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专[2020]218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11
文号:沪人社专[20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08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企业(集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1日


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本市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高级会计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


  第三条 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高会评委会”)负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相关机构,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机构。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四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并通过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拟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在岗人员。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相关会计管理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


  (三)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四)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够进行会计相关理论研究,并形成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五)热爱会计工作,能够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资历要求


  申报人员学历和任职资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七条 专业经历和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员专业经历和工作业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的财会工作能力,能够在本单位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具有较强的内审工作能力,能够在本单位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审计财务咨询等能力,在会计服务机构工作期间,能够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专项审计、财税咨询、项目策划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具有较强的财务改革创新能力,能够在本单位推动现代财务会计工作转型,探索财务会计工作新方法新举措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且具有可推广可复制的价值。


  第八条 科研能力要求


  申报人员应能较系统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在申报前5年内,取得的科研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财务会计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译著1部(含)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5万字);


  (二)本科(含)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须提交2篇(含)以上独立撰写专业文章(其中1篇须在公开发行的会计或相关专业刊物上发表),大专学历的申报人员,须提交3篇(含)以上独立撰写专业文章(其中2篇须在公开发行的会计或相关专业刊物上发表),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三)主持省部级立项的会计学科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含)以上,并已结题的。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免试要求


  注册会计师执业或非执业会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免于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


  (一)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累计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执业满10年;


  (三)申报时会员关系应当属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条 具有相关系列高级职称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在取得该高级职称后,需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上海优秀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结业学员评审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聘程序


  第十二条 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和职数要求,对符合条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在申报人员个人承诺基础上提出考核推荐意见。


  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考核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材料报送审核。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审核,并在单位(部门)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加盖公章后向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指定受理机构统一报送。经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发放受理号,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论文鉴定及面试答辩。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文鉴定和面试答辩,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业绩能力贡献、专业理论水平等进行考察。


  第十五条 评审。评审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市高会评委会按照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表决。


  第十六条 公示和颁证。评审结果由市高会评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作的职称证书。


  第十七条 职务(岗位)聘任。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企业可根据单位自身条件和规定,本着与岗位聘用相衔接的原则实行自主聘用。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按相关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聘用。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当年度评审未通过,次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次年申报不予受理。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市高会评委会应认真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对评审工作出现的违纪情况,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由市高会评委会取消原评审结果,收回职称证书),3年内不得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


  (二)专业文章或论著造假或抄袭;


  (三)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