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商业活动积分返劵的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1-06-30
作者:税收征纳
来源:税收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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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下,商业活动积分返劵是商家促销的一种模式,这一模式已被商家广泛应用并已常态化。


  那么,在企业会计新准则下,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的财务人员如何对促销活动的积分返劵进行财税处理?本文结合案例进行细致分析,旨在帮助相关企业财会人员进一步做好该项业务的财税处理,保障已实现的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一、新收入准则对积分返券的规定


  1.积分返劵为单项履约义务。根据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积分返劵属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需要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一项重大权利。如果构成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客户在该合同下支付的价款实际上购买两项单独的商品:一是客户在该合同下原本购买的商品。二是客户可以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商品。企业应当将交易价格在这两项商品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分摊至后者的交易价格与未来的商品相关,企业应当在客户未来行使该项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或者在该选择权失败时确定收入。


  2.积分返券可分为合同负债或金融负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客户选择使用奖励积分兑换其他方销售的商品时,企业虽然承担向其他方交付现金的义务,但由于该义务产生于客户购买商品并取得奖励积分的行为,适用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在收到的合同价款中,分摊至奖励积分的部分(无论客户未来选择兑换该企业或其他方的商品),应当先确认为合同负债。等到客户选择兑换其他方销售的商品时,企业的积分兑换义务解除,此时公司应将有义务支付给其他方的款项从合同负债重分类为金融负债。归纳为: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己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己收取的款项;金融负债,是指企业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积分返券的案例解析


  [案例]2020年1月1日,甲公司推行一项奖励积分计划。客户在甲公司每消费10元可获得1积分,每个积分从次月开始在购物时可以抵减1元。截止至2020年1月31日,客户共消费10万元,获得10000积分。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95%。为便于计算,以上均为不含税价。


  [解析]甲公司认为其授予客户的积分为客户提供一项重大权利,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客户购买商品的单独售价为10万元,积分的单独售价为9500元(1×10000×95%)。


  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商品分摊的交易价格=[100000÷(100000+9500)]×100000=91324(元)。


  积分分摊的交易价格=[9500÷(100000+9500)]×100000=8676(元)。


  在本案中,由于客户可以使用奖励积分兑换甲公司自营商品或其他商家销售的商品,如果其选择兑换其他商家销售的商品,则甲公司承担向其他商家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虽然该付款义务属于一项金融工具的合同义务,但是由于其产生于奖励积分,适用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而不适用于金融工具准则。


  在新收入准则下,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时已经收取的全部合同价款,在客户选择如何兑换奖励积分或该奖励积分失效之前,甲公司需要随时准备为客户兑换积分提供商品。因此,甲公司收取的价款中分摊至该奖励积分的部分,应当确认为合同负债。财税处理如下:


  1.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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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差异: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均按100000元计税,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8676元,并进行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此处略。


  2.截止2020年12月31日,客户共兑换4500个积分,甲公司对该积分的兑换率进行重新估计,仍然预计客户将会兑换的积分总数为9500个。因此,甲公司以客户兑换的积分数占预期将兑换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入。


  公司积分当年应当确认的收入为4110元(4500÷9500×8676);剩余未兑换的积分为4566元(8676-4110),仍然作为合同负债。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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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积分不是单独兑换商品,而是在销售时才可以兑换,所以客户实际兑换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作为折扣处理,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纳税,积分兑换部分不纳税,汇算清缴要进行纳税调减4110元。


  3.截止2021年12月31日,客户累计兑换8500个积分。甲公司对该积分的兑换率进行重新估计,预计客户将会兑换的积分总数为9700个。积分当年应当确认的收入为3493元(8500÷9700×8676-4110);剩余未兑换的积分为1073元(8676-4110-3493),仍然作为合同负债。会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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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分析:企业积分未使用或者失效时,合同负债余额应转入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相应地纳税调减。


  三、上市公司商业活动积分兑换模式的财税处理


  本文按照《关于武商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2020年12月1日修订稿)中有关积分兑换的模式进行分析:销售积分是单独兑换商品和服务,而不是上文案例中积分不单独兑换商品,武商仓储在积分兑换环节缴纳增值税。


  现将武商仓储积分兑换的财税处理分析如下:


  (一)营养家会员积分及兑换政策


  根据营养家会员积分政策,凡在正规渠道购买武商仓储产品的消费者,购买产品后通过扫码可获得营养家积分,按零售价1元积1分。常规兑换规则为,消费者20个积分可兑换为1元购买产品。


  (二)相关会计核算方法及账务处理方式


  依据《企业会计淮则第14号——收入》及相关应用指南关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的相关规定,会员积分在产生时,按照交易价格分摊的相关原则将收取对价按所销售商品和后续将兑换的产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在两者之间进行分摊,待积分兑现或到期失效时确认为收入。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消费者在门店兑换,积分转移到经销商,经销商公司兑换产品,会计分录如下:


  每季度末,根据当季末累计有效积分、预计兑换率和零售价综合扣率等计算截至当季末的积分兑换义务余额,与上季度末积分兑换义务余额相比,按差额计提或冲销,会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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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订单使用积分兑换额度,通常兑换产品和正常订单产品一起出库和开票,具体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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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费者直接向公司兑换积分。


  每季度末,根据当季末累计有效积分、预计兑换和零售价综合扣率等,计算截止至当季末的积分兑换义务余额,与上李度末积分兑换义务余额相比,按差额计提或冲销,会计处理如下:


  消费者积分兑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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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