镇用户年均停电时间分别减至2个和5个小时内,其他地市市区、城镇分别减至5个和9个小时内。优化用水、用气报装流程,申请材料不超过2份,环节不超过2个,不得收取申请费、手续费等未提供实质服务内容的费用。(省住建厅、福建能源监管办牵头,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10.优化不动产登记。不动产交易、登记、缴税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办理完成,与水电气变更联动办理。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间2021年底前地市一级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2022年底前全省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协同互认。优化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将登记服务窗口延伸至商业银行网点。推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互联互通。(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建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负责)


  11.推进通关便利化。推广“提前申报”,实施“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推进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口岸作业无纸化,海运提单电子化。推行预约查验、下厂查验、入库查验等灵活查验方式,减少货物搬倒和企业查验等待时间。提升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应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拓展“单一窗口+”模式,推进关、港、贸、税、金一体化运作。(省商务厅牵头,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海事局等负责)


  12.提升纳税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1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办税缴费事项企业可网上办理、个人可掌上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减至7个工作日内。2022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减至100小时以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牵头,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负责)


  (四)减轻企业生产经营压力


  13.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税务Ukey,改变税控设备“先买后抵”领用方式。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2021年3月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清理、退还违法违规所得等情况进行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信厅、财政厅、住建厅、民政厅、发改委,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等负责)


  14.优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加强水电气、纳税、社保、司法等领域信用信息在“信易贷”“金服云”等平台共享应用,为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提供数据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推广外贸企业“信保+担保”融资模式。在银担合作“总对总”批量业务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等,免除反担保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人社厅、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五)提升智慧政务服务效率


  15.提升“一网通办”水平。开展网上办事大厅“开卷式”审批,推进共享云表单系统建设,除涉密及不宜对外公开事项外,实现全省依申请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可办。2021年底前,将“一趟不用跑”事项比例提高到70%以上。深化“八闽健康码”与民生服务融合应用,打造“一码通行”服务超市专区。推广厦门“e政务”服务模式,构建“15分钟便民利企服务圈”。


  全面清理“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实现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有效数据超100亿条,推进政务数据在政务服务事项中共享应用。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快向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实时汇聚业务数据,国家部委对数据管理有特殊规定的,制定具体数据汇聚方案,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同时满足“一网通办”要求。(省发改委、数字办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16.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电子化。在税务、社保、公积金、信贷等领域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电子证照应用,列入“全省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的,在审批受理时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证照。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增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72项事项异地办理,2021年后实现新生儿入户等8项事项异地办理。在厦漳泉都市圈开展一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试点,逐步在全省推广。完善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功能,引入一键登录、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等第三方登录方式。(省发改委、数字办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人社厅、住建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等负责)


  17.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供给。围绕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健康医疗、民生服务等重点领域,征集需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5G、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解决的应用场景建设需求,推动一批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落地。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编制实施开放数据质量评价规范,完善公共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平台。(省数字办牵头,省工信厅、卫健委等负责)


  (六)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障


  18.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推动监管理念从“严进宽管”转为“宽进严管”,加强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将精简的证明材料涉及事项、当事人承诺事项等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运用信用评价结果,推进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研究制定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对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清理不合理监管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推动建设无人驾驶测试路段。(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改委、司法厅、数字办、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卫健委、医保局等负责)


  1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021年底前,建立省级知识产权运营保护中心,升级建设全省知识产权保护智慧案管平台及大数据中心。在全国率先探索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立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挥“知创中国”“知创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效应,加快实施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提升领航计划,推广“最多跑一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创新范式。(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检察院等负责)


  20.健全办理破产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建立健全重整识别、预重整和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2022年底前将简易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控制在180天内。落实“府院联动”处置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建立全省法院智慧破产审理系统。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和考核制度,实行管理人分类、破产案件分级管理。(省法院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安排实施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强化指导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任务。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当好“服务员”,严肃整治“庸、懒、散”“推、拖、拒”问题,切实高质量、高效率地服务企业、服务社会。


  (三)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多渠道听取企业家意见和诉求,及时受理、核实,构筑企业直通政府的快捷通道。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主动上门等方式,充分了解企业政策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四)强化惠企政策兑现。完善省、市、县“政企直通车”和各地惠企政策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政策兑现指南,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县级政府出台惠企政策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对确需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建立帮办代办机制,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开设惠企“政策兑现”代办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政策兑现“一门式”办理服务。


  (五)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和办事体验。以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标准,开展营商环境评估,将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办事体验,亲身体验自建的政务服务系统和制定的服务流程、设计的办事环节,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加强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集中力量解决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复制推广,强化示范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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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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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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