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8]27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 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8-07-31
文号:国发[20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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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地方和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托平台创新政务服务模式,“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改革措施不断涌现,政务服务平台已成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支撑,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分散、办事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不足等问题较为普遍,政务服务整体效能不强,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强化整体联动、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现就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强化协同,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从“线下跑”向“网上办”、“分头办”向“协同办”转变,全面推进“一网通办”,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全国统筹。加强顶层设计,做好政策衔接,注重统分结合,完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强化标准规范,推进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等方面标准化建设。充分利用各地区各部门已建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政务服务资源,协同共建,整体联动,不断提升建设集约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便利化水平。


坚持协同共享。坚持政务服务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联网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作用,以数据共享为核心,不断提升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能力,推动面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政务服务事项公开、政务服务数据开放共享,深入推进“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


坚持优化流程。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梳理企业和群众办事的“难点”、“堵点”、“痛点”,聚焦需要反复跑、窗口排队长的事项和“进多站、跑多网”等问题,充分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发展成果,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强化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推动政务服务更加便利高效,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坚持试点先行。选择有基础、有条件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先行试点,推动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服务模式、流程优化等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以试点示范破解难题、总结做法,分步推进、逐步完善,为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积累经验。


坚持安全可控。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网络安全底线思维,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网络安全规划、安全建设、安全监测和安全态势感知分析,健全安全通报机制,加强综合防范,积极运用安全可靠技术产品,推动安全与应用协调发展,筑牢平台建设和网络安全防线,确保政务网络和数据信息安全。


(三)工作目标。


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形成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政务服务流程不断优化,全过程留痕、全流程监管,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有效汇聚、充分共享,大数据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互通,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办理,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服务效能大幅提升,全面实现全国“一网通办”,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撑。


2018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主体功能建设基本完成,通过试点示范实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制定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等标准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优化完善,为全面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奠定基础。


2019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国务院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为地方政务服务需求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的水平显著提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框架初步形成。


2020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强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国务院部门数据实现共享,满足地方普遍性政务需求,“一网通办”能力显著增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建成。


2022年底前,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更加完善,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二、总体架构和任务要求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组成。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是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总枢纽,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是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具体办事服务平台。


(一)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统一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等公共支撑系统,建设电子监察、服务评估、咨询投诉、用户体验监测等应用系统,建立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为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公共支撑。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作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总枢纽,联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数据汇聚共享和业务协同,支撑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以中国政府网为总门户,具有独立的服务界面和访问入口,两者用户访问互通,对外提供一体化服务。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统筹整合本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公共支撑系统,统筹利用政务服务资源,办理本部门政务服务业务,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服务业务。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等专项领域国家重点信息系统要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对接。


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省级统筹原则建设。通过整合本地区各类办事服务平台,建成本地区各级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本地区政务服务业务,实现网上政务服务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服务业务。


各级政府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向企业和群众提供统一便捷的服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务服务平台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全面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其政务服务门户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门户形式统一规范、内容深度融合,实现事项集中发布、服务集中提供。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个性化、有特色的服务创新。


三、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


(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按照统一规划、试点先行、突出重点、逐步完善的实施路径,以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为重点,推动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在国家、省、市、县四级统一。全面梳理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扶贫、公共法律服务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逐步推进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化。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理流程等信息要素,实现办事要件和办事指南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库联通,推动实现一库汇聚、应上尽上。建立全国联动的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各区域、各层级、各渠道发布的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同步更新,推动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办理流程和评价标准统一。


(二)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按照“一网通办”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推动证照、办事材料、数据资源共享互认,压缩办理环节、精简办事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照制作、决定公开、收费、咨询等环节全流程在线办理。整合优化企业开办、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涉及多个部门、地区的事项办理流程,逐步做到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积极推进多证合一、多图联审、多规合一、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联审联办。通过流程优化、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成”,为推动尽快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等改革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三)融合线上线下服务。


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动政务服务整体联动、全流程在线,做到线上线下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理状态等相关信息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实体大厅、政府网站和第三方互联网入口等服务渠道同源发布。推动政务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站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归集、关联与企业和群众相关的电子证照、申请材料、事项办理等政务服务信息并形成相应目录清单,持续提高办事材料线上线下共享复用水平。


(四)推广移动政务服务。


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为重点,积极推进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加快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接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移动端服务资源,提供分级运营、协同联动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服务。制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引,明确功能定位、设计展现、应用接入、安全防护、运营保障等内容和要求,指导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集约建设、规范管理。加强对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的日常监管,强化注册认证、安全检测、安全加固、应用下载和使用推广等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两微一端”等政务新媒体优势,同时积极利用第三方平台不断拓展政务服务渠道,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四、推进公共支撑一体化,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一)统一网络支撑。


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原则上统一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构建,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的政务服务门户提供服务。拓展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满足业务量大、实时性高的政务服务应用需求。推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非涉密业务专网与电子政务外网对接整合。


(二)统一身份认证。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国家认证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积极稳妥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网上认证合作,为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及移动端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利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认证能力,按照标准建设完善可信凭证和单点登录系统,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在不同地区和部门平台重复注册验证等问题,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各地区各部门已建身份认证系统按照相关规范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


(三)统一电子印章。


制定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规范电子印章全流程管理,明确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应用基于商用密码的数字签名等技术,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权威、规范、可信的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制章系统制发电子印章。未建立电子印章用章系统的按照国家电子印章技术规范建立,已建电子印章用章系统的按照相关规范对接。


(四)统一电子证照。


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电子证照业务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上报电子证照目录数据。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通过电子印章用章系统加盖电子印章或加签数字签名,实现全国互信互认,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交材料、证明多等问题。


(五)统一数据共享。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国家人口、法人、信用、地理信息等基础资源库,对接国务院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满足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发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和数据交换通道的作用,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和提供服务,并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交换数据。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简化共享数据申请使用流程,满足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数据需求。落实数据提供方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保障数据供给,提高数据质量。除特殊情况外,国务院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不按要求与一体化平台共享数据的,中央财政不予经费保障。强化数据使用方责任,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数据安全。整合市场监管相关数据资源,推动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一网通享”。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据资源中心,汇聚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全国政务服务态势分析,为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提供大数据支撑。


五、推进综合保障一体化,确保平台运行安全平稳规范


(一)健全标准规范。


按照“急用先行、分类推进,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抓紧制定并不断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总体框架、数据、应用、运营、安全、管理等标准规范,指导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数据、流程等标准化,实现政务服务平台标准统一、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加强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宣传培训、应用推广和贯彻实施,总结推广平台建设经验做法和应用案例,定期对标准规范进行应用评估和修订完善,以标准化促进平台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规范化。


(二)加强安全保障。


强化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系统的风险防控能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切实保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平稳高效安全运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信息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加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明确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网络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保密审查制度,加强安全规划、安全建设、安全测评、容灾备份等保障。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分析,准确把握安全风险趋势,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及时通报、整改问题,化解安全风险。加强政务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定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应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密码技术产品加强身份认证和数据保护,优先采用安全可靠软硬件产品、系统和服务,以应用促进技术创新,带动产业发展,确保安全可控。加强网络安全保障队伍建设,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强化日常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完善运营管理。


按照统一运营管理要求,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分别建立运营管理系统,形成分级管理、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体系。加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力量,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优化运营工作流程,提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作为总枢纽的服务支撑能力。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整合运营资源,加强平台运营管理队伍建设,统一负责政务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推进“一套制度管理、一支队伍保障”。创新平台运营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社会机构运营优势,建立健全运营服务社会化机制,形成配备合理、稳定可持续的运营服务力量。


(四)强化咨询投诉。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办理”原则,形成上下覆盖、部门联动、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咨询投诉体系,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和推动解决政务服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咨询投诉系统提供在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等全流程咨询投诉服务,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同处理,通过受理咨询投诉不断完善平台功能、提升平台服务水平。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完善政务服务平台专业咨询投诉系统,与各类政务热线做好对接,对事项上线、政务办件、证照共享、结果送达等事项服务,开展全程监督、评价、投诉并及时反馈,实现群众诉求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咨询投诉系统做好与中国政府网咨询投诉功能的衔接。


(五)加强评估评价。


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上评估系统,建立政务服务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在线评估。同时,将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网络安全工作情况纳入评估指标体系,督促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网上评估评价系统,实时监测事项、办件、业务、用户等信息数据,接受申请办事的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评价,实现评估评价数据可视化展示与多维度对比分析,以评估评价强化常态化监督,实现全流程动态精准监督,促进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成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顶层设计、规划建设、组织推进、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建设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同时做好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的优势,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强化分工协作。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会同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要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级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业务由该部门负责办理,跨部门的政务服务业务由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同办理,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总体协调。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各地区各部门财政预算,做好经费统筹管理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三)完善法规制度。


抓紧制修订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急需的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同步推进现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加快完善配套政策,制定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数据共享、事项管理、业务协同、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管理制度,为平台建设管理提供法规制度支撑。


(四)加强培训交流。


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围绕业务应用、技术体系、运营管理、安全保障、标准规范等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日常沟通交流机制,以简报、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交流,总结成熟经验,加强推广应用。加强对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经验的宣传推广。针对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试点、区域试点,总结成熟经验,做好试点成果转化推广。


(五)加强督查考核。


建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督查考核机制,明确督查考核范围、周期和内容,实现督查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纳入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围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等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督查考核的导向作用,形成推进工作的良性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有关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展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组织推进和任务分工方案


国务院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组织推进和任务分工方案



为做好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和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上下协同,集中攻关,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形成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确保到2018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主体功能建设基本完成,通过试点示范实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到2019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框架初步形成;到2020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国务院部门数据实现共享,满足地方普遍性政务需求,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建成;到2022年底前,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二、组织推进


紧密结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统筹规划、标准先行,试点带动、迭代创新,统分结合、上下联动,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充分利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建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政务服务资源,推进数据共享和流程优化再造,坚持安全与应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扎实做好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


(一)成立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小组。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成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顶层设计、规划建设、组织推进、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承担协调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组织督促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任务落实。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建设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同时做好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工作。


(二)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国务院办公厅与各地区各部门形成紧密协作机制,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会同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政务服务流程不断优化;牵头对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要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级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三)加强日常运营管理。按照统一运营管理要求,建立形成分级管理、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体系。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的统筹协调,充实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力量,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优化运营工作流程,提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作为总枢纽的服务支撑能力。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整合运营资源,加强平台运营管理队伍建设,统一负责政务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推进“一套制度管理、一支队伍保障”。


三、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做好试点推进工作。


1.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开展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第一批试点省份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试点国务院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其他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成熟程度分批接入,2019年底前完成接入任务。(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2018年底前完成)


(二)规范政务服务事项。


2.编制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以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为重点,推动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在国家、省、市、县四级统一。(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协调各有关方面推进,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印发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底前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


3.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全面梳理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扶贫、公共法律服务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逐步推进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化。(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4.推进办事要件和办事指南标准化、规范化,在编制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理流程等信息要素。(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5.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库联通,推动实现一库汇聚、应上尽上。建立全国联动的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各区域、各层级、各渠道发布的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同步更新。(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实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试点地区、部门2018年底前完成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对接)


(三)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6.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推动证照、办事材料、数据资源共享互认。(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7.整合优化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事项办理流程,实现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四)融合线上线下服务。


8.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理状态等相关信息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实体大厅、政府网站和第三方互联网入口等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9.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逐步实现线上线下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站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2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2020年底前完成)


(五)推广移动政务服务。


10.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为重点,积极推进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11.加快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接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移动端服务资源,提供分级运营、协同联动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服务。(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12.制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引,明确功能定位、设计展现、应用接入、安全防护、运营保障等内容和要求,指导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集约建设、规范管理。(国务院办公厅牵头,2019年底前完成)


(六)统一网络支撑。


13.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原则上统一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构建,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的政务服务门户提供服务。(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14.拓展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推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非涉密业务专网与电子政务外网对接整合。(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七)统一身份认证。


15.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国家认证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16.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利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认证能力,按照标准建设完善可信凭证和单点登录系统,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在不同地区和部门平台重复注册验证等问题,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各地区各部门已建身份认证系统按照相关规范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八)统一电子印章。


17.应用基于商用密码的数字签名等技术,借鉴二代身份证等制发和管理经验,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权威、规范、可信的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办公厅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18.制定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规范电子印章全流程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牵头,2019年底前完成)


19.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制章系统制发电子印章。未建立电子印章用章系统的按照国家电子印章技术规范建立,已建电子印章用章系统的按照相关规范对接。(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九)统一电子证照。


20.借鉴二代身份证等制发和管理经验,建成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支撑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21.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电子证照业务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通过电子印章用章系统加盖电子印章或加签数字签名,实现全国互信互认。(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十)统一数据共享。


22.国家人口、法人、信用、地理信息等基础资源库和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专项领域国家重点信息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23.实现国务院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向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24.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提供服务。发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基础设施和数据交换通道作用,满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25.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据资源中心,汇聚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数据,开展全国政务服务态势分析,提供政务大数据服务。(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十一)健全标准规范。


26.制定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总体框架、数据、应用、运营、安全、管理等标准规范。加强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宣传培训、应用推广和贯彻实施,总结推广平台建设经验做法和应用案例。(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牵头,2018年9月底前印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统一数据共享等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2018年底前印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运营管理、数据分析等第二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国家标准委牵头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急需的基础性国家标准,2019年底前基本建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


(十二)加强安全保障。


27.建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28.制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加强政务大数据安全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十三)强化咨询投诉。


29.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完善政务服务平台专业咨询投诉系统,与各类政务热线做好对接,开展全程监督、评价、投诉并及时反馈。(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30.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咨询投诉系统,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同处理,形成上下覆盖、部门联动、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咨询投诉体系。(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十四)加强评估评价。


31.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上评估系统,建立政务服务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在线评估。建立完善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网上评估评价系统,以评估评价强化常态化监督。(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十五)完善法规制度。


32.制修订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急需的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档案局等相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十六)加强培训交流。


33.围绕业务应用、技术体系、运营管理、安全保障、标准规范等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加强对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经验的宣传推广。持续深入开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专项试点、区域试点,做好试点成果转化推广。(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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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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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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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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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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