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在何时申报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答疑纳税人在济南工作,没有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租金怎么扣?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答疑个人租赁他人转租的住房,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租金支出》中的出租方信息时,填写房主信息还是转租人信息?
应填写与该承租方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出租人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答疑个人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但是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放款晚了三个月,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首次还款日期”时,应填写实际还款日期还是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的规定,“首次还款日期”应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答疑丈夫在济南市历下区工作,妻子在章丘区工作,夫妻双方在济南无住房,各自租房居住,请问双方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吗?
只能由一方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答疑个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在父母家居住,与父母签订了租赁合同且支付租金,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因此,满足政策规定条件即可扣除。
答疑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能否选择其中一套房子,由双方分别按照50%的比例扣除?
不可以,只能由该套住房的购买方按照100%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答疑子女已经年满15岁但是因为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接受教育,请问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因此,该情况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扣除条件,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疑个人未取得综合所得收入,取得的经营所得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答疑纳税人是否需要为闲置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因此,纳税人需要为闲置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企业将房产出租给学校,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因此,企业将房产出租给学校,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学校自有、自用的房产,不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农村居民使用的车辆是否可以免征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因此,只有同时满足农村居民以及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两个条件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才可以免征车船税。
答疑与酒店签订住宿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住宿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答疑财产质押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因此,质押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答疑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是否可以免征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因此,上述文件中印花税的免征范围要求与改造安置住房直接相关,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不可以免征。
答疑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导致停产,是否可以减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
(四)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范围。”
因此,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导致停产,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减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答疑国有企业取得非财政部门拨付的事业经费用于自建自用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因此,国有企业自建自用房产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免征范围,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疑企业出租在城市中心地段的农田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因此,企业出租在城市中心地段的农田用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纳税人在承租的土地上自建了不动产,从价计征房产税时,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土地租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纳税人承租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房产原值不包含土地租金。
答疑从价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房产所支付的税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因此,从价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房产所支付的税款应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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