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工商税收收入任务的紧急通知
发文时间:1998-10-27
文号:国税函[1998]6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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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克服种种困难,抓住各种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了税收征管工作,工商税收收入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是,同增收目标相比,今年的工商税收收入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与此同时,偷税、骗税、逃税等各种税务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呈现蔓延态势。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继续抓好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税务违法犯罪行为,以查促收。这是挖掘增收潜力,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工商税收收入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狠抓各项税收检查工作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部署了今年的各项税收检查工作任务。各项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总局文件精神,加强对各项税收检查工作的领导,做到一把手亲自挂帅,并指定一位主管副局长专门负责。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集中力量做好今年的各项税收检查工作。要切实组织地区之间的税收交叉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有关工作。接到本通知后,各地要切实制定后两个月的税收检查工作方案,并在11月10日前将税收检查工作方案报总局(稽查局)。

  二、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要按照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精神,严格加收滞纳金。要坚决克服各种畏难情绪,依法加大罚款力度,努力实现今年总体罚款比例不低于10%的考核目标。对情节严重、具有犯罪嫌疑的案件,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以外,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积极组织查补收入的入库与清缴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组织查补收入的入库工作,力争超过今年总体入库比例不低于85%的考核目标。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8年欠税控制指标及清欠工作要求的通知》精神,做好税务稽查中未入库查补收入的清缴工作。要尽快对历年未入库的查补收入进行清理,对重点欠缴户,要确定清缴时间表,及时组织入库。同时,请各地按照表一和表二的要求在11月10日前将截止今年10月31日历年未入库的查补收入总数、未入库查补收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名单和数额以及对这些纳税人已经采取和准备采取曝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报总局(稽查局)。并根据11月份和12月上旬入库情况,在12月15日前将截止12月10日历年未入库的查补收入总数、未入库查补收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名单和数额以及对这些纳税人已经采取和准备采取曝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报总局(稽查局),

  四、做好查补收入任务的落实及统计考核工作

  根据当前组织收入工作的特殊情况,最近总局核定了今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的查补收入任务,并分配到了各省、自台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与地税局。各地要尽快将今年的查补收入任务层层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同时,要根据今年的查补收入任务数,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和分阶段查补与入库进度计划。请各地在11月10日前将具体分配方案和今年后两个月每10天的查补与入库进度计划报总局(稽查局)。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所属税务稽查部门完成查补收入任务情况的考核,确保圆满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的查补收入任务。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稽查统计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总局将予以严肃处理。各地务必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将有关数据报总局(稽查局):

  一是在11月10日前按照表三的要求报送今年10月当期和1至10月累计的有关数据。

  二是今年11月和12月,在每旬之后的5日内按照表三的要求报送该旬当期和截止本旬累计的有关数据。

  五、确保税务稽查经费的合理分配、使用

  为了确保圆满完成今年的查补收入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从经费、装备亡对税务稽查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最近总局按照同今年查补收入任务挂钩的办法,向各地国税机关预拨了一部分办案补助经费,专款用于各级税务稽查部门今年后几个月的税务稽查工作。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同税务稽查工作实效挂钩的办法,尽快将经费分配到基层税务机关。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确保总局统一下拨的办案补助经费专款用于税务稽查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问题的通知》精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所需有关经费,同时要将国家解决国税系统办案经费的作法和目前的办案经费情况向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汇报,争取办案补助经费的支持。

  为了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的查补收入任务,明年总局将结合与各地完成今年查补收入任务情况挂钩的办法分配办案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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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