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的个税谁来代扣
发文时间:2020-12-15
作者:沈红丽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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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是近年来兴起的新职业,当网络主播通过经纪公司与直播平台展开合作,其报酬所得是否因由经纪公司支付,就由经纪公司代扣缴税款?这需要确定三方之间实质上是什么法律关系。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遇到一个颇具挑战性的新问题,就是某网络主播的个人所得税究竟应由经纪公司还是由直播平台代扣?该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最终将直播平台认定为扣缴义务人。


  主播不直接与平台签约


  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家主营手机游戏直播业务的娱乐公司,旗下有自主研发的网络直播平台,收入主要来源于平台用户充值、商务合作等,成本主要是委托技术研发服务、主播服务费用、商务合作费用等,主要涉及用户与主播两类人群。


  用户在平台注册获取ID后,即可通过微信等渠道充值,充值后人民币转化为虚拟的用户平台币,二者间按一定的比例兑换。充值后,用户可用用户平台币购买直播间的礼物,若用户平台币打赏给主播,便转化为主播平台币。


  平台主播有主播平台币和主播人民币两个虚拟账户,用户打赏会归集至主播平台币,主播可在规定时间内将主播平台币转化为主播人民币。签约主播除收到用户打赏外,直播达到一定进度,还会获得平台发放的签约底薪,由后台于次月初打入主播人民币账户。当该账户中可提现金额超过一定额度时,主播可在次月初提出提现申请。平台对主播提现申请审核后,先与主播的经纪公司结算,按比例与经纪公司分成,再由经纪公司将款打至主播个人账户。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判断扣缴义务人的关键在于,确定直播行为中主播所获收入的支付方是谁。


  检查人员通过调查发现,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了主播经纪合同、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等,平台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了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作框架协议、游戏解说独家签约协议书、音乐人独家合作协议等,由经纪公司推荐主播。这些协议显出形似劳务派遣关系的架构,但检查人员梳理协议内容发现,主播与经纪公司约定了游戏解说视频和音频的各项权利,以及权益自生成之日起属非合同当事人的平台所有,主播实际所得与协议约定相差甚大。


  三方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抑或是其他关系?对此检查组、经纪公司都有不同意见。而弄清这一点,才能明确他们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确定谁是扣缴义务人。


  主播收入谁来代扣税款


  通过数据比对,检查组选取涉及款项金额较大的两家经纪公司展开外围调查,发现两家公司都从未对平台所转入劳务报酬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也未曾为主播缴纳过社保费用。经纪公司声明,有关协议均由平台提供,自己只是负责按平台要求盖章后寄给平台及主播。看来,经纪公司很可能并非从事劳务或行纪业务,只是代为发放主播劳务报酬。


  进一步检查经纪公司的财务报告、账册凭证,检查人员确定,经纪公司的业务实质就是根据平台提供应发工资的人员、金额,制作代发工资清单,将平台汇入的劳务费分别打入各主播的银行账户,收取代发工资总额约2%的服务费,后根据平台打款金额开具发票。


  由此,检查人员推断,有关主播的所得其实由平台确定并发放,故扣缴义务人应为平台。有关专业人士分析此案给出了三点意见:有权确定支付对象和支付金额的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目应定性为劳务,故需判断主播实质上是为谁提供服务,为谁取得收入;判断主播从何处取得收入。对照本案,平台从根本上决定着主播的所得,主播事实上也在为平台提供服务,稽查部门最终将本案中的扣缴义务人确定为平台,依法对其补扣缴个人所得税500余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三方主体只是营造了劳务派遣关系的表象,根本不符合劳务派遣的法律要求。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中,必有两方缔结劳动关系。而在本案中,无论是平台还是经纪公司,均不符合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主播作为提供劳动者,未享受到任何一家单位提供的劳动保障和休假、社保等基础性权益保障。


  司法实践反映问题的复杂性


  网络直播形式多样,不同直播方式下,主播收益来源不同,税收法律关系可能随之发生变化。本案中的协议就包括对直播行为的基础性约定、对主播的商业包装和推广等约定,定性直播协议的税务法律关系,需要灵活精准地把握主体间的关系。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涉及直播行业的司法裁判出现,如(2019)豫08民终2903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网络直播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协议不仅包含关于直播安排的约定,还包括公司对主播的商业运作、包装、推广等多方面内容,而且各部分内容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构成双方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并非劳动合同,亦非行纪合同、劳务合同等典型性合同,而是新类型的综合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应确认合作协议有效。”


  判决书中所提到的综合性合同并非第一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第五部分“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关于演出安排的条款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而是综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代理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孤立地对演出安排条款适用单方解除规则。”


  和艺人需要接受演艺公司管理的演艺行为类似,主播的直播行为一定程度也受平台的约束,但其对核心直播内容一定程度上有部分选择的自由。此外,在实际所得中,主播部分收入来自观众打赏,其在经济上并不绝对地从属于平台。因此,如同前述判决书所指出的,“由于直播行业竞争的特殊性,公司因管理需要对主播权利义务进行限制的约定符合行业惯例,不能就此认定公司对主播实施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主播虽有直播时长的约束,但其可以自行安排直播的时间和地点,劳动力并不受公司控制,双方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而应被认为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要精准判定网络直播协议的合同属性,还需看其具体法律事实所反映的内容,不能仅通过合同形式加以定性。如果事实指向突破典型合同类型,仍需以“是否符合双方意思自治”为核心判断合同效力。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12月15日B3版


  作者:沈红丽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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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票巨变!《规范开具发票操作指南》和《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指引》

近期,众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代理记账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在开具发票时,系统频繁提示“系统未检测到您与购买方存在有效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请报送后开具”或询问“是否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品目?”。这并非系统故障,而是国家税务总局系统11月底升级,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推行信用评价体系而实施的重要举措。

  为何会出现这些开票阻断和提示?

  根本原因在于政策落地和信用体系建设。

  政策依据+税务技术升级: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七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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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技术封堵漏洞:

       11月底税务系统升级后,系统建立了硬性的“前馈控制”机制:在开具特定品目发票前,系统会强制校验是否存在已报送的对应服务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法开票,从技术上杜绝了不规范行为。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包括:

  (一)纳税申报代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务合规计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税务代理。

  注意: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违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类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3、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的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入电子税务局页面,选择【企业业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密码,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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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发票开具页面

  登录后,进入【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点击【蓝字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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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后,点击【立即开具】,可选择开具“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选择票类”可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选择后点击【确定】,跳转至提示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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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开票单位

  选择已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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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开票信息

  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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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开具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输入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填写完整开票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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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操作指引

  01如何报送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报送协议要素信息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和委托方发起两种方式。

  (1)若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新增”,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定”新增一条协议信息。点击“导入”,下载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完整后再选择文件进行清单导入,可批量导入协议信息。勾选需提交的协议,点击“提交”完成协议报送。

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注意:若服务项目包含“纳税申报代理”或“其他税务事项代理”,还需委托方确认才能完成协议采集。委托方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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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最多可同时报送30条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2)若由委托方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实名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我的代理机构”-“新增”。再次点击“新增”,根据业务实际填写委托服务项目,如“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对应添加服务大类、服务中类、功能权限及服务人员,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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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image.pngimage.png

02变更或终止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变更或终止协议。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编辑”变更协议信息。勾选想终止企业信息,点击“终止”终止协议。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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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醒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热点问答

  Q:在批量采集协议要素模块提交导入的清册后,显示“部分信息导入失败”,是什么原因?

  A:提交清册后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在表格中填写信息时更改了表格的格式,如粘贴复制时带格式粘贴,改变单元格下拉选项里的内容等,因此填写该表格时务必注意不得改变原有表格的格式及选项内容。

  Q:报送协议后在办税进度查询里显示导入失败并提示“与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有效的服务协议”,是什么原因?

  A: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新协议服务时间与以往导入的旧协议服务时间存在重叠,即新导入的协议服务时间起应在旧协议服务时间止之后,如旧协议服务时间为“2022-01-01至2023-01-01”,新协议服务时间起应为“2023-01-02”或之后。

  Q:之前报送了协议要素信息,但是有一些客户我已经不做了,协议要素怎么取消?

  A:协议要素信息在协议的服务期限到期后会自动终止,无需额外操作,若在未到期前停止服务,可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中选择相应协议要素信息进行终止操作。

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