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发[2016]7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6-07-28
文号:甘政发[201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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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遏制生产经营成本持续攀升的势头,现就着力改善发展环境、优化运营模式、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减税降费减轻一部分、金融机构分担一部分、深化改革消化一部分、企业挖潜压缩一部分,全面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实现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突出重点,兼顾公平与效率;标本兼治,统筹当前与长远;扶优汰劣,强化激励与退出;营造环境,协同创新与挖潜。


(三)工作目标。力争1—2年降本增效取得初步效果,3年左右取得明显成效,使企业盈利能力显著增强,企业平均税负、涉企行政性收费、企业“三项费用”占比、社保缴费比例、物流总费用率等显著降低,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产业结构更加合理。


二、重点工作


(一)有序推进结构性减税。


1.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代替营业税。


  2.认真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投资成本。


  3.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4.对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从事循环经济并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进一步落实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


7.充分发挥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武威保税物流中心作用,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各项税收政策,积极推动优势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促进外贸发展及进出口企业活力。


(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兰州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二)积极推动普遍性降费。


1.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项目和涉企服务收费。


2.继续对小微企业、经济适用房建设、养老医疗机构、绿色农产品运输等实施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取消注册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消防安全培训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技术服务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全面停止征收地方价格调节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


3.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除缴纳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4.继续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收费制度。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引导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基准利率合理定价,降低利率水平,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逐步扩大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范围,重点对高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信用贷款进行风险补偿。


2.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为棚户区改造、重大交通水利工程、城镇基础设施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的重大建设项目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


3.对生产经营正常但“短贷长投”暂时困难企业,鼓励商业银行采取积极措施,帮助企业减轻还款压力。


4.规范担保、评估、登记、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健全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投资、融资租赁等制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5.推动省内企业分步实现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融资,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票据)、私募债实现融资,提升企业直接融资能力。


6.设立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通过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支持工业、农业、科技、教育、文化、现代服务业等各行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市州政府搭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专利技术交易、创业孵化等多种服务内容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7.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将省级财政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规模增加到10亿元以上,以股权投资方式集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发展。


(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甘肃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国资委、甘肃证监局等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纵向贯通、横向联通的全省在线审批系统,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


3.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经清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制定并公布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目录。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投入,推动中介机构降低服务收费。


4.加强价格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体系。


(省审改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五)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1.从2016年5月1日起的两年内,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由2%下调至1.5%,其中,企业缴费率下降0.3个百分点,个人缴费率下降0.2个百分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下降1个百分点。


2.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由1%降至0.7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统筹地区具体标准执行,并全部降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3.2017年底前,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在期限不超过一年内缓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满后需足额补缴各项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困难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4.支持企业在去库存、去产能、实现优化升级的过程中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2017年底前,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裁员率低于4%的,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按照该企业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确定。


5.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6.加大企业职业培训教育支持力度,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的服务性企业职工培训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省人社厅牵头,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六)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1.大力推进大用户用电直接交易,2016年安排直供交易电量300亿千瓦时。


2.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下调至1.43元/立方米。


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善和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降低一般工商业、中小微企业用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在2016年1月1日每千瓦时降低1.39分钱的基础上,6月1日起每千瓦时再降低1分钱。


4.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减免工业企业停产期间基本电费,放宽减容(暂停)期限限制,电力用户申请暂停时间每次应不少于15日,每年累计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可由用户申请减容,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3年内免征新增工业、商业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用。对企业拥有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按有关规定减免系统备用费。


5.鼓励在国家级开发区先行开展电力直接交易,鼓励供用电双方通过市场化交易协商确定购电量和购电价格。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覆盖到省级开发区。


6.重点保障年度重大项目中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用地,对工业用地探索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年限等方式供应。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七)降低物流成本。


1.全面消除铁路、公路、航空运输的衔接障碍,完善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连接和转运设施,推进公铁航等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的衔接。


2.进一步扩大ETC(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推广范围,给予实体经济企业ETC用户5%通行费优惠,降低企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支出。


3.鼓励省内大型制造企业分离外包物流业务,构建中小微企业公共物流服务平台,促进企业物流向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发展。


4.继续做好欧洲、中亚、南亚班列支持工作,对欧洲班列、中亚班列、南亚班列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省内钢材、水泥、轻工、瓷砖、机械等产品出口。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兰州海关、民航甘肃监管局、兰州铁路局等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八)强化企业内部挖潜。


1.支持企业通过精准生产和精细管理降低成本,推进众创空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等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实施流程再造,提升成品率和优质品率,降低单位产品成本,提高资源产出率。


2.引导企业实施目标成本管理,鼓励企业制定降低成本目标,激励企业挖潜降本增效。


(省工信委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科技厅等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政府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兰州海关、省国税局、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民航甘肃监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二)深化改革开放。推进政府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效能。加快国企改革步伐,以资产、品牌、技术和产业链为纽带,通过改制、上市、并购交易、合资新建等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优化资源整合,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总体要求,严格行业准入,控制产能总量,积极化解钢铁、煤炭、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过剩产能。有序推进财税、金融等领域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土地、电力、油气等资源市场化改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鼓励冶金、有色、装备、建材等骨干企业“走出去”,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优化运营模式。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企业家精神,促进企业规范管理。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发挥好骨干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关键作用,激发企业员工挖潜增效活力。促进“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与制造、物流、金融等产业深度融合,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生产效率、运输效率、融资效率,开展个性化、柔性化订制生产,促进生产制造向服务制造转变。支持企业与国际先进企业对标,全面提升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质量效益、能效环保和安全生产水平,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加大清偿政府项目拖欠款的力度,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实施援企稳岗计划,引导企业人员有序转岗流动,减轻企业冗员压力。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市州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协调机制。要积极开展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调查研究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省政府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对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降本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抓好政策落实。及时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加强形势研判,高度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确保降本行动重点工作有序推进。加强企业运行情况监测和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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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