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8-08
文号:国税发[1997]1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文明委)电话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这一活动的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文明委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讲文明、树新风”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为迎接党的十五大创造文明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氛围的重要保证,是将税收工作重心向基层和征管转移的具体行动。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有利于加强以税务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建设,有利于强化文明意识,规范言行举止,改善办公秩序,净化美化环境,有利于全面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素质,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文明的税务形象。

  二、结合税务系统实际,突出工作重点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央文明委电话会议的要求,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明确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特别要在以下几方面取得突破:

  (一)创建文明行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带好队、收好税”的要求,加强以优质服务为核心内容的行风建设。以“依法治税、优质服务、高效廉洁、保证收入”为目标,努力提高行风达标的比率。到1997年底,各级税务部门行风达标单位的比率要达到80%。

  (二)建设“三优”机关。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实现“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为目标,大力加强税务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将办税服务厅建设成为税务系统“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文明窗口和示范单位,将农村基层税务机关的“五小”工程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近期,在优美环境方面,要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建立健全制度,增加物力、财力投入,努力营造整洁卫生、环境绿化、设施齐备、整齐实用的办公、生活、学习环境;在优良秩序方面,要健全规章,规范办税程序,严格内部纪律,做到秩序优良;在优质服务方面,既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又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的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按照《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的要求,努力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改善基层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学习条件;进一步树立税务干部热爱税收、公正廉洁、精通业务、文明高效的良好形象;培养一大批征管能手、查帐能手;创建一大批人民信赖的文明单位。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这一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活动的深入开展。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实行领导分片包干、职能机构挂钩责任制度,加强对基层单位开展活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共建优良秩序,共创文明氛围,把机关和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强化思想教育。要把对税务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特别是税务职业道德教育贯穿整个活动始终,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的精神,重点抓好税务干部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使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加大培训力度。各级税务部门要通过院校培养、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等多种渠道,加快干部的知识更新,提高干部的业务技能,使之适应现代化征管工作的需要,为全面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搞好配合,抓好落实。在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中,各级税务机关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要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认真抓好落实,严禁形式主义。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选准突破口,制定阶段性目标。要及时掌握和反馈活动的进展情况,注意总结经验,宣传好的做法,把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