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养猪应如何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第四条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98号)第六条规定:“达到以下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畜禽标识代码(同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规模养殖场:猪存栏2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9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的头、羽数÷污染当量值

 

  ……”

 

  因此,猪存栏250头以上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如果养殖场纳税人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有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的,按其监测数据计算;在国家暂未出台相关行业的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方法之前,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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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在境内签订财产租赁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因此,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在境内签订财产租赁服务合同,境内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未在境内注册设立的境外企业如在境内有机构场所,需要缴纳印花税;如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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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社员种植的花苗再销售,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花卉种植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社员种植的花苗再销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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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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