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16]23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0-25
文号:豫国税发[2016]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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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畅通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之间沟通交流、信息反馈及解决问题的渠道,促进国税、地税服务进一步深度融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税总发[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建立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的重要举措。三方沟通机制的建立为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提供了沟通交流、了解诉求、信息反馈、解决问题的渠道和平台,有助于三方和谐互利,有助于理顺三者关系,有助于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二、 加强领导,分级负责


  三方沟通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较广,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三方沟通机制的建立完善作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全省范围内三方沟通工作,指导市县级税务机关做好三方沟通工作,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三方沟通工作,指导县级税务机关做好三方沟通工作,由市级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三方沟通工作,由县级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三、 明确职责,厘清关系


  《通知》对建立三方沟通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自身职责,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持续改进监管内容和方式,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厘清关系,杜绝利益上往来,坚持纳税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原则,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四、 建章立制,细化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推进三方沟通机制建设工作,建立“国税、地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纳税人”五位一体的协作运行机制。三方沟通以日常沟通、会议沟通、走访调研、业务合作等为主要沟通手段,其中三方沟通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专项沟通。各级税务机关要着重建立三方沟通机制事项督办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诉求要认真研究,并列入督办事项,由各级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及时推送到相关业务部门予以落实,确保沟通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五、 积极探索,锐意创新


  建立三方沟通机制是税务系统落实国家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形势下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除召开会议、走访调研、丰富沟通渠道外,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业务合作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或有偿委托等形式,在税收课题研究、纳税服务方式创新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并及时总结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丰富三方沟通机制内容,增强沟通交流活力。


  六、 加强合作,形成合力


  三方沟通机制要坚持平等交流原则,税务机关应充分尊重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的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和诉求,并各司其职做好反馈工作。特别是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同时牵涉国税、地税双方,更要精诚合作,实现国税、地税管理协同、服务协作、信息共享,提升工作合力。各级国税、地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指导好、沟通联络好、协调统筹好各项工作事宜,并分别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联系沟通工作。


  七、 强化宣传,实时反馈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做好三方沟通机制的宣传工作,以最大程度取得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与配合。工作中要注意建立工作档案,抓好问题督导落实,强调廉政工作纪律,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强制代理,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经营活动。同时要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者有好的经验做法的,要及时向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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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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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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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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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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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