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 2019-12-13
文号:国发[2019]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国内外风险挑战增多,稳就业压力加大。为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底线思维,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发挥各级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发挥各级金融监管机构作用,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

  (三)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完善省际间信息沟通、收益分享等机制,鼓励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各类产业园区与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加强对接,及时掌握有转移意愿的企业清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实施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鼓励限购城市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培育国内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确保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研究适时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做大做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四、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担相关公共服务事务。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和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研究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明确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十三)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扩大就业见习规模,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企业开发更多见习岗位。


  五、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四)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实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

  (十五)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推进各地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启动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实施新职业开发计划,加大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开发力度,建立急需紧缺职业目录编制发布制度。


  六、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地区共享。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同步制定应对措施。

  (十八)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省级、国家级归集,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国公开发布。

  (十九)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对其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七、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二十)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采取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十一)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八、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二)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

  (二十三)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

  (二十四)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

  (二十五)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各地区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

  (二十六)完善舆论宣传引导机制。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选树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典型人物,发掘一批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城乡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及时开展表彰激励。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



国务院

2019年12月13日


推荐阅读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营业外收入和增值税申报表中减免金额比对不一致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营业外收入金额与增值税减免金额比对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源于申报表比对规则与实际账务处理的差异,以下是具体分析及应对建议: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

  1.申报表比对规则

  2025年第三季度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新增比对项,要求主表第16行“营业外收入”金额需≥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减征、免税、即征即退等收入额。这一规则旨在确保企业将增值税减免部分如实计入营业外收入,避免少申报收入。

image.png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减征试例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示例

  以季度销售额31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例:

  按3%计算应纳税额:31万×3% = 9300元;

  实际按1%征收:31万×1% = 3100元;

  减征2%部分:31万×2% = 6200元(体现于增值税申报表第16行)。

  3、企业所得税申报矛盾点

  会计处理现状:企业日常核算仅确认1%的应交增值税,未将减征的2%(6200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申报表要求:企业所得税主表第16行需≥6200元,否则系统提示“比对不通过”;

  •两难困境:

  (1)若补填6200元,导致主表与财务报表不一致;

  (2)若不填,则无法通过申报比对。

  4、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习惯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通常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并计算销售额,未将减征的2%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也没有按照3%做价税分离和开发票。

  例如,季度销售额31万元,按1%征收实际缴纳增值税3100元,减征2%部分(6200元)未在账务中单独体现,导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营业外收入为0,与增值税申报表的减征额不一致。

  假使季度没有超过30万,会计做账根据开的发票1%,也会做成减免的默认是1%,而不是3%,因为开发票的税率就是1%。

  二、比对不一致的影响

  ·申报受阻:系统比对不通过,提示“营业外收入金额小于增值税减征额”,无法完成申报。

  ·潜在合规风险:若强行修改账务或申报数据,可能引发后续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扣除限额计算错误,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申报不实。

  三、应对建议

  1.暂缓申报

  2025年10月申报期截至10月27日,建议暂不急于申报,此问题很多财务都在向省局反馈中,建议观察税务部门是否调整比对规则或发布进一步解释。

  2.关注政策动态

  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或当地税务机关的官方通知,等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衔接问题的明确指引。部分观点认为,税务机关可能优化比对规则,或允许企业按实际账务处理申报,同时附注说明增值税减免情况。

  3.与税务机关沟通

  若需尽快申报,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账务处理依据和政策文件,申请确认申报方式或申请临时调整比对规则。

  四、注意事项

  ·账务处理无需调整:目前账务处理符合实际业务和发票开具规则,无需为满足比对而强行将减征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以免影响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后续汇算清缴。

  ·保留相关资料:保存增值税申报表、发票、账务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五、针对此问题,账务处理更加详细的分析

0ccb3ee100ffc14ef75aa08027a2a00a_5b60583b0eac8cebd16ca2bae55952ac.jpg

根据税局发布的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的答复。价税分离给的也是按照1%

  假设,公司实际从客户那里价税合计一共收到101元以往一直以来的处理方式是:

  借:应收账款 10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专用)1

  这样做账没有问题,而且不含税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以对上开具的发票。

  但是按照目前系统的规则需要将账务改成如下:即需要按照3%做价税分离才可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01

  贷:主营业业务收入 101/1.03=98.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1/1.03*0.03=2.9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01/1.03*0.02=1,96

  贷;营业外收入1.96

  实际开发票是按照1%税率开具的这样做账将导致不含税收入等都不一致

  综上,该问题主要源于申报规则与实际操作的差异,建议企业耐心等待政策明确或与税务机关沟通解决,避免因申报调整引发其他风险。

275844e3dd4f4f1ef994549999186aa1_158a9a149d2d1c0d22bdb5588e8f196f.jpg

d10df769fbc0429f16df56088b65d159_94e609236ba63080beba5bc2617e9f93.jpg

575d00a381c6a17d0537337fad9fb00f_0f9ab9d4a0ce99b6e2b7a9ee19d4a71d.jpg

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ebc1895e0dd91caece64cb14ce9e775_e1a376d8fa802f6cce2f318128999341.jpg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合伙型私募创投基金实物分配退出,基金层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01、基金未减资的情况下,LP已分配本金后再转让份额,转让数量和金额应如何确定?例如,张三原持有份额1000万,已分配510万本金,是否仍可按1000万份额或900万份额对外转让?

  张三实际只剩490万份额权益,份额转让时应该实际持有的份额进行转让。

  建议先完成减资程序并办理工商变更。

  关于合格投资者问题,lp转让大部分份额后是否还是合格投资者,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是否利用了份额转让和收益分配去进行份额拆分,突破合格投资者界定,而非单纯看现在持有的基金的金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进行拆分或者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标的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

  02、合伙型私募创投基金实物分配退出,基金层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现行税法对合伙型私募基金进行实物分配未有直接规定,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进行实物分配,实质上属于股东身份及权益转让的行为,若该实物资产为股票,股票所有权发生改变,应当视同销售纳入“金融商品转让”的范畴,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若该实物资产为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范畴,不缴纳增值税。

  目前私募基金实物分配机制仍处于试点启动阶段,尚未建立成熟的配套税收制度,证监会发布的试点政策并未具体说明相关税务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