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发[2016]302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税费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0-21
文号:甘国税发[2016]3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75

各市(州、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甘发[2016]19号)精神,促进和支持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对近年来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有关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税费政策进行了整理汇总,形成了52条税费政策措施,现下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服务改革的主动性 

 

  (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我国经济发展全局提出的重大举措、重要战略思想,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战略部署,对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旨在通过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形成新动能,重点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用改革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具有重要作用。

 

  (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保持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支撑。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从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用改革的思路、创新的办法和市场化手段,从增加有效供给、去除无效供给两方面入手,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和要求,实现了有效供给水平明显提高、过剩产能有效化解、各类风险有效管控,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税费政策是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具。以减免税为主要手段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具。当前实施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立足部门职能,认真谋划、主动落实税费政策措施,全力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积极培育新供给、新动能,持续推动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二、扎实推进,增强服务改革的实效性 

 

  (一)广泛凝聚共识。各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大厅、办税服务厅、微信微博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税费政策措施;通过信息专报、专题报告等形式,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服务改革的做法和成效,在系统内外营造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提升站位。

 

  (二)提升服务质效。各单位要找准税费政策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切入点,围绕“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用好税费政策工具,用足相关优惠政策,主动作为,精准发力,全力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办税手续,减轻办税负担,让纳税人及时分享改革红利,切实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遵从度。要强化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努力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质效,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1日

 


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52条税费政策措施 

 

  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扩大有效供给

 

  (一)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1.支持培育九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信息产品、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电子制造和电子商务等战略新兴产业,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项目所得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条件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和即征即退增值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延伸产业链,推动全省新兴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2.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六大特色农业产业链发展。围绕牛羊、林果、蔬菜、商品薯、中药材、种子种苗等六大特色效益农业产业链,认真落实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政策、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一批现代农业园区做大做强,推动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不断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二)支持创新驱动

 

  3.强化税收对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围绕实施陇原创业创新千亿元产业行动计划,推进创业创新支撑平台,创业创新示范园,科技创新园建设等专项行动,高度关注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认真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知尽享、用好用足各项税收政策。

 

  4.打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等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拓展市场空间

 

  5.深入优化退税服务。以深化出口退税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为目标,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税收政策,持续推进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全面开展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和无纸化退税试点工作,积极推行简政放权,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不断加快退税进度,促进我省外贸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6.全面落实保税区各项税收政策。对保税区外企业报关进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由区外出口企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对保税区内生产企业购进的生产耗用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按规定申报办理水、电、气退税。对保税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四)支持增强市场活力

 

  7.积极融入改革发展大局。围绕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国资国企改革、PPP模式推广、科技体制改革、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等改革任务,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资源税改革、消费税改革、“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等改革为切入点,认真落实好各项改革涉及的税费政策,为有序推进供给侧改革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瞄准“三去一降一补”,有序减少无效供给

 

  (一)去产能方面

 

  8.支持企业资产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9.支持企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符合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企业交易,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促进就业创业。2014年至2016年,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 6000 元定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

 

     (二)去库存方面

 

  11.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费。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所得税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毛利率10%;位于其他地区的毛利率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12.支持不动产出租出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13.促进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14.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2016年至2018年,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15.鼓励企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2016年至2018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6.支持棚户区改造。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7.支持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去杠杆方面

 

  18.控制金融企业风险。2014年至2018年,金融企业对贷款、银行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以及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按不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19.鼓励企业处置不良资产。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20.拓展企业投资渠道。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降成本方面

 

  21.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按规定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促进各行业降税减负。

 

  22.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6年2月1日起,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4.鼓励企业对外投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5.支持民族自治地区企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实行民族区域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26.降低办税成本。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对纳税人领取发票免收工本费。

 

  27.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落实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将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实施目录清单常态化、动态化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五)补短板方面

 

  28.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9.鼓励技术成果转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30.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1.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2.鼓励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3.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34.支持动漫企业自主创新。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5.鼓励职工教育培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6.推进服务贸易发展。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37.鼓励现代农业发展。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膜、饲料、有机肥,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38.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9.支持脱贫脱困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执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40.支持生态循环产业发展。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纳税人销售自产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41.鼓励实施节能环保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其实施符合条件的CDM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2.支持医疗事业发展。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如果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43.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4.支持文化事业发展。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

 

  三、加强管理服务,降低制度性成本

 

  (一)持续强化政策宣传

 

  45.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全面了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涉及的工作方案、政策措施、产业布局、落地项目。认真梳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涉及的税收政策,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税企QQ群等平台,提供政策查询服务。依托现有的12366纳税服务综合平台,由专人专岗提供供给侧结构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方面的政策咨询、业务办理查询、投诉请求、意见建议等一站式服务。

 

  (二)持续优化办税流程

 

  46.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尽快施行涉税事项跨区域、无障碍通办,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减少纳税人填报量。让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进一家门、取一个号、排一次队、到一个窗、开一张票、缴两家税”,缩短办税时间。对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

 

  47.提供个性化办税服务。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等制度,强化全程跟踪服务,实现纳税需求与税收服务高度同步,针对纳税人需要办理的涉税事项,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限度满足纳税人合理的个性化办税需求。

 

  (三)持续深化简政放权

 

  48.深化税务行政审批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要求,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严格限时办结,提高办税效率,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49.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严格执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增值税 消费税后续管理意见》、《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意见》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工作指引》,认真落实财税有关“放、管、服”政策规定,持续提升后续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推动财税管理由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风险防控转变。

 

  (四)持续加强风险管理

 

  50.加强涉税风险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动态信息的采集和监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有针对性地强化税收政策变化和热点业务问题的深层辅导,引导和帮助企业健全完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有效防范涉税风险。

 

  (五)持续加强政策评估

 

  51.强化政策效应分析。加强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财税政策的跟踪反馈,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评估政策效应。重点加强营改增政策效应分析,准确掌握试点行业税负变化情况,为强化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六)持续强化监督考核

 

  52.严格考核,保证措施落实。一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督导检查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做到应享尽享、应免尽免,对应免未免的要查清原因,立即纠正,对存在的其它问题要及时反映;二要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严肃责任追究,确保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财税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