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19]117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财资[2019]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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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制度,现就编报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以下称《决算报告》)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告》。

  (二)《决算报告》基本填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汇总(合并)单位应全级次上报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企业。


  二、报送内容

  (一)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纸质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其中财务会计决算报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印制;电子数据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https://tybb.mof.gov.cn)实行网络报送,系统操作手册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专题栏目下载(http://zcgls.mof.gov.cn/zhuantilanmu/gyqicwxxgl)。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单位(企业),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下载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报送。

  1.中央部门报送内容包括:(1)封面、2019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中介机构对部门所属一级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电子文档,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

  2.中央管理企业报送内容包括:(1)封面、2019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集团母公司财企01-04表,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须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3)合并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合并及企业集团所属三级及三级以上子企业和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档,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

  3.省(区、市)财政厅(局)报送内容包括:(1)封面、2019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已完成统一报表平台二级部署的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通过本地统一报表平台采集、审核、汇总本地区各级单位(企业)数据并与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做数据同步,未完成二级部署的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可采用原方式报送。

  4.按照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要求,实行全口径报告汇总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数据。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金融企业在填报2019年度财务决算数据的同时,还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19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填报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撰写分析报告,与中央管理企业决算数据一并报送。相关报表登陆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任务/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5.厂办大集体决算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决算,由中央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组织。中央下放企业及地方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决算,由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二)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为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加强《决算报告》与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衔接,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公信力,确保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落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全面、如实报告本年国有资产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随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


  三、报送时间

  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区、市)财政厅(局)(以下称各单位)应于2020年4月底完成《决算报告》工作。财政部将于2020年5月上旬对全国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集中验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编报工作要求

  (一)准确界定《决算报告》报送范围,确保应报尽报。各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应严格依据编制说明中的有关要求,将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二)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一是要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决算报告》。

  二是对发行永续债、优先股等创新资本工具,企业要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确定其会计属性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对于各种资产证券化业务,企业应当在业务合规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等规定,确定基础资产能否终止确认(出表)。

  三是不得通过虚构交易、循环交易、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调节收入;不得通过公允价值计量、资产重分类及减值准备计提或转回等调节利润;不得通过擅自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滥用会计差错更正等方式调节利润。

  (三)切实加强数据分析应用,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供支撑。各报送单位应高度重视数据分析应用工作,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以及科学的分析方法,认真撰写相关分析材料,强化对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及所有者权益变动等情况分析,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四)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决算工作有序推进。对于《决算报告》中的人力资源、专利情况、环保等非财务指标,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投资、规划、薪酬等部门与财务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确保决算工作有序推进。

  (五)确保审计独立性,规范审计相关工作。企业要规范审计机构的聘用管理,及时更换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审计机构,同时与审计机构建立规范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审计工作。企业不得干涉审计机构合法、合规的执业行为,不得要求审计机构出具指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确保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惩数字造假。财政部将通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因数字造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彻查严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审查调查。


  财政部将对各单位决算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并通报。

  联系方式:电话010-68552420 68552419 68552797

  传真010-68552882

  邮箱czbgzysc 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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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关于人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

《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意大利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以及就生产性活动征收的地方税,无论这些税是否通过源泉扣缴的方式征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

(一)税率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对于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三年期及以上的用于投资 项目的贷款利息,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8%;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二)免税规定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利息,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该国免税:一是利息支付人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地方当局;二是利息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公共机构,或由缔约国另一方全资拥有的任何机构,或者支付利息的贷款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公共机构或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全资拥有的任何机构担保或保险。同时,《协定》在议定书中明确了适用上述利息免税规定的“任何公共机构或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全资拥有的任何机构”范围。《协定》还规定,发生于意大利而支付给作为中国居民的受益所有人的利息,当债券发行人是意大利银行、意大利存贷款银行(CDP)、外贸保险服务公司(Sace)或对外投资促进公司(Simest)时,应免于征收意大利税收。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对于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软件、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或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程序,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对于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调整数额的10%,该项“调整数额”是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0%。

七、关于财产收益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该股份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12个月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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