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涉税会计处理易错点盘点
发文时间:2021-05-07
作者:覃韦英曌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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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发布《医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引发药企财税负责人的关注和热议。检查结果显示,在财政部监管局负责检查的药企及其关联企业中,有19家存在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从记者梳理的情况来看,这19家药企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发票管理存在严重疏漏、虚构业务进行财务支出造假和后附凭证完整性欠缺。


  发票管理存在严重疏漏


  42%


  据统计,在被处罚的19家药企中,存在发票管理问题的企业共8家,占42%。有的药企利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并列支费用;有的药企接受无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公司开具的发票;还有的药企存在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等涉嫌虚开发票的行为。


  “这组数据从侧面反映了,药企对发票管理不够重视的问题,已经较为普遍和严重。”纳税无忧网创始人唐守信表示,发票管理是企业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发票的申领、开具、取得和保管等各个方面。其中,发票开具和取得,是实务中的风险高发点。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接受虚开发票,不仅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而且涉嫌违反税法。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甘肃永诚财税集团董事长柴成山介绍,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以及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所谓“符合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仅包括发票开具的金额准确,而且包括收款方与销货单位一致,相关经济业务合同或协议、发票以及银行流水能够相互印证,即“三流一致”。根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应支出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虚开增值税发票达到一定条件,还会触犯刑法,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税务干部李洪林近年来多次对药企开展风险管理。他分析,根据刑法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具体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面临罚金处罚外,还可能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被处以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唐守信说,包括药企在内的所有企业,都要从合同管理、内部业务流程审批、定期业务指标分析等内控制度入手,强化发票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财务支出造假


  32%


  据统计,在被处罚的19家药企中,存在虚构业务事项进行财务造假的企业共6家,占32%。一些药企通过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还有的药企将资金转回到公司员工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再由医药推广公司转付给该公司的代理商。


  在唐守信看来,“资金回流”是企业财务支出造假的必然结果。一些药企之所以热衷此类操作,一是为了在形式上满足税收征管方面的合规要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费用,进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二是套取企业账面资金,在账外使用。唐守信说,虚构业务本身即违反财务、税收相关规定。若以少缴税款为目的,构成偷税的,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药企涉嫌违反税收法律,将直接影响其纳税信用。税务干部黎雅说,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不得评为A级。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信用等级一旦受影响,企业发展将处处受限。”黎雅说。


  李洪林告诉记者,如果药企利用资金回流等方式,将资金转付给医药推广公司代理商,可能还会引发刑事案件,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应以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药企还很有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李洪林说,药企还是应该从采购、生产、销售、资金等各环节着手,规范日常经营及财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谋求稳步发展。


  后附凭证完整性欠缺


  53%


  据统计,在被处罚的19家药企中,存在账簿设置不规范、后附凭证完整性和真实性欠缺的企业共10家,占比53%。有的药企列支成本费用后,无法提供相应凭证;有的药企所列支成本费用与后附凭证项目不一致。


  李洪林告诉记者,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支出,应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同时,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如果是后附凭证完整性欠缺,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黎雅表示,对这些药企来说,如果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如果凭证真实性确实出现了问题,企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唐守信分析,报销费用后附部分材料不实,在税务上可能构成多列支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问题。实际工作中,报销费用后附材料不实,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作转出处理。相应成本费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应补缴相应的税款、缴纳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罚款。


  柴成山建议,每个企业都应当及时建立高效、完整的内控体系。对于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财务人员应当保存相关的原始附件,作为会计核算的必要资料进行归档。例如对于会议费的核算,不仅应当附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还应留存会议通知、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议程和现场照片等其他资料,以证明会议的真实性;坏账核销时,应当附列相关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合同、发票、银行往来回单、应收账款明细账、往来余额询证函、坏账核销情况说明、会议纪要、核销申请及批复或者法院判决书等外部证据。支撑业务的附件越齐全,报销审批流程越规范,越能从源头上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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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