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监字[2015]9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6-30
文号:工商企监字[201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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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即将结束。为加强对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今年企业年报公示结束后,在全国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及对象

(一)抽查时间:201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二)抽查对象:

1.2015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3和2014年度年报信息(2014年成立的企业已经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2.今年以来,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8号)要求,已经被抽查的企业可以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3.按照《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字[2015]14号)和《关于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企监字[2015]29号)要求,先期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的地区,抽取比例可相应减少,试点过程中已经被抽查的企业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二、抽查内容

(一)企业报送并公示的2013和2014年度年报信息。年报信息中,企业选择不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也应当作为抽查内容。

(二)被抽查到的企业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示即时信息的情况同时进行检查。

(三)其他需要抽查的内容可由省级工商局统一规定一并实施。

三、抽查方式

(一)抽查中要坚持随机性原则。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抽查企业名单,确保抽查工作的公平公正。总局组织开发了离线式企业抽取(摇号)系统,需要使用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本地安装部署,具体事宜可联系总局企业监管局和信息中心。

(二)要积极探索检查人员随机承担检查任务的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辖区内每个地级市选择1个区(县)探索推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机制;各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辖区内不少于1/3的区(县)探索推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机制。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确定推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机制的区(县)名单后,及时上报总局。

(三)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9号)要求,针对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不同方式进行。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不断提高抽查效能。

(四)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可以通过对照企业提交的材料、网站等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工商部门掌握的登记备案等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信息进行核实,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不同方式取得的对照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说明,并综合考虑不同对照信息的统计口径差异及该项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影响,确定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抽查结果的处理

(一)抽查结束后,要将抽查结果按照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载企业名下。

(二)经检查发现企业公示的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抽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把握

(一)2015年6月30日24点,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结束后,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关闭公示系统企业年报公示的修改功能,但保留企业年报公示功能。

(二)2015年6月30日24点前未年报的企业一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补报年报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年报信息进行检查。

(三)抽查中,通过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或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不存在该企业,或经向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应当认定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年报抽查是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年报抽查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严密组织实施。要加强对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必要时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对下级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总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的抽查工作进行督查。

(二)要加大年报抽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要组织新闻发布、抽查现场直播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特别是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扩大年报抽查工作的社会知悉度和影响力。要把年报抽查实施与宣传工作有机结合,在加强宣传的基础上开展抽查,在抽查实施中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年报抽查在保证企业公示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强化社会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

(三)要做好年报抽查结果的信息共享工作。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抽查结果的同时,也要将抽查结果通过数据接口或其他方式及时传送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进一步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为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奠定基础。

(四)要加强年报抽查工作的经费保障。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年报抽查专项经费,积极推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抽查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五)抽查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年报抽查工作经验,做好年报抽查情况汇总工作,于10月30日前将抽查工作总结及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后)上报总局。

  工商总局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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