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衢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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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和《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最优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18]4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衢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现将调整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要求,促进经济提质增效总体部署,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分行业计算企业占地税收产出,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衢州市区范围内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所有纳税人。其中,集团公司以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成员企业为实施对象。登记注册在衢州市区内的分支机构,若总机构在市区外的,以分支机构为实施对象;总机构在市区内的,以总机构为实施对象。


  (二)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衢州市区应税土地按照中等城市的标准进行征收。自2019年1月1日起,衢州市区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分别为12元、8元、4元。具体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信安街道、府山街道、荷花街道、白云街道4个街道,双港街道衢江以东、浙西大道以北,花园街道浙西大道以北,新新街道浙西大道以北、沙溪路以西,樟潭街道三衢路以北、乌溪江以西的行政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2元。


  二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浮石街道,黄家街道,双港街道衢江以西,双港街道浙西大道以南,花园街道浙西大道以南,新新街道(一级范围内的除外),樟潭街道(一级范围内的除外),其他乡、镇、街道中归属绿色产业集聚区(一级范围内的除外)的行政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8元。


  三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航埠镇、廿里镇、大洲镇、上方镇、石梁镇、高家镇、杜泽镇、峡川镇、莲花镇、全旺镇、后溪镇、湖南镇12个镇的行政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4元。


  (三)评价指标。


  亩产税收=年度净入库税收合计÷用地亩数


  年度净入库税收合计是指会计年度内税务部门实际净入库的税收合计(即年度实际缴纳税款-年度各类退税金额)。会计年度是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年度净入库税收包括正常申报、自查补报、纳税评估的税收和免抵调库金额,不包括委托代征税款、稽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收合计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


  用地亩数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纳税人自有土地面积和租入土地面积,纳税人出租土地面积不扣减。有产权证的,以权证记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四)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1.行业划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现状,划分为工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其他四大行业。工业类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类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类含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对经营涉及2个或2个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销售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2.减免政策。


  市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亩产税收贡献大小划分为激励类、提升类、一般类三大类,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1)激励类: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300%(含)以上,给予80%-100%的减免优惠;


  (2)提升类: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含)以上、未达300%(不含),给予60%-80%的减免优惠;


  (3)一般类: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以上、未达200%(不含),给予40%-60%的减免优惠。


  亩产税收未达减免标准的,原则上不给予减免优惠。但对新办工业企业2年内给予3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实施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或实施设备投资200万元(含)以上零地技改的工业企业,给予3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但减免总额不超过当期技术改造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对“农光互补”、重点物流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政府扶持发展项目,可酌情给予减免。


  (五)其他规定。


  1.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含承租面积,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的土地除外)小于1亩的纳税人,暂不享受该减免政策。


  2.房地产、建筑、金融、保险、通讯、烟草、供电、石化等行业不享受该减免政策。


  3.考核当年注销的纳税人,不享受该减免政策。


  4.企业新增建设用地,自取得之日起,3年内可不计入该企业计算亩产税收的占地面积,但该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享受该减免政策。


  5.“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排序为末档的企业,不享受该减免政策。(符合新办工业企业和技术改造企业优惠条件的除外)


  6.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企业,不享受该减免政策。


  7.减免税与企业评价的年度对应关系。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以企业上年度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适用依据。


  8.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确定。


  三、工作职责


  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该项工作。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提供市区企业土地登记信息;


  市经信局负责提供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企业清册以及符合减免条件的新办工业企业和技术改造企业清册;


  市发改委负责提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企业清册;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纳税人减免税款上一年度缴纳入库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上一年度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布分行业“亩产税收”指标,负责本方案相关减免政策的解释与实施。


  各部门应于每年的9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上述资料书面报市税务局,其中所涉及的掌握标准与细则由各部门自行制定解释并报备市税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并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该项工作,并建立工作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政策引导。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的宣传,使纳税人对分类分档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促使企业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增强企业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


  市区房产税的减免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原则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其中所涉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7〕78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下发后,我市原有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省政府对亩产税收评价体系及优惠减免另有规定的,再行制定实施办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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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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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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