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注意“税”
发文时间:2021-03-22
作者:覃韦英曌 林煜强 刘春燕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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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网络教育等越来越多的行业采取预付费交易方式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相关的话题频上热搜。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消息,“预付费商家跑路”成为2020年度消费安全四大热点问题之一。最近几年,餐饮、网络教育等越来越多的行业,在实际经营中采取预付费交易方式。专业人士提醒,企业采用预付费模式开展经营,要关注不同模式下、不同税种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发票开具环节做起,有效管控税务风险。


  哪些业务属于预付费模式?


  预付费模式的显著特点,就是“先交费后消费”。长租公寓预收房租,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商户发行单项消费预付卡,培训机构推出课程套餐等,都属于预付费模式。


  从业务模式上看,市面上常见的预付卡,可以大体分为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余德强介绍,从税收监管的角度上看,比较常见的超市充值卡、美容卡、健身卡和各类会员卡,以及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的ETC卡,属于单用途卡,消费者只能在发卡企业及其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换货物或服务。市民卡这类既可以用来交纳水、电、煤气费用,又可以在便利店、商场等地使用的预付卡,属于多用途卡,消费者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购买货物或服务。


  税务处理中应该注意什么?


  不同预付费模式的税务处理,应分情况对待。


  余德强说,常见的预付卡,税务处理时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等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


  对于单用途卡,发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于多用途卡,发卡方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涉及“充1000送100”“买十送一”等销售模式,企业还需按照折扣销售等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加油充值卡则比较特殊。”北京易瑾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丽霞介绍,从税收相关政策的规定上看,加油充值卡不适用单用途卡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多用途卡的定义,不属于多用途卡。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企业售卖加油卡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缴纳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时,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用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加油后,企业可根据加油卡回笼记录,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应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洋提醒,在预付费模式下,不同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时点是不同的。以长租公寓出租住房,一次性收取数月或数年租赁费为例,增值税处理中,企业应在收取预收款即房租的当日,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如果跨年度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之所以会产生这个差异,主要是因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预付费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时间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销售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相对特殊,按照53号公告的规定,在收到充值款时暂不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实现,而是在具体销售货物或服务时才确认。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现行规定并无针对预收、预付行为的专门条款。不过,在税务处理时,企业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余德强说,企业收到款项,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可以结合四个条件进行判断:一是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余德强说,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方能确认收入的实现。基于这一原理,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商品的所有权尚未转移,成本也还不能可靠地核算,尚不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待业务真实发生时,再行确认收入。


  发票何时开具,怎么开具?


  预付费模式下,企业的收费方式很多,发票开具方式也不尽相同。有的企业会在确认收入时,分期、分阶段开具发票;有的会在收取预收款时,全额开具发票。孙洋分析,发票如何开具,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后续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高丽霞提醒,如果商家销售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应在销售环节取得预收款或充值资金时,向持卡人开具税收分类编码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企业也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蔡景像说,实务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是,企业会委托第三方代为销售预付卡。这导致销售方(即企业)与售卡方(即第三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税收分类编码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预付卡或接受预付卡充值并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自行留存备查。也就是说,持卡人只能在充值时索取增值税发票,而不能在购买货物或服务时索取。


  从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的问题来看,“预付费商家跑路”深受社会各界诟病。蔡景像说,依法经营,诚信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必须坚持的底线。收取预付费后,企业应合规进行相应税务处理。如果经营陷入困境,无法继续,企业应处理好预收款项的善后事宜,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清算和注销。“卷款跑路”,并不能逃避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监管部门的监管,不仅企业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信用直接被认定为D级,而且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将面临多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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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票巨变!《规范开具发票操作指南》和《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指引》

近期,众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代理记账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在开具发票时,系统频繁提示“系统未检测到您与购买方存在有效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请报送后开具”或询问“是否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品目?”。这并非系统故障,而是国家税务总局系统11月底升级,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推行信用评价体系而实施的重要举措。

  为何会出现这些开票阻断和提示?

  根本原因在于政策落地和信用体系建设。

  政策依据+税务技术升级: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七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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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技术封堵漏洞:

       11月底税务系统升级后,系统建立了硬性的“前馈控制”机制:在开具特定品目发票前,系统会强制校验是否存在已报送的对应服务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法开票,从技术上杜绝了不规范行为。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包括:

  (一)纳税申报代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务合规计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税务代理。

  注意: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违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类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3、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的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入电子税务局页面,选择【企业业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密码,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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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发票开具页面

  登录后,进入【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点击【蓝字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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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后,点击【立即开具】,可选择开具“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选择票类”可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选择后点击【确定】,跳转至提示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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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开票单位

  选择已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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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开票信息

  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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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开具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输入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填写完整开票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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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操作指引

  01如何报送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报送协议要素信息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和委托方发起两种方式。

  (1)若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新增”,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定”新增一条协议信息。点击“导入”,下载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完整后再选择文件进行清单导入,可批量导入协议信息。勾选需提交的协议,点击“提交”完成协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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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若服务项目包含“纳税申报代理”或“其他税务事项代理”,还需委托方确认才能完成协议采集。委托方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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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最多可同时报送30条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2)若由委托方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实名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我的代理机构”-“新增”。再次点击“新增”,根据业务实际填写委托服务项目,如“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对应添加服务大类、服务中类、功能权限及服务人员,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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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image.pngimage.png

02变更或终止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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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变更或终止协议。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编辑”变更协议信息。勾选想终止企业信息,点击“终止”终止协议。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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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醒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热点问答

  Q:在批量采集协议要素模块提交导入的清册后,显示“部分信息导入失败”,是什么原因?

  A:提交清册后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在表格中填写信息时更改了表格的格式,如粘贴复制时带格式粘贴,改变单元格下拉选项里的内容等,因此填写该表格时务必注意不得改变原有表格的格式及选项内容。

  Q:报送协议后在办税进度查询里显示导入失败并提示“与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有效的服务协议”,是什么原因?

  A: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新协议服务时间与以往导入的旧协议服务时间存在重叠,即新导入的协议服务时间起应在旧协议服务时间止之后,如旧协议服务时间为“2022-01-01至2023-01-01”,新协议服务时间起应为“2023-01-02”或之后。

  Q:之前报送了协议要素信息,但是有一些客户我已经不做了,协议要素怎么取消?

  A:协议要素信息在协议的服务期限到期后会自动终止,无需额外操作,若在未到期前停止服务,可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中选择相应协议要素信息进行终止操作。

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