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28
文号:税总发[2016]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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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以下简称三方沟通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与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方案》的有关要求,通过三方沟通机制建设,畅通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之间沟通交流、信息反馈及解决问题的渠道。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持续改进监管内容和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执业环境,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统筹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二)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有效沟通。围绕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的需求,畅通三方沟通交流渠道, 积极回应纳税人合理诉求,更好地解决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

2.互相尊重,平等交流。三方沟通中,税务机关应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平等交流, 充分尊重其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和诉求。

3.因地制宜,持续改进。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三方沟通机制的实现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二、沟通内容

通过三方沟通机制,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三方可就下列内容进行沟通:

(一)税务机关可以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与修改听取意见建议;收集分析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解答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问题;回复改进纳税服务和征管工作的建议采纳情况;反馈针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投诉处理情况;通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执业质量检查结果和执业问题整改情况等。

(二)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可以就起草和执行中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就纳税服务和征管工作提出建议;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适用进行咨询;就税收政策执行中与税务机关存在的分歧进行反映;就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等。

(三)纳税人可以就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就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存在的执业问题进行投诉等。

(四)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可以就纳税人税法遵从情况和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遇到的困惑与需求进行反映等。

三、沟通方式

(一)召开会议

召开由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参加的会议,包括座谈会、通报会、征询会、政策宣讲会等。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可联合召开,也可分别召开。

会议一般由省税务机关或市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牵头召集,有条件的市可延伸至县税务机关。根据每次沟通主题及内容,确定与会的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代表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代表等。

(二)走访调研

各地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不定期实地走访、调研及问卷调查,了解其需求和建议,帮助、督促其解决问题,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拓展渠道

利用纳税服务热线、网站、QQ、微信、微博、电子邮件、手机APP等载体,拓展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之间的沟通交流渠道。

(四)业务合作

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引导其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辅导等服务。积极探索建立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业务合作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或有偿委托等形式,在税收课题研究、纳税服务方式创新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省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三方沟通机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本地区三方沟通机制建设的落实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内部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运行体系和信息反馈流程,并统筹指导好市、县两级三方沟通机制的建设工作,确保三方沟通机制运转顺畅、取得实效。

(二)综合统筹,形成合力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方案》关于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要求,将构建三方沟通机制纳入国税、地税合作的整体工作中统筹规划,建立“国税、地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纳税人”五位一体的协作运行机制,实现国税、地税管理协同、服务协作、信息共享,提升工作合力。

(三)跟踪反馈,督促落实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三方沟通机制工作档案,记录三方沟通机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诉求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和解决,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确保三方沟通机制落地生根。

(四)依法开展,防范风险

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三方交流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把握好政策界限和尺度,切实尊重和维护纳税人自愿选择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权利,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强制服务,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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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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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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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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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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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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