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税收抵免的三个常见问题
发文时间:2021-04-29
作者:颜秉伟 包卓鑫 王善宏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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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组织了“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政策在线访谈,就企业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从此次在线访谈情况来看,“走出去”企业提问最多的就是关于境外税收抵免的问题。境外税收抵免制度具有一定复杂性,是“走出去”企业税收遵从中的重点和难点。从在线访谈过程中企业提问的情况看,饶让抵免的处理、完税证明的准备等都属于常见问题,但依然关注度很高。笔者提醒企业,对这些常见问题也要高度重视,以免因小失大。


  饶让抵免:一种特殊“税收优惠”


  饶让抵免是境外税收抵免制度的一种特殊情形,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的应缴纳税款。从企业的角度看,饶让抵免是一种特殊的“税收优惠”,有利于减轻“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境外投资经营的税后收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据此,我国“走出去”企业在进行税收饶让抵免处理时,应当以税收协定为依据,确定我国与投资国税收协定中存在饶让条款后,方可做税收饶让抵免处理。


  实务中,“走出去”企业在我国与投资国未规定饶让条款的情况下,就作出税收饶让抵免处理的案例时有发生。甲公司是一家境外施工企业,2015年~2017年承揽了非洲某国的炼油厂扩建项目。根据合同和当地有关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扩建项目完工、试运行并移交扩建项目为止,免除甲公司在该国的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该非洲国家给予的免税优惠视同已缴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申报并抵免,累计抵免税额350多万元。税务机关在后续检查中发现,我国与该非洲国家的税收协定中并未签订饶让条款,甲公司的税收饶让抵免并不合法。最终,甲公司补缴了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


  完税证明:境外税收抵免“必需品”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有效的境外完税证明,是企业办理境外税收抵免的“必需品”。企业在准备完税证明时,需要注意税种性质、取得时间和一些特殊规定。


  在税种类型方面,不看名称看性质。可抵免的境外税款类型通常是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同国家(地区)所得税名称不同,比如中国香港的所得税被称为利得税。因此,不论完税证明上标识的名称是什么,只要该税种为所得税性质,就可作为可抵免的境外税款。


  对于完税证明取得时间,部分“走出去”企业担心影响当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在未获得相应完税证明时,就对境外所得进行税收抵免处理。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如果“走出去”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晚于该年度汇算清缴终止日(5月31日),企业可以追溯计算该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额。因此,建议企业在取得完税证明后再做税收抵免处理,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走出去”企业还需关注特殊规定,如果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的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可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作为有效完税凭证,在我国办理境外税收抵免。


  难以抵免: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前几年,我国乙公司在M国设立了一家分公司,M国税务机关在对该分公司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后,又对其税后利润征收了15%的利润税。我国与M国税收协定的股息条款中,没有利润税的规定。根据125号文件规定,这笔利润税属于“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无法在我国做境外税收抵免处理。因此,企业及时提出了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经过多次沟通,M国退还了这笔利润税,乙公司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利。


  目前,我国已签订了100多份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税收协议或税收安排,帮助“走出去”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但是,我国“走出去”企业的投资国中,有不少国家(地区)经济欠发达,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基层税务人员可能对税收协定的了解不够充分,导致“走出去”企业未能应享尽享税收协定待遇,甚至相应税款无法抵免。企业在遇到这类情况时,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可依法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程序申请,通过官方渠道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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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