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7-31
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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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扎实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各项工作,有效激发了创业创新活力,营造了更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双告知”工作落实不够到位,企业名称不够规范、新兴行业经营范围较难界定、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认识不够充分、窗口服务水平不够高等问题时有发生,企业登记注册工作面临新挑战、新要求。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推动“放管服”改革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开展,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有关改革举措

  各地要积极履职,认真落实改革举措,让企业享受到改革成果。一是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举措,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对于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要严格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对于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于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登记注册。二是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积极解决制约企业发展难点问题。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依法注册登记,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自由迁移设置障碍。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 设置前置审批条件。三是支持地方政府继续深化住所(经营场所)改革,便利大众创新创业。坚持便捷注册和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原则,分地区、分行业继续开展“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多样化改革探索,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四是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举措,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擅自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收资本数额、外方出资比例等标准。

  二、扎实做好“双告知”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总局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一是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加强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明确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各级审批部门和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并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调整情况,及时做好更新工作,确保“双告知”工作范围清晰、依据明确。二是要认真做好告知申请人工作,按照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妥善收取、保存、管理申请人的书面承诺。三是要坚持“登记部门告知”与“审批部门认领”相结合, 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推进各级部门对共享交换平台的利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双告知”审批事项联动核查、对账工作机制,确保相关审批部门对告知信息及时认领和有效反馈;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后续监管衔接协作的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切实做好企业名称登记工作

  各地要按照总局有关要求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依法纠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一是注意把握好鼓励创新与规范管理的尺度。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对国家行业分类尚未划分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可以根据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予以登记。二是注意掌握好企业自主与依法履职的界限。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要本着支持企业、服务发展的目的,充分尊重企业名称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利。但对于含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文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违背企业名称作为企业识别标识的基本功能,不以字、词或其组合作字号的,要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有关规定予以驳回或者纠正。三是注意处理好依法放权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各地要认真贯彻总局简政放权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同时,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企业名称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越权登记企业名称,不得未经授权登记应当由上级机关核准的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四、积极做好经营范围登记工作

  各地要主动适应新产业、新行业、新业态持续涌现的新情况,坚持“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贯彻落实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加强研究,有序做好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工作。一是对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或者大类表述直接核准企业经营范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申请人能够通过相关政策文件、专业文献等进行辅助证明的,可以予以核准。二是对于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批准文件进行规范。

  五、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各地要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通过优化注销流程、减少申请文件,深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的便利化。一是要加强对申请企业的形式审查和检索检查,确保企业符合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对于曾经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提出申请时已经被依法移出的企业,可以为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配合落实“去产能”任务,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提请简易注销的“僵尸企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二是要做好风险提示,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敦促有关企业信守承诺,在退出市场前,依法清结债权债务。三是要做好简易注销登记与普通注销登记的工作衔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或者被驳回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要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

  六、加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建设

  各地要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基本原则,坚持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着力提升窗口服务的现代化水平,打造标杆政务服务平台。一是要把规范管理摆在窗口建设的重要位置,落实首办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制度,建立窗口人员轮岗和长效管理机制,夯实窗口建设体制机制保障。二是要大力开展窗口作风建设,切实增强服务理念,通过加强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有效提高沟通协调和宣传引导能力。探索“咨询帮办制”,在窗口设立专门咨询帮办岗位,让群众少跑腿,引导群众办成事,以企业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不断提升窗口服务水平。三是要强化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窗口人员有效奖惩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注重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发服务热情,推动窗口工作开展。四是要做好窗口服务各项保障工作,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完善业务系统建设改造和窗口设施配备,缓解窗口工作压力,营造规范、便民、实用、美观的窗口环境。

  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总局企业注册局。

 工商总局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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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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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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