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企[2017]17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5-23
文号:湘财企[20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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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经(工)信委(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强化对实体经济的政策支持,推动全省工业企业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商省经信委、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了《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3日


  附件


  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促进我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的工业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税收有增量的,给予事后奖励性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包括工业企业扩大再生产,用先进技术改造陈旧技术,更新设备,改进创新工艺等方面。


  第四条 奖补资金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奖补资金的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和实施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并指导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落实奖补政策;


  2、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情况的监测和分析;


  3、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情况提出年度奖补预算建议;


  4、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年度奖补资金申报;


  5、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复核企业申请;提出奖补资金下达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上报省政府审批;


  6、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奖补资金方案下达奖补资金;


  7、督促企业按规定使用好资金加快技术改造。


  (二)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


  2、会同同级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3、会同同级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


  4、做好奖补资金跟踪督查。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2、编制奖补资金年度预算;


  3、参与奖补资金审核;


  4、会同省经信委联合下达奖补资金,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5、组织实施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二)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2、根据省下达的奖补资金文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3、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参与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负责审核确认提出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主体税种税收增量。


  第十条 统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统计局履行以下职责:参与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


  (二)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统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初审,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审核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出具证明。


  第三章 申报条件、奖补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 申报奖补资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地在湖南省境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


  (五)技术改造项目取得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


  (六)技术改造项目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已完工,且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


  (七)主体税种税收与上年同比有增长。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计算标准。从企业技术改造完成当年起3年内,每年按照与上年同比主体税种增量省级分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企业三年累计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特别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关键技术改造项目奖补,省政府另行专题研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第一季度,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申报上年度奖补资金的通知。申报通知同时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审核后按程序逐级上报,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把关。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对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查。审查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六条 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复核,拟定奖补方案,并在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后无异议的奖补方案,由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奖补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奖补资金,并将奖补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5、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复印件;


  6、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7、企业出具信用承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8、企业技术改造完工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应加强对奖补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配合资金申报、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在组织奖补资金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和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经信委管理的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涉及奖补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奖补政策实施年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完成技术改造的企业,2017年-2019年连续3年,主体税种税收环比有增量的,在下一年度(即2018-2020年)兑现奖补。2018年完成技术改造的企业, 2018年-2020年连续3年,主体税种税收环比有增量的,在下一年度(即2019-2021年)兑现奖补。奖补政策实施年限到期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市应参照省级政策出台相应的奖补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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