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则(试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11-03
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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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海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则(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3日


海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为具体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事项的机构。


第四条 省税务机关按照本规则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以下简称《行政登记表》,见附件1);


(二)合伙人或股东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省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将《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3);


(二)合伙人或股东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三)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增加、减少除合伙人、股东以外其他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向省税务机关提交《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二) 《登记证书》正副本。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终止情形属实的,予以终止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宣布行政登记无效并公告。


第十四条 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施行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doc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doc


3.税务师事务所变更 终止行政登记表.doc


4.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则(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我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发布《海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现将《规则》解读如下:

 

  一、《规则》的定位是什么?

 

  2017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根据《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基础手段之一,通过行政登记采集信息,摸清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全面掌握基础数据,是有效开展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重要前提。

 

  税务师事务所是重要的涉税专业服务主体。《规则》规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基本条件、办理行政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税务机关的办理程序和步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主要内容,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规则》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解决税务师事务所主体问题。2015年,国务院审改办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其他权力事项。《规则》出台后,税务机关将依据《规则》实施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

 

  二是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改革要求。首先,《规则》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向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开放;其次,《规则》对税务师事务所出资额(注册资本),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数、年龄、从业经历,从业人员的人数、职业资格等均不做要求,仅就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做出了规定;再次,按照《规则》规定,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1张表格,简化了报送资料,极大地便利了行政相对人。

 

  三、什么是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主体设立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是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四、在哪一级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省国税局办公楼第五层8514室)为具体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事项的机构。

 

  五、经税务机关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是否需要办理行政登记?

 

  《规则》施行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六、具体由哪个机构来负责《规则》规定的相关信息的公示和公告工作?

 

  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负责相关信息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场所的公示和公告工作;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负责相关信息在省地税局的门户网站和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场所的公示和公告工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相关信息在省国税局门户网站上的公示和公告工作,并负责把相关信息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有关登记表在哪里可以下载?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可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资料下载→表证单书→涉税专业服务栏目内下载。

 

  八、税务师事务所增加、减少除合伙人、股东以外的其他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向省税务机关提交行政登记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提交的行政登记表的无需填写“合伙人或股东人员信息”和“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声明签名”栏目;减少除合伙人、股东以外的其他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的,应当在对应位置的“职业资格证书名称”下注明“减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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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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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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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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