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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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强化服务管理的原则,我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共对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部分修改,原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1件,原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1件。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
1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8月26日衢地税发〔2008〕119号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地税、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联系,加强工作沟通,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参加单位分别为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以及衢江区财政局等。联席会议主要内容:互通工作情况,研究协作机制,解决存在问题,对接新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税务、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联系,加强工作沟通,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参加单位分别为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以及衢江区财政局等。联席会议主要内容:互通工作情况,研究协作机制,解决存在问题,对接新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省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情况表》(附后)抄送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情况表》(附后)抄送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国土资源部门在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合同时,将《纳税联系单》(附后)一并发放给建设用地单位。最后,国土资源部门凭完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省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情况表》(附后)抄送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情况表》(附后)抄送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国土资源部门在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合同时,将《纳税联系单》(附后)一并发放给建设用地单位。最后,国土资源部门凭完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段:国土资源部门按季(于季末后10日内)将《土地权属变更情况表》(附后)提供给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给地税、财政局的资料包括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座落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用,地税、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地税、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段:国土资源部门按季(于季末后10日内)将《土地权属变更情况表》(附后)提供给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给税务、财政局的资料包括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座落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用,税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四段:地税、财政部门为土地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查阅有关纳税人土地登记信息资料的,国土地资源部门应给予提供方便。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四段:税务、财政部门为土地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查阅有关纳税人土地登记信息资料的,国土地资源部门应给予提供方便。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五段:财政契税征收单位应将办理契证的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充分利用契证信息资料,加强税收征管。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五段:财政契税征收单位应将办理契证的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契证信息资料,加强税收征管。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六段: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将更新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地税、财政部门。地税、财政部门要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数据充分应用到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中。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六段: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将更新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税务、财政部门。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数据充分应用到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中。




三、加强部门间工作协作
  第一段:  地税、 财政部门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将有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情况等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
 
三、加强部门间工作协作
  第一段: 税务、 财政部门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将有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情况等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




 三、加强部门间工作协作
第二段:对通过部门配合获取的信息资料,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比对利用等后续管理工作。地税、财政部门要把信息交换、清查工作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土地涉税信息资料综合管理办法,建立土地税源档案,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进行整合并开展比对分析,做好税源数据库的建设和动态维护工作。
 
三、加强部门间工作协作
第二段:对通过部门配合获取的信息资料,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比对利用等后续管理工作。税务、财政部门要把信息交换、清查工作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土地涉税信息资料综合管理办法,建立土地税源档案,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进行整合并开展比对分析,做好税源数据库的建设和动态维护工作。




四、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第一段:  地税、财政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共同做好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四、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第一段:  税务、财政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共同做好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四、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第二段: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没有地税、财政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第二段: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没有税务、财政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第四段:国土资源部门在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完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地税、财政部门。
 
四、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第四段:国土资源部门在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完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税务、财政部门。




附件一:
纳税联系单
                                                                                    市财政局、地税局:
200  年  月  日通过公开拍卖(挂牌、投标)方式,将座落于                                      ,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                
                  ,用于                         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合同应支付全部价款                元。请予办理相关纳税事宜,我局将凭完税(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税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
 
附件一:
纳税联系单
                                                                                    
市财政局、税务局:
200  年  月  日通过公开拍卖(挂牌、投标)方式,将座落于                                      ,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                
                  ,用于                         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合同应支付全部价款                元。请予办理相关纳税事宜,我局将凭完税(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税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税务窗口




附件五:
土地权属变更涉税信息流程
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信息流程:
市国土资源局耕保处在省批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信息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情况表提供给市财政地税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二、土地出让信息流程:
市国土资源局利用处、柯城国土资源分局用地科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信息将土地出让情况表提供给市财政地税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三、土地权属转移信息流程:
市国土资源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按季于季末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资料通过电子信息提供给市财政地税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附件五:
土地权属变更涉税信息流程
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信息流程:
市国土资源局耕保处在省批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信息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情况表提供给市财政税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二、土地出让信息流程:
市国土资源局利用处、柯城国土资源分局用地科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信息将土地出让情况表提供给市财政税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三、土地权属转移信息流程:
市国土资源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按季于季末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资料通过电子信息提供给市财政税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2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6年2月2日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公告正文第一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精神,现将衢州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公告正文第二段,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附件:衢州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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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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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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