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法治税务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文时间:2020-02-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44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省、全面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和任务,健全制度机制、积极规范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狠抓队伍建设,减税降费取得阶段性成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法治税务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一、注重法治引领,依法全面履行税务职能


  一是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2019年,全省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超1000亿元,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赢得社会各界好评,刘奇书记、易炼红省长等省领导多次作出表扬性批示,易炼红省长、毛伟明常务副省长专程到省局开展调研。二是收入质量明显提升。坚决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2019年入库税收收入3357.67亿元,增收171.2亿元,增长5.4%;入库社会保险费425亿元;办理出口退税178.77亿元,增长30.1%。三是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梳理整合“最多跑一次”“一次不跑”事项14大类181个清单,推出刷脸办税、实名采集、电子印章、第三方支付缴费等举措。2019年江西省营商环境评估中,省局在12个政府服务部门中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排名第一。


  二、完善制度体系,提高税收法治建设质量


  一是强化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定《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格审核、评估税务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进行集中清理,及时公布失效废止文件目录。二是开展征管制度清理。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内部征管制度文件进行全面梳理、修订、整合,废止59件文件,完善税费征管制度体系。三是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制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和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推动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三、规范决策机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是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认真执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将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列入省局党委讨论、决定范围,确保决策有据。二是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严格执行行政决策各项程序规定,对“三重一大”事项等提交省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会议材料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确保依法民主决策。三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健全法律专业人员队伍,全系统共有公职律师124名,外聘法律顾问181名。加大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统筹使用力度,为重大决策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制定《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先后下发《关于做好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确保推行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许可事项,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三是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持续打好两年专项行动攻坚战、影视行业规范战、“9.03”专案突击战,查处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15.3万份,金额156.2亿元,税额14亿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65起,抓捕犯罪嫌疑人249名,自首143人。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查补税款和罚款1.28亿元,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五、深化内控建设,严格开展执法监督问责


  一是健全内控制度,完成平台并库。整合完善原国税、地税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指引,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开展了数据验证和功能测试,完成内控平台并库。二是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内控平台筛选疑点数据,下发基层督促排查整改,促进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三是加大督责追责问责力度。2019年,全省税务机关处置问题线索258件,初核问题线索179件,谈话函询56件,立案86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2人,问责党组织18个,问责党员领导干部59人。


  六、加强权益保护,妥善化解涉税矛盾纠纷


  一是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2019年全省税务机关已办结12件复议案件,除申请人主动撤回1件外,维持7件,撤销3件,驳回1件。积极组织税务机关应对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已审结的4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件,判决确认违法1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二是认真抓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省局对受理的2件重大税务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依法协调不同意见,既维护税法的严肃和权威,又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三是积极开展行政调解。2019年,对税务总局受理的5件复议案件,依法提出调解意见,积极做好争议化解工作;省局接待来访人员8人次,接听并答复税收政策咨询电话70余次;省以下税务机关办理2件涉及税费征收、纳税申报的行政调解案件,涉及金额10万元。


  七、推进政务公开,优化税收法治营商环境


  一是持续完善政务公开平台。对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网站建设管理规范》要求,对1个省级、12个市级内外网站进行集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优化访问和服务体验,网站2019年度访问量近2800万次。二是加大政务信息发布力度。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税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及时发布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制定的重要政策措施,2019年累计发布信息5834条,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工作透明度。三是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在外网开设“减税降费进行时”“开展‘五型’税务建设”“优化税务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等专栏,建立“信用信息双公示”“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等专栏,有效宣传回应社会关切。


  八、开展特色宣传,增强税收法治观念


  一是扎实开展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举办“共话减税降费”座谈会暨宣传月启动仪式,开展“减税降费青春鼎力”志愿服务活动,进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宣传,组织“减税降费纳税人获得感”系列报道,打造了税媒互动、征纳互动、内外联动的税收宣传新格局。二是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制定了省局党委理论学习2019年中心组学法计划,集体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治建设重要讲话精神、中办国办有关法治建设的文件和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持续强化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三是积极开展普法活动。编写了《2019年全省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以案释法读本》个人所得税法内容,认真组织全省税务人员参加网上月度学法考法知识竞赛,积极组织全省税务系统2万余人参加2019年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分类学法考法活动,推动普及各类法律知识。


  九、加强队伍建设,夯实税收法治工作基础


  一是严格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对全省税务人员税务执法资格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全面落实首次申领税务检查证的人员取得税务执法资格的要求,严格审核发放税务检查证。二是着力提高税务人员执法素质。将依法行政知识作为税务人员教育培训的必备内容,突出抓好业务融合税收政策培训,2019年省局共举办各类培训班40期,参训人员3176人次,培训规模达到34147人天。三是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调整充实法制审核人员,力争使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


  十、加强组织保障,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


  一是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省局党委十分重视法治税务建设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建设的通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确保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并按规定公开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省局召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了全国税务系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动员部署会议情况汇报,审议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等制度文件。三是强化法治考核评价。将推进法治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将述职述廉与述法一同推进,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对设区市局和省局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以督导考核倒逼责任落实。


  2020年,我局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注重统筹集成和重点突破,加强筑牢基础和示范引领,扎实推进全省税务机关法治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7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