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在哪缴?怎么缴?
发文时间:2021-01-18
来源: 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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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但要选择一处进行汇总申报,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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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发票,怎么缴税?

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涉及两大问题,一是是否违反建筑法规问题,二是如何缴纳税收的问题。前者是住建部门考虑的问题,后者是税务部门考虑的问题。可以明确的是,不管你是否符合建筑法规,缴税是少不了的。


  在税收领域中,自然人亦属于纳税主体,增值税方面,争议较小,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享受1%或者免税的税收待遇。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则相对比较麻烦,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判断。


  我们看看以下两个税务局的对此问题的回复:


  个人承包工程开票税率


  问题内容:你好呀,打扰下,想要咨询点问题:个人没有税务登记的,承包工程需要开工程发票的话,要交几个点的税呀?


  答复时间:2020-06-10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目前延长到2021年12月31日)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二)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4.税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0.3‰贴花。


  因此,该情况涉及增值税征收率3%,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减按1%;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个人可减半征收;支付方需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20%-40%,如签订以上税目的合同,印花税按承包金额0.3‰贴花。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深圳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代开发票


  日期:2019-10-24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需要交个税吗?怎么征收?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一、若属于上述劳务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二、若是属于建筑劳务,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深圳12366的回复,税种说得很全面,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都没问题。但个人所得税说得不够全面。


  安徽12366的回复,援引了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区分了建筑劳务中不同情况,每一种情况应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都明确列示出来了,建筑劳务不是简单一刀切,开票人需要对号入座来确定自己应该适用哪个税目缴税。


  把两个答复结合起来,就可以圆满解决这个问题。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分三步确认收入总额

  3月31日,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将截止。经营主体准确归集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总额,是其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其税负准确的基础。那么,哪些主体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又应如何准确归集收入呢?

  汇算主体

  整体上讲,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等,需要就其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境内注册的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及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计税办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第六条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若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计税办法》的规定确定。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及其填报口径明确,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仅适用于查账征收主体。也就是说,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才需填报B表并办理年度汇算清缴;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汇算清缴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纳税额由税务机关核定,无须办理个人所得税法意义上的年度汇算清缴;但若出现特定情形,仍应在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并补缴税款。

  确认步骤

  那么,上述主体在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具体需要怎样确定收入总额呢?

  经营所得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全部收入。这一概念看似简单,但实操中涉及收入性质的判定、收入确认时点、收入完整性的核查以及政策排除项的识别,需要纳税人系统梳理、分步归集。

  第一步,框定收入范围,厘清“直接相关”政策边界。纳税人应首先对照主体身份(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等),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纳入归集范围。界定标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凡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无论款项是否实际到账,均应全额纳入。

  第二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全面梳理并计算收入。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在确认收入时,应严格遵循这一原则确定入账时间——预收款项在商品交付、服务完成前,不应确认收入;分期收款销售,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工程或劳务,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在收入归集方面,纳税人需对照完整的会计账簿、发票开具信息、银行流水和原始凭证,按收入性质逐项梳理,并重点核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个人账户及现金收取但未入账的“体外循环”收入,确保不重不漏。

  第三步,识别政策排除项,防范税目错配风险。这是防止多报、错报或者漏报的关键防线。纳税人需重点排查以下情形:

  一是严格区分投资收益性质。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不并入企业的经营所得,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准确区分财产转让性质。经营主体转让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资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经营性不动产等),计入经营所得收入总额。纳税人应严格区分经营性资产转让收入与投资者个人财产转让所得,防止二者混淆,导致经营性资产转让收入遗漏申报。兼用于经营与个人的资产(如既办公又居住的商业房产),按主要用途和账面核算主体综合判定,留存资产使用记录、费用分摊计算表等证明材料,确保税务处理有据可查。

  三是识别与经营无关的个人收支。投资者个人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财产性支出,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计税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明确属于个人、家庭支出的,不得扣除。此类行为并非独立的“收入确认”问题,而是违规列支成本费用导致的应税所得调整,实务中须识别防范此类款项往来隐含的少缴税款风险。

  纳税人对上述各项判断,均需完整留存合同、协议、资金流水、资产权属证明等凭证,以备税务核查,确保税目适用准确、收入总额合规。

  举例说明

  阳光百货店系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某),从事日用百货批发零售业务。该百货店2025年度销售货物共取得收入350万元,其中包含年末赊销给长期合作客户的25万元(货物已于12月发出,约定2026年1月付款)。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确认以货物交付为标准,因此,该笔25万元赊销款应计入2025年度收入总额。

  此外,该百货店2025年度还取得以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收入:将闲置库房短期出租,取得租金收入6万元;接受供货商赠送的陈列货架,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2万元;取得客户逾期付款违约金收入0.5万元,以及因供货商注销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1.5万元。上述收入均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应一并计入收入总额。

  综上,阳光百货店2025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总额为360万元,具体构成如下:销售货物收入350万元(含赊销25万元)、库房租金收入6万元、接受捐赠收入2万元、违约金收入0.5万元,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1.5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城区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3月13日 版次:06 作者: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