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设规[2021]2号 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1-28
文号:鄂建设规[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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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城建)局、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精神,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发改委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改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并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内容包括项目的功能要求、工程范围、工艺安排或要求、时间要求、技术要求、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如有)、文件要求、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等;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BIM技术、装配式技术、绿色建造技术等新技术、新工艺,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对承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投标人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和责任,主要包括且不限于: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三)应当具有不低于发包工程等级和规模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不低于拟建项目等级和规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执业信用不良记录或不良记录已修复。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保证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与合同文件约定的条件相当。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三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选择。


  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标报价等应当控制在招标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范围内。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办法详细评审因素包括:承包人建议书、资信业绩、承包人实施方案、投标报价、其他评分因素等。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


  第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包括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含税金额和适用税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在保密、索赔、合同解除、提前预警、知识产权、设计责任、不可预见的困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不可抗力等方面设置双方对等权利与义务。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采用委托项目管理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并以合同方式赋予相应权利。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核准备案、施工图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代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期管理、造价管理、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按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鼓励采用先进工程技术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优化设计,并依法应用于工程。优化设计产生的收益应当分配给相关参与单位,具体分配方式可在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甲乙双方协议中约定。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总承包义务,自行完成项目设计、施工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的认定,参照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九条 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分包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执行湖北省关于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统一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设计资质,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设计、施工单位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三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如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有部分施工业务需要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省住建厅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工程施工业务分包单位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单位行业自律,发布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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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