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需要关注的五个成本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发文时间:2020-12-21
作者:赵小红
来源:亿企赢17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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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年末这个时候,财务人员总会因为一些成本费用发票问题被困扰,小编为大家梳理了五个常见问题:


  问题一:关于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必须要取得发票入账的问题


  小伙伴们的讨论截图如下:关于贷款利息支出,有些财务小伙伴去咨询银行了,银行说没有发票,另外有的小伙伴说了,哪里有文件说用银行回单不能税前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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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关于贷款利息支出必须要发票入账吗?


  解析:结论是肯定的。一直以来,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利息和手续费都是根据银行扣款回单入账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也基本默认了这一事实。营改增后,金融业也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支出项目,一般都要求凭借增值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的贷款利息支出仅用银行回单入账并进行了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在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称,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利息支出应取得发票(取得普票即可,专票的话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否则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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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对于银行转账手续费支出,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二:关于分割单入账的问题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政策规定,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能用分割单入账税前扣除。


  例如:集团总部召集子公司开会,住宿费、会议费等的发票均开具给母公司,但款项需要分摊到各个子公司,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可以用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三: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是否必须要发票扣除?


  解析:企业之间业务合作,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由于业务未发生产生的违约金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能开具发票。支付方可以凭借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含赔偿协议条款或签订赔偿的补充协议)、付款方的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据等相关资料入账并可以进行税前扣除,无需发票税前扣除。


  问题四:仅仅凭借审计报告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某公司于2020年年初购入固定资产,由于对方没有开具发票,该公司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该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入账,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请问计提的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解析:从会计核算上说,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按照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提取折旧;但根据税法规定,发票作为一种原始凭证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没有发票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允许计提折旧,也就是说会计核算上应该计提折旧,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例外情形举例:A公司购买南京大丰公司二手生产线设备,只取得了收据,没有发票,现在大丰公司已经破产,A公司购买的二手设备的折旧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解析: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A公司已经取得了大丰公司的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并且购买设备的时候有相应的合同或者协议,并且A公司能够提供购买该二手生产线设备的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则可以凭收据入账,计提的折旧不用纳税调增。


  问题五:关于跨期发票税前扣除问题


  解析:年底了,财务应在年底结账之前通知全体员工及时报销入账,隶属于2020年期间的成本费用应在2020年入账,哪怕暂时没有收到发票,成本费用发生了财务上该入账也要入账,汇算清缴之前把发票拿来即可。如果该笔成本费用发生了,但是财务不知道,当年没有入账的情况下,次年根据发票入账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调整发生年度即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如果费用金额特别小仅为几百或者几千的费用,对当期的损益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按照重要性的原则,实践中小编个人认为计入报销当期的话,问题也不大,当然,这样处理不是很规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016年3月的知识——


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常见的九大误区!


一、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成本费用就可扣除


企业会计处理必须符合权责发生制,很多费用税前扣除规则上却是要求收付实现制的。下面这六项费用,不是企业计提了费用就可以扣除,还要实际支付才可以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2.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3.企业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4.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6.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保险费。


二、有发票才可以扣除


税务机关以票控税这点没错,但是除了发票之外还有很多企业内外部合法凭证可以税前扣除。如单位内部制作的工资发放表表、月折旧摊销表、银行利息单、财政及行政事业单位收据等,只要这些单据合规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三、营业外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营业外收支不属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大多数不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这几项是可以扣除的:营业外支出中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会计利润12%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和债务重组损失、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等。


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常见的九大误区!


四、缩短折旧年限而多提的折旧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举个例子,某企业2015年末对电脑的使用寿命由5年改为3年,造成缩短折旧年限而多提的折旧费。根据税法规定,只要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的。


五、按照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股权激励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依照证监会要求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因为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都会在发行时设定一定条件的,有实现不了的可能性,行权时点也会随着股市也经常变化,这种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是不允许当期就可以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六、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免税和不征税收入要分清,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不可扣除,但是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常见的九大误区!


七、预提的费用不可以扣除


预提的费用强调的是今后可能发生,但现时尚未发生,大多数预提费用是不符合税前扣除原则的,要等到实际发生时才能按规定扣除。但房地产企业有四项成本费用预提的可以扣除: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四)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八、向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医药费、疗养费可以税前扣除


虽然离退休职工曾为企业效力过,但由于离退休人员已经进入社会化统筹了,企业向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医药费、疗养费就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九、企业发票标明所购物品为礼品,此项开支应列入业务招待费


这是很多会计的第一印象,礼品就得计入业务招待费。这要从的用途来看,如果只是送给个别客户或者个人就属于业务招待费,公司购买礼品看望公司生病员工,计入职工福利费即可,给公司客户赠送印有公司logo的礼品,则计入业务宣传费较合适。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  作者:刘庆良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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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