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促销用的赠品,会计分录怎么做?
发文时间:2020-06-1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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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赠品的会计分录做法如下:


1、在购进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XX商品


借:库存商品--赠品(成本价)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实际付款)


2、销售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


借:现金等贷:主营业务收入--XX商品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XX商品


3、如果销售赠品时,


借:现金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赠品


4、如果送出赠品


借:营业费用


因为按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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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双十一”,电商促销莫忘涉税问题

 2021年的“双十一”如火如荼,预付定金,跨店满300减40、满200减25,免进口关税……复杂的促销活动不仅忙坏了消费者,也为电商的财税处理带来了挑战。为了方便相关企业掌握,笔者对商家可能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总结,以供参考。


  定金何时纳税


  案例1


  甲公司是淘宝上的一家电商,参与了预售活动,从10月20日零点开始陆续收到买家支付的定金,收到定金后是否需要立即确认收入?


  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预售行为本质上是以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根据淘宝规则,买家在11月支付尾款,除特殊货物外,商家应在收到全款发货后确认增值税收入。


  跨店满减如何确认收入


  案例2


  乙公司参与了跨店满300减30的活动,同时还为店铺会员提供50元无门槛优惠券,因此一件原价300元的产品,买家仅需支付220元。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确认收入?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商家在开展满减活动时,应规范发票开具,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金额栏分别注明,并按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


  营销活动关注哪些涉税问题


  案例3


  为吸引流量,丙公司推出了两种营销活动——关注店铺抽奖送热销商品和直播间送现金红包。举办这些活动需要关注哪些涉税问题?


  分析:上述活动需关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具体来说,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开展抽奖送礼品活动,商家须缴纳增值税,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礼品移送当天。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开展抽奖送礼品活动,商家还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照礼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因此,商家赠送的礼品、现金红包均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跨境电商如何纳税


  案例4


  丁公司是一家跨境电商企业,主营韩国、日本化妆品零售进口,经常有买家咨询商品是否含税、谁来缴税等问题,该如何答复?


  分析: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以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的规定,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以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基于此,商家可以这样回复买家: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而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促销热中,涉税问题不能“冷处理”

抽奖、送折扣券、买一赠一……随着虎年春节日益临近,各大商家纷纷开始新春促销活动,在销售“热火朝天”的同时,涉税问题不能“冷处理”。


  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的统计数据看,纳税人对于商品促销的涉税问题比较关注,2021年12月1日~2022年1月18日,与商家促销税务问题相关的来电咨询量达4138通,占同期人工接通总量的3.15%,其中咨询频率较高的问题包括: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开具发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获得商家的抵扣券,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纳税人有必要关注这些问题,准确做好税务处理,“健健康康”、快快乐乐地过节。


  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据此,商家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不视同销售,而是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比如A服装商家开展“买衬衫送领带”活动,消费者购买一件价值400元(假设为不含税价格,下同)的衬衫,可向其赠送一条价值100元的领带,那么A商家应按320元[400×400÷(400+100)]确认衬衫的销售收入;按80元[400×100÷(400+100)]确认领带的销售收入。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政策规定,如果企业在开票时仅记录其销售的正品名称,未体现赠品的信息,账务处理中也仅记录正品的收入、成本,不体现赠送商品的情况,则企业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也就是说,须按照赠送商品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沿用上述案例,假设A商家在开具的发票和账务处理中仅记录了衬衫的收入400元及相应成本,不包括领带的情况,那么,此时A商家应按赠送的领带的公允价值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即应确认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


  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开具发票需要注意什么?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商家采用买一赠一方式进行销售时,发票开具情况对于企业所得税处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而从增值税角度看,商家开展买一赠一促销活动时,不同的发票开具情况可能会构成折扣销售或需要视同销售,这需要商家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等政策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按照买一赠一的方式进行折扣销售,在开具发票时分别标明主商品、赠品及折扣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相关金额的,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价之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不再适用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仍以上述A商家开展买衬衫赠领带为例,假设该商家为一般纳税人,其将衬衫与领带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衬衫销售金额为400元,领带销售金额为100元,同时折扣额为100元,则应纳增值税额为52元[(400+100-100)×13%]。


  如果A商家在开具发票时,未以折扣销售方式开具发票,而是在备注栏注明赠送领带一条,那么赠送的领带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在此情况下应纳增值税为65元[400×13%+100×13%]。


  由此可见,关于买一赠一方式销售额的确定,政策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如果企业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只在备注栏中注明折扣额,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如果企业没有将赠品开具发票,也要视同销售,按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在折扣发票的具体开具上,企业进入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后,选中要进行折扣的某个商品行或多行商品行,然后点击“折扣行”按钮,便会弹出“折扣”设置窗口,在此窗口的折扣行数框中填写从当前选中行向上几行(含本行)商品需要统一添加的折扣,然后在折扣率或折扣金额处输入所要折扣的数值,确认后即可对一行或多行商品添加折扣。


  获得抵扣券、消费券,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在进行促销时,一些商家还会向消费者赠送抵扣券、消费券。那么,获得抵用券、消费券的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和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如果消费者获得商家赠送的折扣券、消费券,是不用缴纳个税的。


  举例来说,某酒店对客户开展抽奖活动,一等奖是电饭煲,二等奖是7折优惠券。若客户抽到了一等奖电饭煲,属于酒店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此时该客户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客户抽到二等奖7折优惠券,属于政策规定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