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09]157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12-07
文号:财库[2009]1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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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9]39号)有关要求,现将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

  2010年,各中央部门要按照国发[2009]39号文件关于“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继续大力推进和深化财政国库各项改革,细化预算执行管理,全面提高财政财务管理约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一步扩大改革级次和范围,实现所有中央预算单位和所有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山支付;健全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将中央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实施动态监控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简化相关业务流程,加强用款计划管理,不断提高用款计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继续深化公务卡改革,将改革推进至所有二级、三级预算单位和具备条件的三级以下预算单位,推行跨行办理公务卡业务,研究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切实加强预算单位结余资金、银行账户、往来资金、会计核算和资金安全等财务管理工作。

  二、推进预算执行细化管理

  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全面推进预算执行细化管理。所有中央部门自2010年开始要将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分开执行;财政部确定的试点部门还要将项目支出执行到预算项目(相关事项财政部另行通知)。

  (一)调整相关凭证格式和项目编码。预算执行细化后,在范围划分、用款计划和资金支付等业务涉及的有关凭证中,相应增加“预算来源”、“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等内容。其中,“预算来源”,分为“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项目编码”从2010年开始统一使用预算项目编码(10位)。相关凭证格式调整的具体事宜,财政部将另行发文通知。

  (二)用款计划管理。各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区分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分别编报用款计划。其中,上年结余除计划调整时需编报调整用款计划外,其余情形不需再编报用款计划;当年预算用款计划中,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按照预算项目编报,其余按预算科目编报。

  (三)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各中央部门应当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区分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分别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其中,项目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原则上按照预算项目编报,基本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按预算科目编报。

  (四)财政授权支付管理。各中央部门应当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区分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分别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其中,试点部门2010年当年预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执行到预算项目,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编码相应由原12位调整为23位,编码顺序为:预算管理类型(1位)、功能分类科目(7位)、经济分类科目(3位)、支出类型(1位)、预算来源(1位)、项目编码(10位);代理银行对项目支出按规定的财政授权支付编码体系进行自动校验。试点部门结余资金、非试点部门所有财政资金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2010年暂按预算科目执行,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编码相应由原12位调整为13位,即在现有12位编码之后增加预算来源(1位)。

  (五)公务卡管理。预算执行细化后,各公务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抓紧做好公务卡支持系统、动态监控信息反馈接口等相关升级改造工作,其中,“还款明细表”中增加“预算来源”、“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还款汇总表”中增加“预算来源”。试点部门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时,需要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增加录入“预算来源”、“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等信息,非试点部门暂只增加录入“预算来源”。

  为方便公务卡报销还款,减少预算单位工作量,试点部门办理项目支出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填写23位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编码时,10位预算项目编码全部填“0”,用途填“公务卡还款”;非试点部门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时,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按第(四)款有关要求填写。

  (六)单位会计账务处理。预算执行细化后,预算单位会计账务处理原则上保持不变,预算单位可通过设置辅助账等方式将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分开反映。

  (七)年终结余资金处理。各中央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全部按照预算科目结转,其中结余资金核定批复、恢复比例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扎实做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工作

  (一)支付方式与范围划分标准。2010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采购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移民征地拆迁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支出,不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二级基层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基本支出中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物品、服务等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特别紧急支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

        (二)范围划分建议表报送。各中央部门应于2009年12月10日前根据“二上”预算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以司局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部门)2010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附件1)、《*****(部门)2010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一般预算资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和《*****(部门)2010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府性基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报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备案。2010年正式预算批复前,根据“二上”预算数及报送备案的范围划分建议表编报用款计划。其中,汇总建议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汇总填报;明细建议表按照项级科目分基层预算单位填报,其中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要填报到预算项目。

  2010年部门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各中央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数调整划分范围情况,并按“二上”预算数范围划分的报文格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重新调整报送《汇总建议表》和相关明细建议表。

  (三)范围划分建议表审核批复。收到各中央部门报送的范围划分建议表后,财政部对范围划分建议表的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同时进行审核。其中,对于电子信息,财政部将通过财政国库外围平台系统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校验。检验未通过的,财政部将根据信息系统提示的错误原因,通知中央部门进行调整后重新上报,直至校验成功。

     财政部在成功接收并审核同意中央部门按部门预算数报送的范围划分建议表(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建议表》和相关明细建议表以“财办库”形式批复。

       (四)有关调整事项处理。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调整预算的,应按调整预算确定的资金支付方式编报用款计划。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支付方式和范围的,预算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调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2010年推进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业务调整内容较多,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即业务培训和政策解释,确保相关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新业务,顺利做好各项工作衔接;要高度重视涉密资金管理,并严格按有关要求做好涉密资金管理各项工作。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抓紧做好系统修改调整和业务培训等工作,为顺利实施预算执行细化管理提供保障。

  (二)财政部拨付有关代编预算中央企业的财政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位不需要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以及项目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仍由企业通过“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系统7.0”自行编报。

  (三)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范围划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确保用款计划编报和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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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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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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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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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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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