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注协[2019]38号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5-13
文号:川注协[2019]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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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9号)规定,协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5月13日


  附件: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9号)


  二、申请注册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经依法认定或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申请注册须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注册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


  事务所分所的申请人,既要有分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分所公章,同时还要有总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总所公章,总所已授权的除外(授权文件应报省注协备案,授权文件需注明授权内容、授权期限及授权双方信息等必备要素)。


  注册申请表内容应填报完整,要件齐全;正反面打印或盖骑缝章。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2)


  注册备案表填报信息应与注册申请表相关信息一致。因信息不一致导致备案退回或被财政部要求撤销注册的,申请人和所在事务所自行承担责任。


  (三)截至申报日期满两年的有效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可验证)。由注师个人缴纳社保的,还应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事务所报销相关费用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退休人员应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成都市企业退(离)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表(可验证),或社保部门盖章的养老待遇审核表复印件;内退人员提交原单位出具的内退证明及原单位内退相关文件复印件(退休证明及相关退休证明应距申报日期满2年)。


  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


  (四)申请人原为非执业会员的,须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为外省非执业会员的,应先将非执业关系转至我会后,才可申报执业注册。


  五、注册程序及期限


  (一)网上申报


  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前,须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填报申请注册注师信息。填报信息须准确无误。


  网上申报具体操作: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点击左上方“用户登录”→输入会计师事务所用户名、密码→点击“注册管理”下的“注册审批”→点击“新增”,录入新注册人员相关信息→对所填报内容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


  (二)提交资料


  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事务所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纸质资料。并将EXCEL版本的附表1和附表2发送至注册部邮箱sczc321 163.com,邮件主题为“20××年注册-××事务所”。


  受理注册时间:每双月1日-15日(节假日及年检期间除外)。


  (三)形式审查及受理


  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受理其注册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省注协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注册办结


  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省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在省注协官网公告;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注协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七、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注册条件,并且没有第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所列情形。


  八、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九、省注协将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后的专职从业检查,包括现场实地核查、年度任职资格检查重点关注等。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省注协对该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申请人和所在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附表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附表2: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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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