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医疗保险可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按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疑税法上如何确认收入实现?
回答:企业通过正式签《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收入,应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国税发[2009]31号第6条)
答疑进口关税会产生这么多的影响,我们有办法降低关税成本吗?
回答:进口关税的种类: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普惠制关税、保护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等为积极促进进出口业务,我国近几年有很多的降低关税的举措。
降低进口关税举措:亚太贸易协定盟国、东盟国家贸易互惠政策、我国海关的临时关税。
发文降税:自2015年6月1日起,中国将降低部分服装、鞋靴、护肤、纸尿裤等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平均降幅超过50%。
降低关税成本方法:多关注各贸易盟国间订立的关税互惠商品清单,临时关税及政策性发文降税的商品清单,选择性进口关税优惠的商品,商品确定的选择进口供应商的国别,拿到原产地证明书。
答疑什么是失控发票,取得后如何处理?
回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不去抄报税,税务部门就会视同为失控发票。
产生“失控发票”的主要原因包括:
1)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和申报纳税;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税控盘,导致无法抄报;
4)纳税人走逃而不抄报开票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企业要对发生的销售到主管税务局申报并缴纳税款,否则购买方不能抵扣该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疑集团公司将中标项目由下属公司施工,如何开增值税发票和纳税?
回答:
2017年4月20日第11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则其下各子公司、分公司,统统都属于“集团内其他纳税人”
例如:东方建设集团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后,内部授权第一分公司(独立核算单位)为发包方具体施工,并结算工程款开具发票,第一分公司不再与东方建设集团签订内部总分包合同,也不再由第一分公司给集团公司开具发票,集团公司再给发包方开具发票,直接改为第一分公司直接给发包方开具发票,集团公司不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合同流是与东方集团公司签订的,虽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东方集团第一分公司的,但第一分公司依然属于东方集团所辖,不算四流不一致,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扣除吗?
答案: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答疑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吗?
答案: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答疑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法规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答疑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种?
答案:1、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
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答疑建筑业跨省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服务发生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疑购房人办理退房时契税可否退还?
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答疑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缴个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答疑公司发给员工福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答疑个人转让股权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并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6号)规定减按50%征收。(其他地区以当地通知为准)
答疑个人在任职企业内部报刊发表文章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疑出租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案:1.房屋出租的,房产税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不含税收入),税率为12%;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不区分用途,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不区分用途,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3.对无偿使用房产再出租的单位或个人,应由出租方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款;
4.对于出租后再溢价转租的,已在第一次缴纳完租金后,同一房屋不再缴纳房产税;
5.对于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6.对出租房屋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上年度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价格,作为本年度房产税计税租金标准确定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7.对无偿使用的,产权为个人的需为近亲属关系,产权为单位的,需是隶属或集团内关系,否则视同有偿,按市场指导价核定征收。
答疑个体户查账征收月营业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征个税吗?
答:从7月1日起,山东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享受该优惠。
答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工资总额是税前收入吗?
答案: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答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案: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征缴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征缴期的最后一日;在征缴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答疑企业应对疫情的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继续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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