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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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个人所得税法中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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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扣缴义务人应于何时预扣或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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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一、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新政策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国家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针对上述政策中的第三项,云南省的配套政策为: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


二、小微企业享受税收减免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小微企业享受政府减免的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项税费,不符合政府补助的含义,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按照上述原则,小微企业只需计算并确认减免后应缴纳的税费,享受减免的税费不需用专门作会计处理。


但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按照这个规定,我们需要把小微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单独计算出来,并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二)具体会计处理举例

假设云南兴盛商贸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且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19年1-4季度营业收入、利润情况以及纳税和享受税收减免情况如下表:

图片1.png

根据上表,云南兴盛商贸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对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免征增值税,需计提增值税并进行会计处理,以一季度为例,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20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

  贷: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 6000


2.对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无需进行计提,也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3.对四季度的增值税业务,按正常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4.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四季度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计提缴纳的税法进行会计处理,享受减免的部分不作处理,不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以四季度为例,计提税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651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79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186


借:所得税费用 3100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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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涉及到增值税预交税款及开具发票纳税问题,请问如何理解房地产企业预售款?能给出相应税收文件出处么?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如何确定?签合同还是交付呢?有具体税务文件么?

一、预售款就是指房屋没有完工之前与客没有户签订预售合同所收到的款项,请按照合同法中关于预售合同的规定来理解。
二、根据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现行对于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未有明确规定,工作中通常掌握为开具结算发票或交付商品房熟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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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成立分公司在注册地的税务局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同市的,跨市的,跨省的,分别如何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交纳。有哪些相关文件规定。增值税发票只能在注册地开具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五证”合一后,成立分公司在注册地的工商部门登记后,税务局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
三、如果分公司登记为增值税独立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在分公司注册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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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1:所有的企业纳税人都需要年度汇算清缴吗 ? 2:所有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要汇算清缴吗?3:纳税信用等级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吗?4: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否分 查账征收 和 核定征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因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其他纳税人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需要汇算清缴。
三、纳税信用等级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四、个体工商户和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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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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