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5]20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0-30
文号:财库[2015]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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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新旧制度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2015年年终结账采用按原制度办理年终转账和结账,按新制度记入新账的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二)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5年年终转账后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6年1月1日的新账。

    3. 2015年年度终了后,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相关资产、债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5年12月20日前向财政总预算会计提供核算反映股权、债权、债务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调整,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务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国库存款”科目中的存款余额按是否实行国库现金管理区分,属于实行国库现金管理的,转入“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其他的转入“国库存款”科目。

    将原“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中的存款余额转入“其他财政存款”科目。采用原“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核算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的,应将原“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的部分,转入“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

    2.往来款项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应对原“暂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借出款项的部分,转入“借出款项”科目;其他部分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原“与下级往来”科目余额转入“与下级往来”科目。对原“待处理财政周转金”按规定程序报经核销后仍有余额的,将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3.其他流动资产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有价证券”科目;将原“在途款”科目余额转入“在途款”科目;对原“预拨经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符合新制度预拨经费规定的余额转入“预拨经费”科目,将其中不符合新制度预拨经费规定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4.主权外债相关债权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债务管理部门应对主权外债相关债权进行梳理,区分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部分的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费用以及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部分,并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原“借出外债”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收本金”明细科目,属于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借方;将原“应收外债利息”、“应收外债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同时,应按照转入“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资产基金”科目下的“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明细科目的贷方。

    5.待发国债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待发国债”科目余额转入“待发国债”科目。

    (二)负债类。

    1.往来款项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应对原“暂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的部分,转入“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科目;将属于应付代管资金的部分,转入“应付代管资金”科目;其他的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原“与上级往来”科目余额转入“与上级往来”科目。

  2.主权外债相关债务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债务管理部门应对主权外债相关债务进行梳理,区分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部分的应付本金、应付利息、应付费用以及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部分,并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原“借入外债”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借入款项”科目下的“应付本金”明细科目,属于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将原“应付外债利息”、“应付外债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借入款项”科目下的“应付利息”明细科目。同时,还应按照转入“借入款项”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下的“借入款项”明细科目的借方。按照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的借方。

    省级以下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原“借入外债”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付本金”明细科目,属于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将原“应付外债利息”、“应付外债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付利息”明细科目。同时,应按照转入“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下的“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明细科目的借方。按照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的借方。

    (三)净资产类。

    1.各项结余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预算结余”科目余额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将原“基金预算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将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余额转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将原“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余额转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将原“专用基金结余”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

    2.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3.预算周转金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预算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周转金”科目。

    (四)收入支出类。

    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应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6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如有其他原账科目余额,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转入新账中相应的科目。新账中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一)资产类。

    1.关于原未入账的债权资产。

    新旧转账时,债务管理部门应当于2015年12月20日前,对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进行梳理,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确认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借记“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2)借记“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2.关于原未入账的股权资产。

    新旧转账时,根据管理条件和管理需要,股权管理部门应当于2015年12月20日前,对股权投资和应收股利进行梳理,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股权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股权投资和应收股利,确认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借记“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股利”科目。

    (二)负债类。

    新旧转账时,债务管理部门应当于2015年12月20日前,对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进行梳理,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确认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短期政府债券”科目,贷记“应付短期政府债券”科目。

    2.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科目,贷记“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科目。

    3.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借入款项”科目,贷记“借入款项”科目。

    4.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贷记“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5.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贷记“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6.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其他负债”科目,贷记“其他负债”科目。

    财政总预算会计如有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

    四、会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2016年度总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6年的月度、年度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通过原“暂付款”、“暂存款”科目核算的国债转贷相关业务,自2016年1月1日起,改为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通过原“暂存款”科目核算的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相关业务,自2016年1月 1日起,改为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三)尚未清理完毕的专项支出财政专户资金,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在清理期内,相应资金收支通过“专用基金收入”、“专用基金支出”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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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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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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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