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此,父亲股权无偿转让给儿子,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父亲赠送儿子公司股权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需要交印花税,父子双方也就是股权的双方需要按照转让金额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