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促销用的赠品,会计分录怎么做?
发文时间:2020-06-1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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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赠品的会计分录做法如下:


1、在购进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XX商品


借:库存商品--赠品(成本价)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实际付款)


2、销售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


借:现金等贷:主营业务收入--XX商品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XX商品


3、如果销售赠品时,


借:现金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赠品


4、如果送出赠品


借:营业费用


因为按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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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二)项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处理规则有所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关于会员费的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因此企业不需要一次性全额计入收入,而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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