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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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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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6年我省开展创新型省份、福厦泉自创区建设后,省政府层面与厦门市(计划单列市)在创新扶持措施、力度等方面的差距正逐步缩小,随着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19号)出台后,大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我市2010年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厦府办〔2010〕301号,简称“原办法”),已无法吸引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双一流”大学、央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厦成果转化。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各类主体创新创造活力,吸引先进成果来厦,有必要对照不足、对标先进,加大扶持力度,亟需修订出台我市研发机构的新举措。


  二、主要内容


  新办法在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基础上,提升认定条件和扶持力度,增加了研发机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要求,突出可操作性、可持续性。


  (一)总体考虑


  厦门市作为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在深化改革、创新措施、扶持力度等应适度超前,同时注重精准施策,注重可操作性。新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是以科技研发活动为主的研发实体,因此要求研发机构的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30%以上,以确保财政资金准确用于真正意义研发机构,减少生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原办法实施经验,创新主体在厦设立研发机构一般先试点,从小做大,因此将研发机构按规模分为新型、重大和特别重大研发机构3类,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虽不高,如能在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内发展成为重大研发机构,则初创期建设经费补足500万元,并纳入绩效评估给予奖励;如无法在五年内转型为重大研发机构,说明该机构创新能力有限,我市财政扶持资金相应减弱,实现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


  (二)主要突破点


  1.比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力度略大。新办法在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基础上,加大重大研发机构扶持力度,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最高5000万元仪器设备购置费后补助。


  2.分类施策提高政策可操作性。新办法实施不同规模研发机构享受不同力度扶持政策,考虑到新型研发机构初期投入均不会太大,但我市一般性扶持政策又无法满足其要求,以致多数机构提出“一事一议”,政策弹性大、实施周期长,影响了落地实效。为减少“一事一议”特殊条款使用频次,实施分类扶持不但易于执行,更激励新型研发机构做大做强。


  3.强化后续管理。“办法”增加研发机构绩效评估,针对重大研发机构每两年评估一次,不参与评估或达不到认定条件的机构,则评估不合格,不再享受新型研发机构政策;评估合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绩效奖励,以绩效考核奖励形式实现滚动资助,能够激励研发机构快速发展。


  (三)需说明事项


  1.认定条件: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含厦门本地财政扶持资金)达200万元以上,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2.扶持措施: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创办企业补助;绩效考核奖励;科技项目优先支持等5类扶持措施。


  3.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为特例。新型研发机构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以往工作经验遇到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央企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存在困难,此类单位在我市设立重大研发机构的,可将申报条件适当放宽至非独立法人机构,办法第九条规定两种主体单位可设立非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


  4.咨询电话。市科技局 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张翠兰,2030591;谢桂挺,2031321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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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