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般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到2017年有账外经营100万,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但2017年至今仍未取得对应账外经营业务进项发票,现供应商补开进项发票,取得的进项税额可否抵减偷税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规定:“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


  因此,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前,能按税务机关要求在法定的时限内提供合法有效的进项抵扣凭证的,帐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纳税人应当提供拒不提供或不能如实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影响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因税控设备损坏等原因重新购买税控设备,是否可以享受全额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纳税人因税控设备损坏等原因重新购买税控设备不属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不可全额抵减,但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可以享受全额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收购发票的开具规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九条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


  (二)“销售方”的“名称”栏填写销售方的姓名,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由收购单位确认并承担责任;“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地址、电话”栏和“开户行及账号”栏如实填写。


  (三)“开具日期”栏填写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收购的货物名称,属于农业产品的,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五)“单价”栏填写收购货物价格,不包含收购单位另行发生并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中介费等杂费。


  (六)按销售方逐笔开具,当日同一销售方可汇总开具,不得按多个销售方汇总开具;单笔收购金额5千元或当月累计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将销售方身份证影印件存档并列入固定收购对象名册。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属于不按规定开具。”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9月1日后,选择纳入蔬菜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要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产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6号)的规定:“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不含厦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和活性炭(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


  五、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福建省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附件1)、《福建省活性炭扣除标准》(附件2)所列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


  因此,选择纳入蔬菜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的计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一般纳税人销售频振式杀虫灯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现对部分产品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频振式杀虫灯是采用特定波长范围的光源,诱集并有效杀灭昆虫的装置。一般由高压电网、发光灯管、风雨帽、接虫盘和接虫袋等组成,诱集光源波长范围应覆盖(320-680)nm。”


  二、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三、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频振式杀虫灯符合上述条件的适用9%增值税税率。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970971972973974975976977978979980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