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涉税会计处理易错点盘点
发文时间:2021-05-07
作者:覃韦英曌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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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发布《医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引发药企财税负责人的关注和热议。检查结果显示,在财政部监管局负责检查的药企及其关联企业中,有19家存在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从记者梳理的情况来看,这19家药企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发票管理存在严重疏漏、虚构业务进行财务支出造假和后附凭证完整性欠缺。


  发票管理存在严重疏漏


  42%


  据统计,在被处罚的19家药企中,存在发票管理问题的企业共8家,占42%。有的药企利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并列支费用;有的药企接受无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公司开具的发票;还有的药企存在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等涉嫌虚开发票的行为。


  “这组数据从侧面反映了,药企对发票管理不够重视的问题,已经较为普遍和严重。”纳税无忧网创始人唐守信表示,发票管理是企业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发票的申领、开具、取得和保管等各个方面。其中,发票开具和取得,是实务中的风险高发点。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接受虚开发票,不仅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而且涉嫌违反税法。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甘肃永诚财税集团董事长柴成山介绍,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以及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所谓“符合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仅包括发票开具的金额准确,而且包括收款方与销货单位一致,相关经济业务合同或协议、发票以及银行流水能够相互印证,即“三流一致”。根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应支出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虚开增值税发票达到一定条件,还会触犯刑法,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税务干部李洪林近年来多次对药企开展风险管理。他分析,根据刑法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具体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面临罚金处罚外,还可能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被处以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唐守信说,包括药企在内的所有企业,都要从合同管理、内部业务流程审批、定期业务指标分析等内控制度入手,强化发票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财务支出造假


  32%


  据统计,在被处罚的19家药企中,存在虚构业务事项进行财务造假的企业共6家,占32%。一些药企通过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还有的药企将资金转回到公司员工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再由医药推广公司转付给该公司的代理商。


  在唐守信看来,“资金回流”是企业财务支出造假的必然结果。一些药企之所以热衷此类操作,一是为了在形式上满足税收征管方面的合规要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费用,进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二是套取企业账面资金,在账外使用。唐守信说,虚构业务本身即违反财务、税收相关规定。若以少缴税款为目的,构成偷税的,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药企涉嫌违反税收法律,将直接影响其纳税信用。税务干部黎雅说,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不得评为A级。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信用等级一旦受影响,企业发展将处处受限。”黎雅说。


  李洪林告诉记者,如果药企利用资金回流等方式,将资金转付给医药推广公司代理商,可能还会引发刑事案件,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应以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药企还很有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李洪林说,药企还是应该从采购、生产、销售、资金等各环节着手,规范日常经营及财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谋求稳步发展。


  后附凭证完整性欠缺


  53%


  据统计,在被处罚的19家药企中,存在账簿设置不规范、后附凭证完整性和真实性欠缺的企业共10家,占比53%。有的药企列支成本费用后,无法提供相应凭证;有的药企所列支成本费用与后附凭证项目不一致。


  李洪林告诉记者,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支出,应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同时,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如果是后附凭证完整性欠缺,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黎雅表示,对这些药企来说,如果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如果凭证真实性确实出现了问题,企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唐守信分析,报销费用后附部分材料不实,在税务上可能构成多列支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问题。实际工作中,报销费用后附材料不实,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作转出处理。相应成本费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应补缴相应的税款、缴纳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罚款。


  柴成山建议,每个企业都应当及时建立高效、完整的内控体系。对于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财务人员应当保存相关的原始附件,作为会计核算的必要资料进行归档。例如对于会议费的核算,不仅应当附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还应留存会议通知、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议程和现场照片等其他资料,以证明会议的真实性;坏账核销时,应当附列相关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合同、发票、银行往来回单、应收账款明细账、往来余额询证函、坏账核销情况说明、会议纪要、核销申请及批复或者法院判决书等外部证据。支撑业务的附件越齐全,报销审批流程越规范,越能从源头上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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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票巨变!《规范开具发票操作指南》和《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指引》

近期,众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代理记账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在开具发票时,系统频繁提示“系统未检测到您与购买方存在有效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请报送后开具”或询问“是否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品目?”。这并非系统故障,而是国家税务总局系统11月底升级,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推行信用评价体系而实施的重要举措。

  为何会出现这些开票阻断和提示?

  根本原因在于政策落地和信用体系建设。

  政策依据+税务技术升级: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七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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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技术封堵漏洞:

       11月底税务系统升级后,系统建立了硬性的“前馈控制”机制:在开具特定品目发票前,系统会强制校验是否存在已报送的对应服务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法开票,从技术上杜绝了不规范行为。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包括:

  (一)纳税申报代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务合规计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税务代理。

  注意: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违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类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3、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的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入电子税务局页面,选择【企业业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密码,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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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发票开具页面

  登录后,进入【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点击【蓝字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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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后,点击【立即开具】,可选择开具“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选择票类”可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选择后点击【确定】,跳转至提示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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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开票单位

  选择已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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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开票信息

  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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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开具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输入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填写完整开票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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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操作指引

  01如何报送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报送协议要素信息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和委托方发起两种方式。

  (1)若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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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新增”,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定”新增一条协议信息。点击“导入”,下载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完整后再选择文件进行清单导入,可批量导入协议信息。勾选需提交的协议,点击“提交”完成协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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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若服务项目包含“纳税申报代理”或“其他税务事项代理”,还需委托方确认才能完成协议采集。委托方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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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最多可同时报送30条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2)若由委托方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实名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我的代理机构”-“新增”。再次点击“新增”,根据业务实际填写委托服务项目,如“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对应添加服务大类、服务中类、功能权限及服务人员,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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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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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变更或终止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变更或终止协议。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编辑”变更协议信息。勾选想终止企业信息,点击“终止”终止协议。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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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醒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热点问答

  Q:在批量采集协议要素模块提交导入的清册后,显示“部分信息导入失败”,是什么原因?

  A:提交清册后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在表格中填写信息时更改了表格的格式,如粘贴复制时带格式粘贴,改变单元格下拉选项里的内容等,因此填写该表格时务必注意不得改变原有表格的格式及选项内容。

  Q:报送协议后在办税进度查询里显示导入失败并提示“与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有效的服务协议”,是什么原因?

  A: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新协议服务时间与以往导入的旧协议服务时间存在重叠,即新导入的协议服务时间起应在旧协议服务时间止之后,如旧协议服务时间为“2022-01-01至2023-01-01”,新协议服务时间起应为“2023-01-02”或之后。

  Q:之前报送了协议要素信息,但是有一些客户我已经不做了,协议要素怎么取消?

  A:协议要素信息在协议的服务期限到期后会自动终止,无需额外操作,若在未到期前停止服务,可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中选择相应协议要素信息进行终止操作。

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