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免税形势揭示海南免税经济未来机遇
发文时间:2021-04-06
作者:普华永道
来源:普华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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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先进的简化低税制度,是建设自贸港的大本大宗,是吸引人才和企业的关键动力,是开展自由贸易的坚实基础。相较于新加坡、迪拜等国际自由贸易港,中国内地的税收制度更为复杂,税种名目更多,出台国际标准的自贸港税收政策是海南开展“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改革的重要开端。


  在自贸港发展总体规划下,海南以独立的财政税收制度为支柱,以实现投资贸易自由便利为目标,直指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后疫情时代,免税消费作为海外消费回流和和境内消费升级的重要渠道,无疑是双循环经济格局下的关注重点。自2011年试点离岛免税购物政策以来,海南免税购物政策不断放开。2020年,海南免税店总销售额(含有税销售)327亿元,同比增长127%,免税经济已经成为海南消费增长新动力。


  普华永道将以免税经济为主题,围绕免税模式、免税市场格局、未来发展方向展开讨论,分享免税经济的发展趋势及未来机遇。


  海南初步建立了四大免税模式,离岛免税成为免税消费的主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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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标国际自贸港免税政策,海南免税范围仍较小,限制相对较多。


  海南已开发了传统“机场免税”、大型购物中心“离岛免税”,类似香港市内免税的“岛内免税”,类似新加坡市内退税的“离境退税”模式,形成了海南免税消费四大模式。但是,目前各大模式下免税商品的限制仍远超香港和新加坡,未来在放宽消费者限制、商品种类,将正面清单转化为负面清单等方向,还有待向国际自贸港免税政策看齐。


  离岛免税成为免税消费主要渠道,为免税经济重点布局方向。


  根据2020年1月海南省商务厅组织的全省商务工作会议部署,2025年封关前“岛内免税”或只聚焦于日常消费品;同时由于离境退税受限于入境游客少,只占所有游客2%左右,发展规模尚小,而离岛免税因覆盖了中高端商品,仍将是免税消费的主要渠道。目前在新政下,离岛免税额已由此前的3万元人民币提升至10万元,且不限购买次数,离岛免税商品的销售方式也在持续提升和完善。虽然全岛封关后“岛内免税”的政策尚不明朗,在境外消费回流和“内循环”的格局下,未来海南免税经济的发展仍然充满广阔市场空间。


  海南封关后的免税消费开放程度仍待明确。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在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而对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进行简并,启动征收销售税。简言之,封关后销售税仍然存在,尚不明确会否形成香港路线的免税消费模式,即针对所有在港人群(无论居民或非居民、境内或境外人士)无差别地对大部分商品品类(烟、烈酒、燃油等除外)实行三税全免。如前所述,这仍然取决于届时政策层面不同免税模式下,对消费者限制和商品品类的放宽程度,以及配套监管体制的成熟程度。


  离岛免税国内外竞争格局初显,品牌经营权成为国内运营商重点关注方向


  离岛免税新政允许多元主体适度竞争,竞争格局逐渐分明。


  2011年离岛免税政策开始实施起,中免集团先后直接开设或控制了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等机场免税店和大型购物中心免税店,形成了一家独大的市场格局,奠定了海南免税店与购物中心融合的特色基调。2020年6月底,《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发布,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意指鼓励适度竞争。至此,中服免税、海免、深免等运营商进入海南,海南免税店实际运营商由原本中免一家增加到五家,市场格局逐渐体现。截至目前,有中免、中免控股的海免、中出服、深免、珠免、王府井、海旅游、海发控八家免税运营商拿到海南离岛免税牌照,成为免税品经销资格经营主体。


海南免税店及运营商汇总


(中免系)(非中免系)


2011


离岛免税政策开始实施


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


运营商:海免51%(海免由中免大股东控股),海航49%


2014


国际免税城一期-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


运营商:中免


2019


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


运营商:中免大股东控股海免


琼海博鳌市内免税店


运营商:中免大股东控股海免


2020


离岛免税新政鼓励竞争


三亚中服免税市内免税店


运营商:中服免税


三亚海旅投市内免税店


运营商:海旅投


三亚凤凰机场免税店


运营商:中免


2021


海发控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


运营商:海发控


深免海口观澜湖市内免税店


运营商:深免


  国际免税店有意入局海南免税消费市场,牌照放开成关键。


  海口市房地产协会秘书长王路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目前海南省政府正在与国际多家免税巨头洽谈,这些国际免税企业,未来也可能进驻海南。面对海南免税经济这块“大蛋糕”,不仅国内运营商竞争激烈,国际免税企业也有意入局,能否拿到免税牌照在未来将成为影响海南免税经济市场格局的一大重要因素。进一步来说,封关后是否能如香港一样取消牌照限制也未可知。


  国内运营商相较国际运营商最大的短板在于品牌经营权。


  国际龙头,如Dufry、DFS,作为最老牌、最知名的免税运营商,在品牌经营权、采购价格、选品、商品陈列、物流管理等经营管理方面经验丰富,它们的入局无疑将对国内运营商产生巨大冲击。而中国免税运营商相较国际运营商最大的短板就在于品牌经营权,知名国际运营商已累积了大量品牌资源,建立了长期的口碑,而相比之下中国免税商则不够成熟。高端精品从谈判到开业耗时6-12个月不等,而顶级奢侈品牌可能在1.5-2年以上,谈判时间较为长,对物业各方面要求也较高。对于争取高端以及奢侈品牌经营权,中国运营商积极地迎头赶上,中央也给予了海南自贸港巨大支持。


  免税消费之外,品牌商迎来原产地政策新机遇。


  在海南自贸港规划下,原产于海南或进口料件在海南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也就是说,在上述原产地政策的助力下,进口料件有望实现从境外至最终进口到内地“零关税”安排;真正体现消费升级和改变民生的好品牌和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价值链部署,与电商、零售、交通物流等企业联合,共同搭建商业生态圈协同发展,通过海南进入更为巨大的内地消费市场。


  首届消博会落地海南,是品牌与国内运营商对接的重要机遇


  “开放中国、海南先行”,首届国家级展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落地海南。


  全国首个以消费精品为主题的国家级展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落地海南(以下简称,消博会)。首届消博会将于2021年5月7日至10日举行,展品在展期内进口和销售将享受免税政策。届时,消博会高规格的采购对接活动也将成为各大龙头企业、免税运营商开拓市场,展开谈判合作,提升影响力的重要平台。


  首届消博会头部企业聚集,知名品牌企业与免税运营商将重磅登陆。


  截至目前,首届消博会已确认参展面积达7万平方米,全球头部品牌集聚,已有法国的欧莱雅、保乐力加,美国的强生、戴尔、特斯拉,英国太古集团,澳大利亚澳佳宝、日本资生堂、花王、欧姆龙等10余个国家和地区巨头企业组团参展,境外品牌参展面积占比近80%。此外,中免集团、王府井集团、深免集团、中服免税、苏宁国际、京东集团等免税运营商、大型实体商超和头部电商将组团参会,对接全球头部品牌,举办采购对接活动。


  消博会是全球高端品牌进入海南及中国市场、免税运营商对接高端品牌的重要机遇。


  中国已成为高端品牌发展的掘金地,是实现品牌发展的增长极。近期,多个国际品牌公布财报,突如其来的疫情给各个品牌的销量带来沉重打击,但中国市场却在疫情影响下逆势增长。同时,海南建设自贸港带来各项政策,如:免签政策、税收体制、外汇政策,将成为此次高端品牌企业对海南的关注重点。本次消博会是免税运营商与品牌进行对接谈判合作的不二契机,对海南招引高端外资品牌,建设“先试先行”自由贸易港起到重要作用。


  多地加码布局免税经济,海南经验提供有益借鉴


  在中央明确进一步完善免税业政策的大背景下,以北上为首的多地均在地方政策或工作计划中提及免税店工作内容,各免税运营商也在海南之外积极布局,以中免为代表,在北京、上海、大连等地开设了出境市内免税店,以中出服为代表,在北京、上海、青岛等地开设了十余家出境归国人员免税店。在鼓励海外消费回流及“内循环”的大基调下,市内免税成为各大城市发展免税经济的重要抓手。虽然目前各大城市的市内免税店主要服务于出入境人士,但包含便利化免税政策、海关监管、供应链管理、服务消费在内的海南免税先行经验,将为重点城市发展市内免税提供了有益借鉴。海南发展免税经济的同时,如何与其他城市的零售经济与免税经济形成互补,联动发展,也将是下一步发展的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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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