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税[2019]95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一轮清费减负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2-02
文号:吉财税[2019]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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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清费减负政策措施,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按照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新一轮清费减负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对照相关清费减负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新一轮清费减负工作方案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附件:


吉林省新一轮清费减负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持续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围绕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继续降低企业税费成本负担,充分利用清费减负各项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集成效应,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促进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增强社会创造力营造良好的税费政策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省新一轮清费减负工作,促进税费政策全面落实,政策管理执行更加规范,税费项目公开透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降低、生存发展的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企业对税费减免政策的“获得感”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工作措施


  (一)着力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深入推进增值税改革。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落实国务院为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出台的减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说;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国家规定幅度上限即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落实国务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系列减税措施。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继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4.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收费基金清理工作进程。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同时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迅速高效地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各项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措施。将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2倍;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去年已降低25%的基础上,按原标准再降低25%。


  5.进一步完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结合实际,适时出台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政策措施,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企业群众增便利。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从源头上防范乱收费,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决不让已经降低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反弹,更好地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价格政策环境。


  6.动态管理收费基金目录清单。根据相关政策调整,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应目录清单,并在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持续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7.加强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完善涉企保证金清单常态化公示和动态更新制度,国家和省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各地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建立资金台账,对已取消、超标准收取、逾期未返的保证金加快返还。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8.开展涉企保证金自查自纠工作。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决策部署,针对国务院大督查和审计署专项审计中发现的部分单位存在过期拖欠涉企保证金现象,开展涉企保证金自查自纠工作,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逾期未返、超额收取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加大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


  (四)加大涉企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9.对收费基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清费减负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牢固树立不落实涉企收费优惠政策也是加重企业负担的监管观念,切实加强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跟踪评估,及时查找和督促整改政策落实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确保各项涉企收费政策落地见效。


  10.查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重点查处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违反规定,开展与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将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将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费用违规转嫁给申请人承担,以及行政机关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等行为,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等行为。


  11.查处垄断型公用事业领域违规收费。重点查处供水企业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费,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乱收费等行为;供气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销售天然气,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乱收费等行为;供暖企业不按标准收取供暖费,推迟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而收取全额供暖费,对报停供热房屋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或不执行优惠政策等行为;电信企业违规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群众不能明白消费,价格欺诈等行为;烟草行业利用市场垄断地位强制捆绑搭售香烟、压低烟叶收购价格等行为。


  12.查处重点领域违规收费。重点查处金融、电业、物流等领域利用优势地位捆绑收费变相或强制收费,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及不执行国家减免优惠政策等行为。在金融领域查处商业银行将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应尽的工作职责转变为收费项目,将商业银行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以及未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等行为。在电业领域重点查处电网企业未退还临时接电费,违反规定要求企业提前预存电费等行为;转供电主体以分摊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或以其他名义不执行目录电价和加收费用等行为。


  13.开展新一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检查。围绕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会费标准、标准表决程序、标准公开、会费票据使用等重点,组织开展自查和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收费、强制培训、强制入会,妨碍退会和利用评比达标表彰、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自立项目收费和提高标准等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清费减负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抓实。各级财政、税务、发改、市场监管、工信、民政、软环境建设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对国家和省目前及今后出台的清费减负政策,明确职责分工,及时高效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检查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多措并举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财政、税务、发改、市场监管、工信、民政、软环境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各部门开展工作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涉软问题,以及相关数据信息要及时共享,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软环境问题及时处理,违法违规人员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三)畅通沟通渠道


  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走访等形式,及时掌握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广泛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提升市场主体在税费政策制定中的参与度,提高涉企收费政策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匹配度。通过吉林软环境建设智能管理平台,实现投诉举报全省统一受理,畅通企业和群众涉软问题投诉举报渠道。


  (四)营造舆论氛围


  依托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涉企税费政策义务培训活动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帮助企业了解税费相关政策。通过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媒介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对接企业需求,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涉企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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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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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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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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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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