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给广大抗疫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和便捷办税服务的温馨提示
发文时间: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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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大抗疫医疗机构、医护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护人员冲锋在前、无私奉献,全力以赴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贡献,在此向您致以崇高敬意!我们整理了现行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和便捷办税措施,供您查阅使用。希望为您享受税费优惠、便利办税缴费贡献一份税务力量,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克时艰。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第一部分 有关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


  (一)疫情防治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用于疫情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领取疫情预防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的个人。


  【优惠内容】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个人向应对疫情的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1.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享受条件】


  1.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三)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


  【优惠内容】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


  (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项)


  (二)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血站。


  【优惠内容】


  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经营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四)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5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享受条件】


  1.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2)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3)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


  2.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5.《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附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


  2.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5.《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附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八)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货物。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货物。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九)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


  【享受主体】


  接受境外捐赠或者进口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口物资的境内纳税主体。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属于免税进口物资,已经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享受条件】


  符合免税进口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三、企业所得税


  (一)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发生疫情防控捐赠支出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享受条件】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延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弥补亏损年限。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享受条件】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亏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医疗卫生机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优惠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


  【享受主体】


  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


  【享受条件】


  纳税人申报缴纳202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可享受。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3号)。


  五、耕地占用税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二部分 有关疫情防控的办税服务措施


  我们建议您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原则,优先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邮寄申报等“非接触式”网上办理途径,减少赴实体大厅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一、医护人员“非接触式”网上办税


  1.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常见涉税业务,相关操作指引请登录山西省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资料下载”版块参阅。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山西省税务局官网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查阅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topic/list/sx-11400-3820-2942


  2.您可以登录手机应用市场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常见涉税业务。


  3.您如需办理2019年1月1日之前的自然人涉税业务、发票代开等请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二、医疗机构“非接触式”网上办税


  1.您可以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款、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新办纳税人信息补录、即办注销等常见涉税业务。


  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2.您可以关注“山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服务-电子税务局”进行微信办税。


  3.您可以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银行网点等办税场所的自助办税终端和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网点办理发票申领、发票代开、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查询等常见涉税业务。


  4.您如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登录山西省税务局官网下载并安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将全力以赴保障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上述未尽事宜,您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涉税费政策业务问题;登陆山西省税务局官网“在线求助”功能,实时在线咨询税费业务问题;手机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查阅《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操作指引。


《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下载“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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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如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大厅现场办理的,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预约,各实体大厅联系电话可登陆山西省税务局官网“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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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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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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