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电政函[2019]17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8-16
文号:国办电政函[2019]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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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要求,深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体化平台工作要求,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通过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实现市场主体身份在线“一次验证、全网通用”、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各类证照电子文件及信息的共享复用,方便市场主体办事,提高政务服务效能。2019年12月底前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一体化平台全面深度应用。

  二、重点任务

  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体化平台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推广工作。

  (一)依托一体化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统一身份认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对接集成了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市场主体身份认证能力支撑。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系统要通过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用户注册、实名验证、身份鉴别、单点登录等服务,解决市场主体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政务服务平台重复注册验证等问题,实现市场主体身份在一体化平台的“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二)依托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营业执照作为市场主体身份凭证文件的互信互认。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对接一体化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的基础上,通过对接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对全国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查询、存档、校验等功能,满足“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域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共享调用等业务需求,解决市场主体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时,需要反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等身份凭证文件的问题。

  (三)按照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相关标准规范,完善以电子营业执照为基础的市场主体电子证照库建设。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托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以电子营业执照为市场主体各类电子证照的身份索引基础,关联市场主体的各类政务服务数据、电子证照数据,建立市场主体电子证照库,通过一体化平台提供的电子营业执照验证和共享服务,实现市场主体“一次身份验证、所有证照共享”的目的。

  (四)充分运用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电子营业执照服务能力,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电子营业执照服务能力,推动更多审批服务事项通过互联网移动端办理。在使用移动端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涉及市场主体身份验证和使用营业执照场景的,应当通过调用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或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移动端的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相关功能。

  (五)大力推动一体化平台线上线下的应用,利用电子营业执照解决群众办事堵点,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基于一体化平台的基础支撑能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主要载体和身份凭证,合理使用各类证照文件和相关信息,同步修改完善政务事项的办事流程和材料规范,避免将线下流程简单复制到线上实现。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涉及市场主体准入、纳税申报、银行开户、社保缴纳、不动产登记、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民生事务等办理量大、需求迫切的重点领域和事项中的应用,深度融合线上线下服务,解决群众办事堵点。

  (六)充分发挥一体化平台电子营业执照等证照共享服务作用,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梳理涉及市场主体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所需的各类证照和材料目录,逐项厘清证照性质,分类别、分场景明确证照在政务服务事项中的作用。对于营业执照等身份凭证类证照以及政务事项确有存档需求的证照,要通过一体化平台获取该类电子证照,减少对纸质证照文件的使用要求;对于仅为核验有无的资质类证照以及政务事项并无存档需求的证照,要通过一体化平台共享复用相关信息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夯实技术基础。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做好与一体化平台的对接,实现统一身份认证和电子证照系统的接入使用,充分发挥一体化平台的基础支撑作用。已建立电子证照库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营业执照》(C0135-2019)标准规范进行调整,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内版式样式和数据元素的统一。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对一体化平台的支撑工作。

  (二)强化安全保障。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体化平台安全保障要求,强化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对涉及电子营业执照和市场主体信息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和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电子营业执照的统一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建立安全制度、规范系统应用,依法依规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及市场主体信息,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的保护。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推广,提高企业和群众对电子营业执照的认知度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一体化平台的基础支撑作用,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交材料、证明多等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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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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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