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及时下载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8-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2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全面精准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以下简称“预扣预缴”)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渠道(税务局端、网页端、APP端)报送信息,且指定扣缴义务人的,该扣缴义务人应及时下载更新该信息,并于预扣预缴时办理扣除。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9日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更新操作指引


  一、专项附加扣除概述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条件的纳税人,自其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当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自行采集或是由扣缴义务人采集。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更新是指扣缴义务人通过自然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获取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渠道(税务局端、WEB、APP端)采集并指定由该扣缴业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七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印发)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及时下载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影响: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系统操作,如果不及时下载更新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渠道(税务局端、网页端、APP端)报送并指定由该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将无法接收并据以正确计算扣除额和办理扣除的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时效性、准确性产生较大影响。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更新流程


  (一)人员信息采集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更新前,应当先做人员信息采集,采集完毕进行【报送】及【获取反馈】。


  注意:此步是必不可少的操作,如果没有该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纳税人人员信息,扣缴义务人将无法成功下载更新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在扣缴客户端已对该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纳税人人员信息进行采集并报送成功的,则可省略这一操作)


  1.【报送】:客户端会将报送状态为“待报送”的人员信息报送至税务机关进行验证。


  2.【获取反馈】:报送成功后,税务机关系统将对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验证(其他类型证件的验证会陆续增加),点击后获取报送的人员信息身份验证结果。




  3.当【人员状态】为正常,【报送状态】为报送成功,任职受雇信息为雇员时,才可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更新


  通过【下载更新】方式获取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渠道(税务局端、WEB、APP端)采集并指定给该扣缴业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来源为:纳税人。


  步骤一:以APP为例,纳税人需要先在个人所得税APP端采集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扣缴义务人,如下图所示;




  步骤二:纳税人通过各渠道采集成功,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点击【下载更新】,获取到纳税人各渠道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下载更新分为【全部人员】或【指定人员】。


  1.【全部人员】是指对全部增量数据进行下载,增量数据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纳税人此前从未报送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扣缴义务人下载更新前报送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例如纳税人在8月份以前从未报送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8月份报送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纳税人此前报送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扣缴义务人下载更新前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例如纳税人在8月份以前仅报送过子女教育扣除信息,在8月份增加了赡养老人扣除信息。


  (3)纳税人此前报送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扣缴义务人下载更新前修改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数据。例如纳税人在8月份以前报送过继续教育扣除信息,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8月份再增加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信息;又如纳税人在9月份以前报送过子女教育扣除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为“学前教育阶段”,该子女在9月份上小学,因此在9月份对“当前受教育阶段”和相关学籍信息进行了修改等情形。


  扣缴义务人点击【全部人员】下载更新,则从上次点击下载更新时间起到本次下载更新前这个时间段内,对发生上述三种情形的全部增量数据进行下载更新。对未发生变化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则保持不变。


  如果扣缴义务人点击【全部人员】下载更新的时间距离上次下载更新时间超过6个月,系统也将默认全部人员的增量数据未下载,只能通过【指定人员】下载或卸载重装客户端后才能通过【全部人员】下载。


  2.【指定人员】:指单独选择某位纳税人进行下载更新。


  温馨提示:


  扣缴义务人应及时下载更新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渠道(税务局端、网页端、APP端)报送并指定由该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当月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并预扣预缴税款前(这个时间点要区别于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时间:预扣预缴税款的次月十五日),选择【全部人员】或【指定人员】进行下载更新,保证及时准确地按照专项附加扣除后的金额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三)预填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客户端【添加】或【导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数据后,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弹出提示框,勾选确认需要进行自动预填,选择预填人员范围后,点击【确认】,可自动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到对应纳税人名下,自动填充入申报表。


  温馨提示:


  确认专扣附加扣除信息已全部采集完毕,再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本税款所属期已进行税款计算,请勿再次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避免再次税款计算与之前代扣税款不一致。




  (四)下载不成功的原因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不成功,主要有以下四种原因:


  1.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渠道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或者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但未选择指定的扣缴义务人;


  2.有多处收入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渠道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选择指定的扣缴义务人时,指定了另一个扣缴义务人;


  3.针对报验户或有多条登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渠道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选择扣缴义务人时,页面会展示若干条相同的单位名称,纳税人如果没有根据经营地址区分指定的扣缴义务人,无法指定正确的扣缴义务人。


  4.如果扣缴义务人通过【全部人员】下载更新的时间距离上次下载更新时间超过6个月时间,系统也默认【全部人员】的增量数据未下载。


  (五)其他事项


  本操作指引以当前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系统功能和业务规则为依据,如系统功能和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将另行下发修改后的操作指引。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