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16]7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16-05-25
文号:晋政办发[2016]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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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措施


(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的落户限制。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确保新落户居民能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房。积极创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的支持政策,激发农民工和农民购房意愿。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人员在当地购买商品住房,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购房补贴,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市、县要加大补贴力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严格落实支持住房消费的金融和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大对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认真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居民购房负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农民工依法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权利。本省境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都要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提倡用人单位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全面落实既有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把货币化安置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棚户区改造的主渠道,2016年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并作为考核各市的一项重要指标。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市、县,原则上不得再新建安置住房。采煤沉陷区治理以及其他征地拆迁项目要尽可能采用货币化安置。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依托已有配套设施安置和货币化安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打通商品房和公租房供需通道。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可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给予租金补贴。同时,把公租房保障范围由城镇户籍家庭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支持和帮助农业转移人口解决住房问题。(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强强联合、优化重组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等方式,壮大企业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对兼并重组企业变更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项目建设手续名称,各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限时办结。在资质核定、信用评定时,要按照有利于企业的原则进行审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跨界房地产。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市、县,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依法修改城镇规划相关内容,将已供应未开发的住房用地或商业营业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养老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在建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对户型结构进行调整。对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高层次人才公寓、酒店等其他用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九)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降低房价。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房价;对带头落实国家政策降低房价的,各市、县要给予奖励,协调金融机构在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改进规划设计、完善配套设施、使用绿色环保节能材料,在不提高房价的情况下提升产品附加值。(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控。各市、县要结合“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商品住房及其他房地产用地的供应总量和结构,合理控制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过长或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过大的市、县,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时减少或暂停向房地产项目供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一)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住房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和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市、县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予以推进。


(二)开展分析调度。建立化解房地产库存分析调度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定期分析研判市场形势,针对去库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政策措施,及时应对市场变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监管、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密切工作联系,实现信息共享。要将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纳入省政府每周一报范围。


(三)落实工作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主体责任,锐意进取、大胆创新,差别化探索,分城施策,加快出台化解房地产库存的政策措施,确保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取得实效。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对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四)强化监督考核。省政府将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纳入对各市及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各市及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年底进行考核排名。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加大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推进力度。建立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约谈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的市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要编制落实好“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引导社会预期,增强购房者信心。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全面解读各项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精神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国家政策调整,均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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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